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日本保健品無中文標籤 消費者起訴要求十倍賠償

網上購買日本保健品,收到貨後發現沒有中文標籤,且產地為日本核輻射地區。消費者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和十倍賠償。近日,通州法院成功調解此案,消費者李先生將產品退還店主王女士,王女士賠償李先生1.7萬元。

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在淘寶網站經營的日本代購店購買“日本新版POLA寶麗健美三泉三種三個月量全方位調理體質”保健品一件,李先生支付貨款2600元。王女士通過快遞向李先生髮貨。李先生收到貨後發現產品沒有中文標籤,沒有進口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食藥局網站並未查詢到健美三泉的信息;產品配料標註高麗人生(紅參)、靈芝等不得用於普通食品的藥品;產品外包裝標準產地為日本東京都,為央視315晚會曝光的日本核輻射地區。李先生認為上述產品來源不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要求王女士退換貨款2600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2.6萬元。

面對李先生的起訴,王女士辯稱,其所銷售的產品確係從日本進口,並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亦未對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不同意退貨以及十倍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王女士銷售的產品沒有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無中文標籤,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終,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先生將產品退還王女士,王女士賠償李先生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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