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耳光、潑涼水、把頭按入水桶嗆水!韶關一涉惡團伙落網,22人領刑

日前,韶關中院依法對羅某淵等22人搶劫、非法拘禁一案二審宣判,裁定準許上訴人黃某蘭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盧某道等11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羅某淵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個月至7年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覃某臉、馬某等人通過網聊先後分別將被害人呂某林、胡某峰、黎某、蘭某華、金某誠、蔡某賢等6人騙至韶關後,將其接至傳銷組織設置在韶關市曲江區馬壩鎮桃園西路、中華二路等地的傳銷窩點。到達傳銷窩點後,羅某淵、覃某臉等人在客廳放音樂掩蓋吵鬧聲,圍堵、毆打、威脅被害人,讓其不能反抗,對被害人進行搜身、翻看被害人的隨身行李,拿走被害人的手機、銀行卡、現金、金銀首飾等財物並進行物品登記,後將被害人拘禁在該出租屋內。

而後,上述被告人輪流看守被害人,通過貼身看管、監聽電話等方式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其灌輸傳銷知識,不讓其睡覺,多次扇被害人耳光,把被害人的頭按入水桶內嗆水,拳打腳踢威脅被害人說出銀行卡密碼,逼迫其交錢加入傳銷組織。期間,上述被告人從被害人身上搜得現金合計2300元,從胡某峰、黎某、金某誠、蔡某賢的銀行卡中共取出18000餘元,威脅呂某林、胡某峰籌得8萬元,騙取呂某林家人匯款5000元。2016年8月5日,韶關市公安機關在上述傳銷窩點抓獲羅某淵、覃某臉等22名被告人,解救出上述6名被害人。經認定,金某誠被搶手機價值500餘元,蔡某賢被搶手機價值3700餘元。經鑑定,胡某峰、蘭某華二人身體所受損傷分別屬輕微傷與輕傷二級。

曲江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某淵、盧某道、覃某臉、馮某琴、李某飛、鄒某、全某韻、馬某、張某、黃某飛、蘇某森、覃某達、陳某鳳、陳某蘇、黃某枝、韋某醒、陳某喜、李某龍、謝某飛、黨某傑、黃某蘭、梁某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盧祖道、馮雪琴、全詩韻屬多次搶劫;上述22名被告人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某淵、覃某臉、覃某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餘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除全某韻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對非法拘禁罪均當庭自願認罪,可對所犯非法拘禁罪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淵、覃某臉、李某飛、鄒某、黃某枝、張某、黨某傑、馮某琴對搶劫罪也當庭自願認罪,可對所犯搶劫罪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故依法分別判處羅某淵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個月至7年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盧某道、覃某臉、黃某蘭等12人不服判決,向韶關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黃某蘭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畢式明

【見習記者】潘俊宇

【通訊員】黃健婷

【作者】 畢式明;潘俊宇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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