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最近,網絡熱傳的一份江蘇常州的法院裁定書,顯示當地一家玻璃公司被追徵2007年以來欠繳的社保費用。這一消息引爆了市場關注,而“稅務局出手了”則成了網絡心照不宣的感受。

強制執行欠繳10年社保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8)蘇0411行審124號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

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認為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欠繳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631897.92元、基本醫療保險費214321.9元、工傷保險費42028.8元、失業保險費104375.81元、生育保險費18509.72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於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對被申請執行人徵收

社會保險費2011134.15元,並告知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被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全部履行繳納義務。

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發佈2018第2號《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在稅務機構改革過渡期以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並使用市局公章。申請執行人於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書,要求被申請執行人於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請執行人遂於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本院強制執行欠繳社保費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為,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作出的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因稅務機構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有權以申請執行人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申請執行的常地稅五社徵字[2017]第434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之內容,本院准予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還應繳納社保費款1802293.53元。

申請執行費由被申請執行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承擔。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趙 旦

人民陪審員 周杏琴

人民陪審員 程堅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鄒 晶

裕華玻璃這起被追徵社保案讓我們聯想到一些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現實操作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的情況,更為常見的是不給員工全額上社保。

此例一開,讓不少人疾呼:最嚴社保徵管時代,來了!

社保12月移交稅務!

2018年3月的兩會已明確自2019年起,社保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而就在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召開了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工作動員部署會議。

會議明確指出,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劃重點:

1、先合併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

2、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3、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4、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執法統一性,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徵管服務標準。

社保前期一直由地稅局代替社保局代收的社會保險費用,目前出臺新的政策:為了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所以今後社保正式歸屬稅務局。

社保劃到稅務後,影響重大!

一、企圖不繳社保的童話結束了

在國內,因為各種原因,企業在歷史上未繳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普遍存在,甚至直到現在,企業未依法按照職工本人工資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現象依然非常普遍。

社保是國家立法強制性繳納的,任何企業若是不交、不足額給員工上社保,都是違法的。國家有明文規定社保需要根據員工工資如實申報,任何不交,不足額交,都是逃避稅收的違法行為。

未繳納、不足額繳納看似節省了人工成本。實則對企業來說,需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若被查出,企業不僅將面臨著大額的罰款和補繳社保,還將面臨信用危機,可謂是得不償失。

發改財金〔2018〕385號對於企業失信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

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坐飛機和高鐵也將受限!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這些違規行為,尤其是不交社保的,以後喪失了信用,可能難以立足了!不繳少繳社保的老闆就因此進了“黑名單”,出門只能步行!

二、社保追繳開始,違規企業無處可逃

各地的社保追繳已經正式開始了,黑龍江打響第一槍,其他地區也已經陸續開始,欠繳或者不繳社保的企業,真的該小心了。

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除了以上黑龍江的文件,近期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多地稅務機關申請執行社會保險費的裁定文書,下面選摘幾份,HR朋友們都看一下:

1、安徽省銅陵市地方稅務局

被申請執行人:銅陵市東市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執行人安徽省銅陵市地方稅務局於2018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銅地稅費字[2017]0038號)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決定(要求被執行人繳納社會保險費3152806.70元)。

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安徽省銅陵市地方稅務局的申請,被執行人銅陵市東市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應繳納的各項保險費計3152806.70元。

2、河南省汝陽縣地方稅務局

被執行人:洛陽市紫羅山水泥有限公司

申請人河南省汝陽縣地方稅務局於2018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請執行洛陽市紫羅山水泥有限公司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一案,洛陽市紫羅山水泥有限公司欠繳社會保險費2157244.18元。

法院裁定:申請人河南省汝陽縣地方稅務局作出豫汝地稅社徵字(2017)4001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書准予強制執行。

3、江蘇省無錫地方稅務局

被執行人:無錫市青年人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江蘇省無錫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向本院申請執行無錫市青年人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2016年1至2月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共計1266528元以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法院裁定:准予對無錫市青年人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扣押、查封、拍賣無錫市青年人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1266528元以及加收的滯納金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湖北襄陽市地方稅務局

被申請執行人:湖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高新地稅分局認定湖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欠繳社會保險費894402.96元。

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襄高地稅社徵字[2017]6011號《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書》。

廣州正式追繳欠保企業的社保費後,許多人都曬出了稅務局的各種通知:

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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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企業10年欠繳社保200萬,該繳的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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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幾個案例可以告訴大家,這一次不是開玩笑的:欠保企業,你們還好嗎?

社保規範化大勢所趨,提早自查!

1、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單位要注意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於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於基數且不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以前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基數的單位,你的個稅申報基數稅務局是有的,兩者一對比,差異過大,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補繳的可能性很大。

2.餐飲業、物業安保、建築勞務類似用工多的企業要注意

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籤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築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工資成本,在建築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製作工資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資表信息、你的個人所得稅信息、你的社保申報信息,你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現在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了,這裡面的邏輯關係,細思極恐啊。

應繳未繳的行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交社保費的企業要注意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保費時,你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你少繳,應繳未繳也拿你沒辦法,現在要注意了,作為徵繳機關的地稅部門有獨立的徵管體系、專業的稽核團隊,徵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徵繳效率。

給你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按照稅種的申報嚴格給你管著,你延期申報,不申報,不僅影響你信用,更可怕的是,萬一說你沒申報,限制你開票呢,反正管你的手段就比社保徵收多多了。

過去的按最低基數繳社保、不給試用期員工上社保等不規範的企業,需要審時度勢、順勢而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業風險。

最後,小編要再提醒一下所有企業:不要逃避社保,這就像抱了一個“不定時炸彈”在手裡,危險著呢!

- END -


來源丨會計師、稅來稅往、註冊會計師、快法務、人民日報、社寶科技、信陽人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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