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檔案,老窯工晚退休26個月,找法院,判單位擔責賠4萬

張某於1977年12月到茶場工作,具體崗位為窯工,屬於特殊工種工作。按照國家政策,張某應當於55週歲退休,即於2011年12月退休,張某的工齡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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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某於2014年2月在茶場處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張某向仲裁申請茶場賠償損失,仲裁不予受理。遂向法院起訴,訴請:判令茶場支付張某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基本工資62452元(2402元×26月)。

一審法院

根據政策,按照張某的工資性質和工齡推算,如果張某在2011年12月辦理退休,其應在2012年1月計發基本養老金1333.46元(基礎養老金819.3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88.23元+過度性養老金42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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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相關規定,自2012年1月開始張某的基本養老金每月增長170元,推算為每月1503.46元;自2013年1月開始張某的基本養老金每月增長160元,推算為每月1663.46元;自2014年1月開始張某的基本養老金每月增長165元,推算為每月1828.46元。

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的,應當依照損失填補原則,賠償勞動者在此期間依法能夠領到的退休金。

張某若在2011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可能領到退休金為標準計算損失,即(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1503.46元×12個月+(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1663.46元×12個月+(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1828.46元×2個月共計41659.96元。

對張某請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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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茶場抗辯的張某的仲裁及訴訟時效已過,張某自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直在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其仲裁訴訟時效一直處於中斷狀態,故對茶場抗辯的仲裁時效已過不予採納。

判決:茶場於十日內支付給張某41659.96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及茶場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庭審中,茶場陳述,社保局要求為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辦理55週歲退休手續必須提供該人員從事特殊工種工作滿10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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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從事窯工,但關於其從事窯工僅有6年的工作記載材料,所缺4年材料必須找八十年代的工資表。

茶場花費很長時間,才於2013年年底在場財務科找到張某在八十年代從事窯工領取工資的工資表,然後報到社保局,最終認定了張某從事特殊工種並滿10年。

本院認為,根據茶場的二審陳述,造成張某延遲26個月退休的主要原因,是材料未及時找到上報審核部門。因此,茶場對於張某的延遲退休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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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張某的一審訴請,一審法院判令茶場將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退休工資據實計算給付張某,並無不當。

張某訴請按照2017年退休工資計算該26個月工資,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張某及茶場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從本案中可以看到,2012年,安徽地區35年工齡,退休工資也是不高的,僅為1333.46元,不過後期增長比較快,連加三次後達到了182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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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審二審法官都清晰的傳遞了一個信息:單位弄丟檔案,造成勞動者損失的,該賠。

不過此類案件,在現實中,有個困境。比如昨天的案例,起重工找不到其中9年的工資表,無法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結果法院說他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缺失的工資表原件與無法辦理提前退休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也是醉了,這是政策使然,還要證明嗎,就是這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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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確實找不到了檔案,結果不了了之,但是本案中茶場經過努力找到了4年的80年代的工資表,辦成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確是晚了26個月,但是必須賠償相關的損失。不是說茶場不應該賠,只是相比那些更不負責的企業,有點不公平。當然如果單位都破產了,更沒地訴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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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提到窯工是特殊工種,的確是在不少行業認可的。比如在《輕工業部關於將輕工機械行業的部分工種列為輕工業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90〕輕生字第124號),在《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關於頒發試行建材工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6〕建材人勞字414號)的磚瓦行業,燒窯工均屬於高溫類特殊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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