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涉黑案

邢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涉黑案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0年参加以于立(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或亲自指挥,或积极参与,成为该组织的核心骨干成员。长期以来严重破坏了邢台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该组织称霸一方发挥了巨大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加于立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法庭各项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邢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涉黑案

庭审中,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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