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十一出行·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警惕“霸王”条款

长达7天的假期!

小伙伴们是不是已经把假期计划得满满当当

检察官提醒大家:

千万不能只沉浸在假期的喜悦中,

无论外出还是在家,

都要时刻提高警惕,

说不定不法分子也要准备伺机大干一场了。

下面就跟随检察官来看看有外出旅行时签订的合同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真正的“霸王”条款

「以案释法」十一出行·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警惕“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滥用不可抗力免责

「以案释法」十一出行·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警惕“霸王”条款

常见用语——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者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检察官解读

1.《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处理具体规定了4种情形: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根据情况多退少补、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2.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这一含糊的说法,回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约定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涉嫌排除游客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常见用语——“请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以案释法」十一出行·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警惕“霸王”条款

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行社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检察官解读

1.《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上述说法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中途退团费用不退

常见用语——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以案释法」十一出行·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警惕“霸王”条款

检察官解读

1.《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此说法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削弱了旅游者的权利。


“霸王条款”的行政风险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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