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未迁户口 法院支持买方违约金

2015年4月刘先生将自己名下通州某处房屋卖给王女士,但卖房后刘先生并没有将自己户口从所卖房屋内迁走,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来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27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先生支付王女士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万元。

2015年4月,刘先生作为出卖人与王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将刘先生名下通州区某处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房屋价格为166万元,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关于户口的约定为刘先生保证在2017年4月6日前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如果超过约定时间没有将迁出户口,那么刘先生需要按照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每天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女士支付刘先生166万元,后王女士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刘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刘先生在庭审中说自己的户口现在没有地方可以迁入,需要等他的孙女一年后结婚成家才能迁走。王女士说因为刘先生的户口在房屋内,导致她没有办法以正常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她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约定刘先生应在2017年4月6日前自行迁出户口,但刘先生至今没有将自己户口迁出,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刘先生没有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未造成王女士有关物权登记、占有使用的直接利益损失,所以王女士主张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支付王女士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万元。本次判决仅针对本判决作出之日前的违约情况进行处理,若本判决作出后,刘先生仍继续违约,王女士可另案解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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