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哪种违纪行为影响更为恶劣?你认为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吃软不吃硬的钉子户


对于案例一,表面好像没什么不妥。

1,在晚上和周末,没占据上班时间

2,是打球,不属于文化教育,和课堂教育不重复。没加重学生负担。

3,高校教师,和现行文件所要求的禁止补课不相违背。

4,学生自愿,没强迫行为。

但是,此种行为也应禁止。

1,只要是公办教师,都应禁止私自开课。

不能骑着双头马,两头得好处。有能力你就辞职,自已办学去,不能吃着锅里的,看着别人碗里的。既然身为学校教师,就应把精力放到自已的教学上。

别自以为就你很有才。其它老师也不是庸才。

自认为有才赚大钱,那就别当老师。当老师就别想着赚大钱。

嘴上说不耽误教学,谁信呀。

此举一开,大学里的能人多了去了。是不是都可以兼职捞外块。谁还有心搞教研、搞教育?那比中小学教师更容易捞金。尤其琴棋书画,球游跳滑。

你以为就你有才能兼职,只要是大学教师,哪个不能兼职。整个的教育乱成什么样了。

既然拿着国家的工资,就不应再私自揽活。有些大学教师做得干脆。开讲座,办专栏能赚钱,干脆就辞去公职。

谁也别影响谁,国家也允许你辞职,不影响你赚钱,但你只要一日为师,就要遵守教师规则,别影响国家的教育。

2,没有教育资质。

有具体的教育内容吗?有规划吗?有课程标准吗?

有固定的教育场所吗?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吗?有固定的师资力量吗?

靠一个教师指导几下,能保得住全体学生收到相应的教育质量吗?

有考核吗?学多少算标准?

学生容易被糊弄,家长容易被糊弄,可国家的教育部门要为学生负责。

3,违背教师的师德。

还是前面所说的。国家允许社会办培训机构,只要有相应的资质。可作为国家的在职人员,拿着国家的薪水,又私自地开课收钱。有损教师的形象。不能有双重身份,多重角色。

社会各行各业。只要是国家的在职人员,都不能私自接活。官员不能到企业任职、入股。司法人员不能私自替人打官司,科研人员不能私自接受外人邀请,运动员不能私自为他人效力(真有才能,学李娜单飞),国家文艺工作者,不能私自走穴。。。。。。老师也同样,不能私自到外授课(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小学老师培训,上面授课的大学讲师总是不让打灯光。怕被学校查)

真有点搞不懂。医生为什么能禁止住,怎么碰到老师屡禁不止?医生难道不比老师有能力兼职吗?

至于第二种教师,明显违背相关文件。不用过多论述。

显然,第二种教师行为更恶劣,第一种教师也明白,所以他没有公开招生。

至于处罚。

第一种教师,口头警告,如若再犯,扣除相应工资,不排除解除聘用合同(你私自辅导几个就可以了,办起班来了,其它老师怎么办?)。

第二种教师,处分,薪降一级,再不然,调离教师岗位。


左析右洞


一般人都会认为,两种情形,都属于有偿补课行为,都应该按照师德规范和地方有关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适度兼职兼薪

2016年8月,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两办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文件,该文件第六条明确: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但请注意,该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要求,要“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

所以,江苏某高校教师,教学生打球的行为,如果经过所在单位的批准,则不违规;如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则涉嫌违规。但在处理上,一般来说,只需要要求该教师重新提出申请即可,不会进行处罚,即使要进行处罚,最多就是通报批评。另外,从管理权限上来说,该教师是否处罚,怎样处罚,权限都在其学校,而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严厉禁止的行为,严重者可以直接解聘

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问题,则是严厉禁止的态度,甚至很多地方,都有“一票否决制度”,查出一例,开除一例!这里引用教育部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共有六条: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案例二的老师,已经严重违反了《规定》!以江苏的无锡为例,该地出台《关于健全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予以开除处分”的处罚,在很多地方都有!

三,对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的区别对待,争议很大

这一个文件,引起的争议其实是很大的,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认为,同是在职教师,岂能区别对待呢?

比如,著名的语文教师王开东就曾发文:

中小学教师可不可以兼职兼薪?如果可以,那么有偿补课应该就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不可以,同样是教师,允许并鼓励高校教师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什么中学教师不可以?是中小学教师没有知识价值,还是他们的知识价格不值得作为导向分配?

四,三水三心观点

三水三心以为,王开东的疑问,并非没有道理,但客观上来讲,有两点原因,让有关部门发文,让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可以兼职兼薪,但中小学教师却绝对不行:

一是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的知识与技能的商业价值,一般来说,确实是超过中小学教师的。比如,科研工作者对于医药技术或者电子信息技术的研究,有的知己可以改变生活!但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相对基础的多!

二是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一般不会是对自己的职业工作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就不存在诸如动员或者强制动员之类的问题。

但从知识与价值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个规定,还是带有一些对基础知识的歧视色彩的。至于最终效果如何,三水三心以为,还是需要时间去检验,而不是空口说白话!

总之,两例有偿补课,一个违规,一个不违规!而第二例的行为,确实是罔顾师德的行为,理当受到严厉的惩处!


三水三心


本人从普通人角度看这个两个案例觉得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个培训打球和第二个和补习班合作就事情的本身是没有错误存在的,当然前提条件是在不参加培训的情况下在上课的时候做到一视同仁,不说一碗水端平最起码要半斤八两。

显然相关部门的做法就是怕这些做培训的因为各种原因而影响学生在学校受到的教育问题。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是支持处理这种事情的。


酸甜可口1111111


第一个案例应该没有违规,不应被查处。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这里有三个要件: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案例一是大学教师。不在禁止之列,当然也就不违反规定。他在业余时间带孩子打球,虽然说是“有偿”,但是人家那是应学生家长邀请,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的。不能算补课,就如小孩子去学音乐、画画、下棋、茶道、跆拳道……合法存在

!如果硬要说不合适,估计就是他使用大学的公有场地,为自己谋取私利。需要给学校上交部分场地使用费即可。

案例二没什么好说的!违规!严重违规!怎么处理?按照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至少是扣除全年绩效,不得评先评优,师德不合格,职称降级甚至开除!

关于教师有偿补课,我说两句题外话。

补课,显而易见是有着巨大需求的。总是一刀切将在职教师排除在外,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学生家长必将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并催生巨大的教辅培训市场。所以我建议有序开放在职教师补课:

1.在职教师不得为自己工作的学区范围内学生补课。(杜绝教自己的学生,消除家校矛盾)

2.教学成绩优秀,必须在区县名列前茅。(杜绝整天想着补课而不认真教书)

3.必须拥有区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确保补课教师质量,且可以激励教师积极向上)

4.实行最高限价,不能因奇货可居而漫天要价。(有效减轻学生家长经济压力)

5.严禁推荐、诱导、逼迫学生参加补课。一经发现,终身禁补!(防止互相介绍生源)

不知道广大网友如何看?欢迎讨论!


为你写诗醉红颜


看了这"两种教师违法行为\

喜205409161


体育老师教打球,孩子去学,应是一种个人爱好,不存在老师课堂上保留重点不讲,留到课下私自授课的范畴。

语文老师课堂上替培训机构发传单并自己奖励孩子报名,肯定是有提成好处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干私活,性质上来说问题较大。


打那指那儿


首先说明一点,过度关注教师违纪违规现象而忽视一线大多数无私奉献的教师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国家提出的提高教师地位战略。

第一个案例,所谓存在的就是需要的,家长欢迎的事情不知道危害何在?教师法和教育法均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个案例,勾结校外机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显然是不行的


笑口常开201808026


任何一个有偿服务有市场即有理,社会上的培训机构专业类学校,哪个不收费?前提是自愿,合理收费,至于那种课堂不讲留到培训讲暗示强迫学生参加课外培训盈利的是有违师德也是不被认可的。


阿诺2017


'江苏高校体育老师在晚上和周末教学生打球1.5小时收费50元'。该教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培育学生打球技巧,传授打球知识,收取正当的劳务费理所应当。

'江苏某小学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勾结校外培训机构散发传单,发棒棒糖奖励学生有偿补课'。该教师介绍学生业余时间去培训机构学习,为学生营造学习机会是理所应当的。

此二位教师为民培育子女为国培育英才,皆无过错。但是,皆违反了'国家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之规定',皆应受到处罚。此二教师,只是有偿补课情节不同。高校体育老师只是有偿补课,增加了学生课外学习负担。班主任语文老师,鼓动学生培训机构有偿补课,不仅增加了学生课外学习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须从重处罚。


好运来4586074649547


第一个案例,涉及高校的教师。教育部的禁止补课的规定好像只是针对中小学教师,所以,此教师不存在违规补课问题。而且通过家长口碑传播,可见其还是有水平的,法不禁止即为可行,而且市场有需求,无可厚非。

第二个案例,明显违反教育部禁止在职中小学有偿补课的规定,而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理,个人觉得比鞍山因为补课被开除的那个教师严重多了,所以应该参照鞍山的那个事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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