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式

“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

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

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

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

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乾貨|“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式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徵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餘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徵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註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註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

《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

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①股份代持的原因;

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

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

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

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

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以下附贈38個“股權代持”真實案例及原因彙編:

一、(以為)身份不適合做股東

1.身份不適合做股東

▋【案例NO.1】 歐浦鋼網(002711):夫妻間代持

代持原因:由於陳秀萍在發行人2010年8月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時已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讓發行人股份,將使發行人的企業性質發生變更。因此,基於不改變發行人企業性質的考慮,蕭銘昆、陳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蕭銘昆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內資企業不因股東取得外籍身份而改變企業內資性質。

▋【案例NO.2】 新視野(833828):國企中高層管理人員

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視野有限設立時李航為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網通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屬於國有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未經任職單位同意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為方便持股,李航以鄭良斌的名義對新視野有限出資。

點評:據反饋回覆,李航在中國網通廣州分公司任職期間(2010年離職),新視野有限未實際開展任何經營活動。這是開著公司盛情等小股東(彼時持股10%)的節奏啊!


乾貨|“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式




▋【案例NO.3】 萬佳科技(836572):銀行工作人員

代持原因:團軍於萬佳有限設立時任職於中國工商銀行鎮江支行,直至2002年離職,在職期間進行對外投資違反在職單位的規定。

2.“以為”身份不適合/不便做股東

▋【案例NO.4】 志誠教育(836711):中學教師

代持原因:志誠有限設立時,被代持人金全榮當時作為中學教師。雖直接以自身名義投資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礙,但由於尚未離職,決定由其岳母作為持股代表,代為持有公司股權。

▋【案例NO.5】 博伊特(833980)

代持原因:金靜芳女士於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間任職於無錫市天聯化工有限公司,由於其對公司法的理解存在誤區,其認為在企業任職期間不能作作為股東參與投資設立其他企業,故委託吳國忠先生代持其股份。

二、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

▋【案例NO.6】 正新農貸(833843):持股限制

代持原因:《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1〕50號)規定,“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因汶河房地產及其關聯方徐雷、王渠合計持有公司43.75%的股權,超過規定(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徐雷、王渠採取了委託持股的方式。

點評:本案中,公司取得了揚州市金融辦出具的情況說明,市金融辦表示對股權代持問題不再追究,公司已取得的相關業務資質不受影響;取得了江蘇省金融辦出具的監管意見書,省金融辦也表示對前述問題不再追究,並支持公司新三板掛牌。這支持力度,讓人動容啊!

▋【案例NO.7】 揚傑科技(300373):中外合資企業問題

代持原因:梁勤、唐杉、沈穎、劉從寧、戴娟、左國軍、徐萍、王冬豔等8名自然人擬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揚州揚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25%。因為梁勤等無法註冊中外合資企業,因此委託廣禾洋行(香港公司)代為出資。

點評:境外股東代持事項涉及外商投資、外匯、稅務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規問題,因此,涉及的外商投資、外匯、稅務部門的必要確認不可或缺。

▋【案例NO.8】 時代華影(832024):中外合資企業問題

代持原因:朱翠玲系周永業的朋友,因周永業為澳大利亞國籍,華影有限設立之初,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針對外國人做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手續比較繁瑣、時間較長,為不影響華影有限的設立及業務開展,周永業委託朱翠玲代為持有其14%的股權。經歷華影有限兩次股權轉讓後,朱翠玲作為邦圖海100%持股的股東代持11%股權,為不影響華影有限整體變更的時間進度,邦圖海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了華影股份,朱翠玲繼續間接代持有股份公司11%的股份。

點評:從公司設立時的直接代持,到整體變更時的間接代持,這朋友比較給力!

▋【案例NO.9】 光環新網(300383):合營企業問題

代持原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根據上述規定,中國相關主管部門不批准中國自然人以其自身的名義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出資組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因受限於上述規定,耿殿根不能以其自身名義出資,故委託光環集團代其向光環有限出資並以光環集團名義持有光環有限65%的股權,以光環集團名義投入光環有限的貨幣人民幣250萬元和實物91,000元均為耿殿根所有。

點評:雖然光環集團實際並未出資,但耿殿根與光環集團約定,在當時以光環集團名義持有的光環有限的股權中,光環集團實際佔有12%的權益,耿殿根佔有88%的權益。

三、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

▋【案例NO.10】 葵花葯業(002737):股東代表

代持原因:2000年12月,伊春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伊經貿發[2000]106《關於的批覆》,同意鐵力製藥廠進行改制,由鐵力製藥廠職工出資購買改制資產並以所購資產作為出資設立紅葉製藥。紅葉製藥成立於2001年2月,成立時的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入股職工為518人。鑑於當時的法律法規對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因此,紅葉製藥設立時的部分職工作為股東代表代其他職工持有股權。

點評:根據發行人介紹,紅葉製藥成立後經營效益一直較差,因此,部分職工已將其所持有的出資對外轉讓。現十餘年後,葵花葯業的市價約35元每股。哪知呢?

▋【案例NO.11】 蘇州設計(300500):職工持股會

代持原因:鑑於蘇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共有154名職工擬出資成為蘇州有限的股東,股東人數超過了當時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50人的規定。因此,2001年10月15日,蘇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向蘇州市總工會提交了《關於設立蘇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會的申請》,申請成立由張林華等124名擬持有蘇州有限股權的職工組成的職工持股會。經蘇州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蘇州市總工會於2002年7月24日出具的《關於同意組建的批覆》(蘇工持復(2002)006號)批准,蘇州有限成立職工持股會。蘇州有限在辦理工商登記時,職工持股會以蘇州有限工會的名義進行登記,蘇州有限工會代表張林華等120名職工股東持有蘇州有限210.40萬元出資額。

點評:本案中,職工持股會清理,須經過有權部門批准,須將其所持發行人股份按原持股比例轉給其內部成員。

四、提高工商登記以及股東會效率

▋【案例NO.12】 施勒智能(833556):股東工商局簽字麻煩

代持原因:施勒有限所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普陀區工商局(現為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及公司股東和資本變更登記事宜要求股東本人親自到場進行確認,但實際出資人韓中華、孫巍、牛赫楠、王琦楠、孫芷茵、張海珠、朱星奇、王旭峰在施勒有限住所地以外的省份居住,不便於現場出席股東會議、行使表決權,亦不便於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宜,由他人代為持有施勒有限的股權。

點評:外地股東工商局現場簽字是不能承受之“遠”!

▋【案例NO.13】 華虹計通(300330)

代持原因:為了便於管理並提高股東會效率,根據《合資經營》協議及自然人股東40萬元的總出資額,經三家法人單位協商同意,按每4萬元出資額一名自然人股東代表的比例,確定自然人股東代表(顯名股東)人數為10名,其餘實際自然人股東均不進行工商登記,其實際所持股權及投票權由股東代表(顯名股東)代為持有及行使,成為隱名股東。

▋【案例NO.14】 晨曉科技(835820)

代持原因:晨曉有限設立時,王志駿等四位實際出資人仍在UT斯達康有限公司任職尚未辦完離職手續,為方便辦理工商設立登記手續等原因,委託時任公司出納的劉麗娟(亦為研發人員陳罡之配偶)以其名義辦理晨曉有限的工商設立登記手續。

▋【案例NO.15】 澳沙科技(833051)

代持原因:代持原因為單秋芳常住衢州,王麗娜常住上海,為了便於辦理公司在杭州設立時的簽字手續,故委託張學禹代為持股。

▋【案例NO.16】 天智科技(833145)

代持原因:葉顯柏等五人投資額較小,為辦理工商變更手續等便利起見,葉顯柏等五人授權毛龍兵進行代持。

▋【案例NO.17】 正帆科技(834317)

代持原因:正帆有限當時生產經營亟待補充資金,由俞飛(名義股東)持有股權,所需的工商審批程序週期較短。

▋【案例NO.18】 中電環保(300172)

代持原因:為保持公司股權架構的穩定性,穩定入股對象,提升共同創業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管理決策的效率,避免因實際持股狀況變動而頻繁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案例NO.19】 萬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譚煜東在萬佳有限設立時在國外留學,並擬申請Intel公司的研發崗位,不便直接持有萬佳有限股份,直至2014年4月回國後在攜程(上海)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任職。


乾貨|“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式



五、一切為了公司的經營業務

▋【案例NO.20】 中電環保(300172):相對分散的股權結構

代持原因:公司創業之初,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王政福從公司經營發展的長遠角度考慮,為使其本人直接持股不致於過高,營造股權相對分散的持股結構,創造有利於引進人才的經營氛圍,因而採取了出資代持方式。

點評:用心良苦。。。

▋【案例NO.21】 時代電影(834146):借導演影響力

代持原因:滕文驥(名義股東)為資深導演,在中國電影界具有重要影響,希望通過以滕文驥名義出資提升公司影響力,促進未來業務開展。

點評:“虛假宣傳”啊!

▋【案例NO.22】 施勒智能(833556):核心員工持股

代持原因:2012年2月增資時,原股東同意部分核心員工魏路、賈慧霞、楊曉傑、時述楠對公司出資持股,為避免削弱其他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保障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該等核心員工出資人的股權由控股股東張國義代為持有。

點評:“善意”的謊言。

▋【案例NO.23】 思維實創(834560):關聯性問題

代持原因:2011年8月,肖紅彬籌劃收購思維有限,由於肖紅彬當時仍在北京北控電信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任職,為了避免思維有限的客戶誤以為思維有限與北控科技有關,因此其真實持有的公司股權由翁秀美和陳建民代持。

▋【案例NO.24】 三茗科技(836595)

代持原因:公司初創時期,面臨較大的融資壓力,且只能以出讓股權的方式進行融資。李增勝作為技術骨幹,不太擅長也沒有過多精力考慮此事。因此考慮在引進投資者時,由李麗萍向新投資者協商轉讓股權事宜,有利於李增勝集中精力與公司經營,也有利於李增勝與新股東今後的合作。

▋【案例NO.25】 拂塵龍(831426)

代持原因:王繼武亦與孫亞新、王晉、曹玉蘭、蘇嚴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權(17.232萬元出資額)轉讓給孫等。考慮到王繼武當時擔任公司銷售總監,為保證公司開展業務的延續性和便利性,決定王繼武仍登記為公司股東。

▋【案例NO.26】 麥克韋爾(834742)

代持原因:麥克有限設立前,陳志平已經控制深圳市思摩爾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註銷)等公司,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電子煙生產及銷售”與擬設立的麥克有限的經營業務相同。考慮到下游終端客戶一般避免與競爭對手選擇同一供應商或同一控制下的供應商,為便於麥克有限開發客戶及後續客戶關係維護,陳志平委託賴寶生和劉平昆代持麥克有限的股權。

六、其他幾類原因及情況

1.股東自有資金無法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

▋【案例NO.27】 艾迪普(836600):姐弟間代持

代持原因:根據唐興波、唐睿出具的說明,唐睿與唐興波系姐弟關係。2003年4月艾迪普有限設立及2007年10月、2011年4月艾迪普有限增資時,由於唐興波創業初期資金有限,因此向唐睿借款對艾迪普有限進行出資,雙方約定在唐興波歸還借款之前,由唐睿代唐興波持有艾迪普有限的股權,並約定在唐興波歸還借款之後,唐睿將代唐興波持有的艾迪普有限股權全部轉讓給唐興波。

點評:真是這樣的話,親兄弟明算賬,真夠理性!

▋【案例NO.28】 拂塵龍(831426)

代持原因:由於孫亞新個人資金有限無法向孫宏偉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孫亞新經與王晉、曹玉蘭、蘇嚴協商,由王晉、曹玉蘭、蘇嚴與孫亞新共同出資以孫亞新名義受讓孫宏偉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權。

2.同業競爭、競業禁止問題

▋【案例NO.29】 中馳股份(834444)

代持原因:袁地保欲成立另外一家同行業公司故委託宋豐四代持中馳裝飾股權,後該公司並未成立。

點評:這是企業剛成立就在考慮掛牌、上市時的同業競爭問題啊!

▋【案例NO.30】 萬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譚煜東當時在西安交通大學就讀計算機專業,由於萬佳科技的主營業務也與計算機軟件相關,考慮到就業後可能會存在競業禁止限制,所以採取了股份代持設立公司。

3.法律意識淡薄

▋【案例NO.31】 富源智慧(836772)

代持原因:王維英、孫佳為母子關係,馮建芬、張敏菊為母女關係,孫佳、張敏菊為夫妻關係,有限公司階段由於公司股東的法律意識淡薄,未意識到股權代持的不規範之處,王維英、馮建芬分別根據兒子孫佳、女兒張敏菊要求,各自分別代為持有公司股權,後為了公司規範化發展,股東已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對股權代持進行了全部清理,目前公司股東股權權屬清晰,不存在為他人代為持有股權的情形。

▋【案例NO.32】 明星電纜(603333)

代持原因:由於李廣元對股權登記規範意識不強,同時盛業武、沈盧東均是李廣元的親屬和創業夥伴,李廣元對二人比較信任,因此,李廣元將其對明星有限的出資登記在盛業武、沈盧東名下。

4.其他原因及情況

▋【案例NO.33】 毅航互聯(834212):規避初創企業的成長性風險

代持原因:一方面創立初期股東對股份權利人的合規性認識不足,另一方面系對創立期的企業成長性風險規避。

點評:這股東當得太謹慎了!

▋【案例NO.34】 施勒智能(833556)

代持原因:實際出資人程明在其他單位任重要職位,由於個人時間和精力所限,不便直接行使施勒有限的表決權、參與施勒有限的公司治理,鑑於對陳世英的信任,委託其代持股權(2014年12月程明受讓股東張國義對施勒有限的股權,對公司的出資額和持股比例有所增加,工作精力向施勒有限有所側重,欲親自行使表決權,且2015年2月陳世英退出施勒有限,還原股權代持)。

點評:這“親自當股東”怎麼和“親自吃飯”一樣聽著怪怪的。

▋【案例NO.35】 炬華科技(300360)

代持原因:2010年10月,炬華實業準備進行增資而炬華實業原股東田龍因個人和身體原因擬離開公司,並決定將持有炬華實業的股權轉讓。為維持炬華實業增資時股東的出資比例(本輪增資系炬華實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田龍同意待炬華實業增資至4,000萬元後再行轉讓股權。考慮到田龍不願繼續對炬華實業投資,因此由丁敏華出資41.67萬元,並委託田龍以其名義進行增資。

▋【案例NO.36】 易事特(300376):工會委員會代持股權

代持原因: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的相關規定,內部職工所持股份可以“職工合股基金”組成的法人作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東方電纜(即東方集團前身)在設立過程中曾計劃向內部職工募集資金135萬元以成立職工合股基金會,並由職工合股基金會代表全體會員成為東方電纜股東。1997年7月24日,東方集團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由於職工合股基金會並未依法成立,經東方集團股東會同意,職工合股基金會所持東方集團135萬元股權變更為由東方集團工會委員會持有。

1998年4月3日,農工商總公司與張福來、姜鉅祥、周天華、康翠蘭和武林5名自然人簽訂了《資產出售成交協議書》和《出售資產付款協議書》,農工商總公司將投入東方集團的所有資產經清產核資後全部出售給張福來等5名自然人。本次資產出售後,東方集團不再實際擁有任何資產,成為零資產公司。

1998年7月28日,農工商總公司與何思模簽訂《鎮有集體淨資產出售成交協議書》,該協議書作出瞭如下約定:農工商總公司將揚州市東方電源設備廠經審計後的鎮有集體淨資產308.63萬元轉讓給何思模,同時要求何思模對原鎮辦集體性質的“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揚州市東方電源設備廠”的營業執照進行變更,由何思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或有限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農工商總公司出售給何思模的資產是鎮有集體淨資產,故原企業“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揚州市東方電源設備廠”改制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何思模承擔。

購買東方集團後,何思模以其同時購買的揚州市東方電源設備廠的電源業務資產為基礎,個人開始經營東方集團,主要從事穩壓電源設備的生產、銷售,東方集團的主營業務也由電線電纜的生產變更為電源設備的生產和銷售。

東方集團工會委員會與何思模之間關於東方集團的股權代持關係由此形成。

▋【案例NO.37】 山東華鵬(603021):離職股東股代持

代持原因:2001年5月新星廠工會(持股會)將所持華鵬有限股權全部轉讓後,華鵬有限由全體職工持股變為由高層和中層管理職級員工持股,秉承了此前“人資結合、勞資結合、對內不對外、只能內轉不能帶走”的股權管理原則。2002年1月1日,華鵬有限43名登記股東聯合簽署《股權內部管理規定》,對華鵬有限股權的轉讓條件、轉讓價格、付款方式等作出書面約定。

鑑於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東因退休(病退)、辭職、調離管理職級崗位等原因退股的情形時有發生,公司難以同步確定新的管理職級員工作為股權受讓人。為儘可能減少人事變動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公司自2001年10月華鵬有限第二次股權轉讓時起引入了夏炎作為名義股東,受讓並暫時持有離職股東轉讓且無明確受讓人的股權,等待受讓人確定後再進行轉讓,由此形成“離職股東股代持”現象。

點評:本案中發行人墊付股權受讓人股權款是否構成事實上的股份回購、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43條“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份”是關注重點。

▋【案例NO.38】 四通新材(300428):委託管理

委託管理的原因:臧娜因生育孩子未在發行人處任職,也未參與發行人的經營決策與管理,為保證發行人經營決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遂將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委託其父管理;臧永建、臧亞坤、臧永奕、臧永和雖已成年,但當時尚在上學,無經營管理企業的條件,且從未參與發行人的實際經營管理,為保證發行人經營決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遂將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委託其父管理。

點評:股權委託管理只是股東委託他人行使股東權利,此種情形下,股東的身份是明確的,與股權代持存在本質區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