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两名“门徒会”邪教人员被判刑

2018年7月1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门徒会”邪教人员邹君瑞、张花银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邹君瑞,男,1965年4月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初中文化。张花银,又名张茂银,男,1962年12月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小学文化。

经审理查明,邹君瑞于1989年经人介绍加入“门徒会”邪教,1992年因对国家取缔“门徒会”不满寻衅滋事报复他人,曾被柞水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刑罚。2014年被当地“门徒会”邪教组织任命为3号小分会配执。张花银于1999年经人介绍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2015年底被当地“门徒会”邪教组织任命为3号小分会配执。二人与3号小分会主执李先刚(在逃)组成该小分会三肢体,主要管理柞水县各镇、镇安县米粮镇、山阳县杨地镇及户家塬等地。

邹、张二人在担任配执期间,通过开展“生命粮”、“道理及见证”、“婚办”等邪教组织活动,宣传“门徒会”邪教歪理邪说,发展信徒。其中邹君瑞发展信徒35人,张花银发展信徒48人。二人还以“撇家执事”的身份接受“门徒会”邪教组织发放的2016年“看顾款”78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邹、张二人如实供述了罪行,分别将非法所得788元上缴司法机关,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将退出“门徒会”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根据邹、张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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