「湖南血鉛案」結案:中國的「鉛法」還在路上 要加強法律機制

“湖南血鉛案”結案:中國的“鉛法”還在路上 要加強法律機制


只有4萬餘人的大浦鎮,血鉛超標的兒童數量竟超過300人。 楊一澎湃資料

原標題:深觀察|“湖南血鉛案”結案:中國的“鉛法”還在路上

9月12日,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再審達成調解。歷時4年,該案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已經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調解書,他們最終獲得了4萬-9萬元不等的賠償。

“血鉛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終結,並不代表血鉛問題不應該受到重視,相反構建更完善、更合理的治理血鉛機制還在路上。

由於兒童鉛吸收率高達42%至53%,約為成人的5倍,而排鉛能力只有成人的30%,鉛中毒對6歲以下兒童,特別是嬰幼兒的智力和身體發育影響尤其嚴重。有相關醫學研究認為,即使脫離鉛汙染環境,進行驅鉛治療,血鉛水平下降,但已經受損的神經系統、造血功能、消化系統和生殖系統也不可能恢復到正常,鉛中毒對人體造成的損害是永久的、不可逆轉的。對於這些從小就生長在鉛汙染環境裡的兒童來說,擺在他們面前的是另一種人生。

在這兩種人生之間,第一種人生有著無數的可能性,而第二種人生更像是一道前路曲折的單項選擇題。

9月12日,在經過四年的法律周旋、原告從53人減少到最後的7人後,湖南省衡陽市中級法院對這兩種人生進行了比較並判定,作出的賠償為4萬元至9萬元不等。這真的能涵蓋這些兒童的真實損失嗎?

按照新《民事訴訟法》和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鉛中毒的受害家庭可以在確認汙染和健康損害的事實後,向法院提出環境民事訴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環境民事訴訟實踐中,受害家庭即原告承擔兩項舉證責任:1.被告實施或者可能實施了汙染環境的損害行為;2.原告本身遭受了包括人身傷害在內的汙染損害。如果被告即汙染企業不能證明實施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存在著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那麼汙染企業需要承擔受害家庭所遭受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賠償。

儘管上述法律為環境健康損害賠償開了“綠燈”,但如果想要達到讓鉛中毒受害家庭獲得合理賠償、對汙染企業造成警示的效果,這兩部法律既不完善,更不適用。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而對於很多鉛中毒家庭來說,鉛中毒所造成的健康損害具有長期性和非特異性。

根據1990年發表於《新英格蘭醫學雜誌》 ,一個幼兒時期暴露於高鉛血癥和輕度鉛中毒的兒童,在高中階段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比正常兒童高出七倍以上,明顯的閱讀障礙則高出六倍以上。

不同於一些具有特異性特點的疾病,例如狂犬病患者或者肺結核患者能夠檢測出對應的病毒,鉛中毒患者面臨的是身體多個系統的“後天不足”,這種不足可能導致鉛中毒患者成為包括癌症在內的很多疾病的“弱勢群體”,而且很難直接將這些疾病直接歸因於早期的鉛中毒損害,儘管兩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相關性。《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環境損害訴訟三年有效期的限制並不符合以鉛中毒受害家庭為代表的健康損害滯後的現實。

正是由於目前的法律不能適用於汙染健康損害賠償,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環境汙染健康損害補償機制。這套機制應包括一部基於環境汙染與健康的法律、對環境汙染導致的健康損害程度的鑑定標準和技術指南、環境汙染健康損害鑑定委員會以及相應的健康損害賠償基金,最後一點的目的是讓受害者家庭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合理賠償。

目前,包括韓國、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已經建立起了類似的環境汙染健康損害補償機制。

韓國的《環境健康法》於2008年3月制定,以保護國民健康和生態環境為目的,將《憲法》中“環境權”和“健康權”的概念具體化,對環境汙染物和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界定、調查和監測。韓國《環境健康法》規定了政府與企業在環境與健康風險管理上的主要義務,如某些相關性疾病或過敏性疾病、企業的賠償責任等。同時韓國《環境健康法》還強調了對特殊人群與特殊地域的特別保護,在環境影響評價框架內實施健康風險評價,開展健康風險評價是環保部門的法定義務。

美國針對汙染損害的法律也比較健全。其中比較著名的是美國馬塞諸塞州的“鉛法”(lead law),這部由州一級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定,鉛中毒兒童在21週歲前都有權起訴汙染企業,鉛汙染企業應當承擔鉛中毒兒童的一切損害,包括治療費用、學習障礙賠償並賠,未來獲得或持有一份工作的問題。此外,“鉛法”還規定企業會面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損害賠償金的三倍。

2011年,美國密蘇里州法院作出了一項3850萬美元的賠償的判決,因為一家鉛冶煉廠的汙染行為,16名鉛中毒兒童每人獲得了從125萬到300萬美元不等的損失賠償。

無論是出於對公民健康權、環境權的尊重和考慮,還是以其他國家為鑑,我國都應當儘快制定環境汙染健康損害補償機制。近年,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就提議制訂《環境與健康法》,不應該讓包括鉛中毒兒童在內的環境汙染受害者繼續苦苦等待下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