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對房屋土地」徵收「政策,不能掉以輕心!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三農的重視,農村政策越來越好,農村土地流轉已經成為社會熱點,由此產生的農村徵地和安置補償也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但對於房屋土地徵收中的許多相關政策卻是非常的模糊不清,下面就來為大家來說說!

乾貨!對房屋土地”徵收“政策,不能掉以輕心!

土地徵收對象包括哪些?

  土地徵收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

  該法規定的徵收對象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動產。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溝、灘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

  針對房屋所有權的徵收,一直以來是把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來進行徵收。但《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七規定: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房屋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來進行徵收,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被徵收對象予以徵收和補償。

1、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承包地被徵收,相應的承包經營權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

2、宅基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住宅的保障性權利,涉及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所以徵收時應當予以補償。

3、臨時建築物的徵收問題

  臨時建築物是為了特定目的而臨時修建或搭建的構築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根據以上規定,臨時建築物存續期間超過兩年即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法律基礎,對此類建築物,一般不予補償。但若對臨時建築的建築成本也不予補償顯然不太合理。

4、無證房屋的徵收

  現實中,存在著大量的無證房屋和建設手續不全的房屋,對此類房屋不能一概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築。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論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都應該視為合法建築。是否屬於合法建造,要根據房屋建造時的法律規定來衡量。

  這些法律規定包括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87年的(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訂)《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等,建造時無相關法律規定的視為合法建造。政府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應對無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地上農作物、青苗的徵收

  地上農作物不僅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還包括樹木、經濟林、果樹等,青苗是還未生長成熟的作物,徵收時應當予以補償。違法種植罌粟的應強制剷除;違背科學種植規律、人為增加種植密度或增加農作物數量的,都不予補償。

6、小產權房的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以上兩條在這個《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中都被刪除了

  但目前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銷售行為仍屬於違法。對佔用耕地、基本農田建設住宅的,對未取得規劃、施工等項許可擅自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在法律上都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拆除。對於農民個人合法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

  但徵收拆遷應當予以補償,補償款的分配按民事法律關係處理。針對個人建房是否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最高人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11)37號規定: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

  據瞭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7、其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探礦權、採礦權、養殖權、捕撈權等。抵押權徵收可以不予補償,針對抵押物的補償款可以用來提前清償債務或將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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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如何分配?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徵收了,而農村土地都是集體的,所以在補償時,不會直接發放到農民手裡,補償的分配方式會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補償給股東

  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

  (1)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2)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

補償給農民

  (1)放棄統一安置的,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3)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以上就是農村土地徵收對象以及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方式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拆遷律師還提醒大家說,及時的掌握相關政策的變化,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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