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丨“机件不合规”并非拒赔理由

举案说法丨“机件不合规”并非拒赔理由

举案说法丨“机件不合规”并非拒赔理由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合计赔付原告代某已经发生的医药费损失50万余元。

2017年8月24日,涂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中与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并碾压代某双腿,造成代某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50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未及时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涂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伤害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三责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其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引起本案纠纷。

举案说法丨“机件不合规”并非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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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涂某系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该车进行的检验,并不等同于被告所称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法院无法支持。

举案说法丨“机件不合规”并非拒赔理由

法官点评:

虽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员不能因此放松对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视,这既是对其他交通参与人负责,也是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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