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法」工作24年,生病後月薪從25000降到1200!聽聽專家怎麼說

最近有則新聞很火:

在廈門市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了24年的高管尤先生,2015年體檢時被確診患有肝癌。住院期間,尤先生的工資從月薪25000被降到了1200,他覺得難以接受,在同公司老闆數次協商之後依然沒有結果,尤先生有些崩潰……

「熱點普法」工作24年,生病後月薪從25000降到1200!聽聽專家怎麼說

人都是吃五穀雜糧的,怎麼可能不生病呢?生病了,就需要看病、治療或休養,而作為一名職場er,請病假就是一個必走的流程。

那麼我們請病假是不是都能獲得單位的批准呢?病假期間有沒有工資呢?如果請假時間過長會不會被公司解僱呢?

今天這篇文章將為大家解開疑惑。

降薪or解僱

病假之後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

工作24年不幸查出肝癌,之後又被公司降薪,尤先生的經歷確實令人唏噓。然而類似尤先生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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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都有類似的經歷和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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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是降薪,病假之後被解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想必不少人還記得曾經讓華為集團飽受爭議的一則新聞。

華為集團前高管魏延政2006年進入華為工作,2011年查出絕症,期間請假治療,返回工作一段時間後,因身體不適繼續告假。2012年,病假中的魏延政稱接到了華為HR“勞動合同順延至病假期結束”的通知。自此之後,也沒有再和華為續簽新合同。

於是乎,華為和魏延政徹底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華為通過大病商業保險,一次性賠付了魏延政20萬元。

當時,這件事引得吃瓜群眾各執其詞,有人覺得華為的做法太無情,也有人說企業本身是盈利為目的,全套處理都是按著法律來的,於法於理都說得過去。

那麼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病假應該怎麼請?

企業要明確請假制度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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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休病假有沒有固定的流程呢?病假的時間應該從何時算起?是不是我今天去醫院查出來生病了,我的病假已經開始休了呢?

針對這個問題,法制網記者採訪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文強律師。畢文強說,目前在法律上對於員工請病假沒有規定統一的流程,企業如何規定病假的請假程序,可以內部制定相應的請假流程和規則,但是

每個企業都需要明確請假制度,保證員工能依法享受病假的權力

但是,雖然請病假的流程在不同的企業有著不同的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都要有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或者病情處理意見單,這樣單位才會批准我們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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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請假時,請假條上也要註明請假的日期,比如像這樣的請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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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請假條上的期間結束了,但是身體還沒養好,就需要另外再補一張請假條了。

長期休病假會不會被解僱?

【醫療期】的概念瞭解一下

有人說:聽說請病假期間是有工資的,那麼我能不能一下子請個10年的病假,讓單位每個月付我工資呢

答案當然是不行了!不管是什麼單位,都不可能一直支付工資養著閒人,休病假的時間也是有限度的。那麼每個人的病假究竟能請多長時間呢?

這裡就需要給大家介紹一個新詞【醫療期】。醫療期可不是一個醫學概念,而是一個法律概念,指勞動者的解僱保護期。

說句大白話:醫療期就是指病假最長能請多少天

對於請病假的期限,畢文強告訴法制網記者:“勞動者能夠請病假的時間,取決於病情和醫療期的規定以及用人單位態度三個方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病假時間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看圖更清晰:

「熱點普法」工作24年,生病後月薪從25000降到1200!聽聽專家怎麼說

由此可見,醫療期的長短是根據員工的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一旦過了醫療期,單位就可以不再跟我們續簽合同了。

也就是說,只要在醫療期內,員工雖然因為患病不能上班,但是隻要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單位就不能解僱該員工員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病假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既然醫療期內員工不會被解僱,那麼在這個期間內的工資該如何發呢?

「熱點普法」工作24年,生病後月薪從25000降到1200!聽聽專家怎麼說

畢文強表示,對於病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但無論怎麼算,最後的病假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具體規定。比如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第二十一條這樣表述: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而上海市出臺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的規定就更詳細了: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我們可以為文章開頭所述的尤先生算一筆賬:廈門市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公司支付尤先生1200元/月的公司恰好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

Ps.既然談到工齡了,小編就在這裡插一句:工齡就是我們跟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有了工資收入的時間。工齡不僅跟醫療期有關,同時跟我們的工資計算、退休時間、年假福利等好多事情都有關係的哦!

儘管有各項法律法規維護著我們的合法權益,但身體畢竟還是我們自己的。在身體無恙的時候要多多注意自己的生活行為習慣,有不良習慣要趕緊改正,不要有僥倖心理。

看看每天醫院裡穿梭的人群,再看看病人那無助無奈的眼神,這些都是對大家個警鐘:永遠不要做一個被別人探望的人,那才是真的絕望。

每個人最好的醫生就是自己,它有風吹草動你最先感知。因各種不良生活習慣導致生病,就是自己對自己的不負責。與其讓工作單位來同情你,費盡心思的尋求法律的支持,不如自己照顧好自己的身體,這樣才能強勁地投入到為實現幸福生活奮鬥的里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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