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增值稅「免抵退」邏輯(轉自槿思成老師)

淺析增值稅“免抵退”邏輯(轉自槿思成老師)

一、出口退稅的原理

1.對出口產品退稅是一個“國際慣例”而非“政策優惠”。國家將出口貨物出口前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實際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在貨物報關出口後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有效地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企業退稅的實質是退國內生產流轉環節已徵增值稅,來料加工退國內料件國內勞務已徵增值稅。

2.出口退稅是為了將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原因很簡單,就是鼓勵出口,降低出口貨物的價格,提高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3.公平稅負原則:為了保證各國商品在參與國際貿易時能夠公平競爭,消除因各國稅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貨物稅收含量差異,要求各國按照國際慣例,退還已徵收的出口貨物間接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4.零稅率原則:徵多少,退多少。同時可國家利用退稅率來實現宏觀調控目標,如調控產業結構設定低退稅率來限制低附加值的產品出口,設定高退稅率來鼓勵高附加值的產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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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抵退稅的含義

“免稅”: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抵稅”: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生產外銷貨物的進項稅額分為: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不予退還的進項稅額。

“退稅”: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槿思成:免抵退的方式:免,免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通過抵稅來進行退稅;退,抵不完部分,才涉及退還。

淺析增值稅“免抵退”邏輯(轉自槿思成老師)

、為什麼退稅率小於徵稅率

第一,按照WTO的規則,出口退稅最大力度不能超過“零稅率”,即出口退稅率不能大於徵稅率,否則將被視為對出口產品的政府補貼,受到制裁。

第二,如果出口退稅率大於徵稅率,出口價格過低,會遭到外國的反傾銷調查,徵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反而不利於出口。

第三,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增值稅鏈條不完整,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徵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同時也有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因素影響。

舉個例子(這邊例子是較早之前,稅率與當前不一致,但不妨礙理解):

農民銷售自產棉花100給紡紗廠;紡紗廠利用棉花生產紗,銷售給某織布廠,取得收人200;織布廠利用紗生產布,銷售給某製衣廠,取得收人300;該製衣廠將布製成衣出口,取得人民幣離岸價400。(單位均為:萬元,且均不含稅;相關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

1)分析計算法:

(1)該製衣廠出口環節應納增值稅=出口環節銷項稅一為了出口而採購已納的進項稅=400*17%一300*17%=17。

(2)根據出口貨物,適用稅率為零。免徵出口環節應納的17萬元增值稅,同時退還以前環節已納的進項稅。那麼51萬元的進項稅全部予以退還嗎?

(3)不是。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法定免稅的,根據帕累託改進原則,國家允許紡紗廠按照自己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買價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所以,在以前環節中,國家共徵收增值稅額=(51-34)+(34-13)+0=38。根據“徵多少,退多少,未徵不退,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不能退51萬元。

從上所述,通過案例,我們就可以看出退稅率

槿思成:大的政策背景不多談,就基於稅法角度而言,我國對出口貨物退(免)稅遵循“徵多少,退多少,未徵不退,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因為中間鏈條的不完整等原因是徵收率大於退稅率的主要原因。

淺析增值稅“免抵退”邏輯(轉自槿思成老師)

四、免抵退的邏輯

1、增值稅的計算邏輯(間接法)

公式①: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2、假設一家生產企業,既有出口又有內銷

由此演化為公式②:應交增值稅=(內銷的銷項稅+外銷的銷項稅)-(內銷的進項稅+外銷的進項稅)

(1)免稅

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即外銷的銷項稅=0

由此演化為公式③:應納增值稅=內銷的銷項稅-(內銷的進項稅額+外銷的進項稅稅額)=內銷的應納稅額-當期的進項稅額 (假設留抵稅額為零)

(2)剔稅

是指從全部進項稅中剔除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此步驟是為了剔除增值稅環節缺失等原因造成的退稅率低於徵稅率使可抵扣進項稅虛增的因素(具體可見上例說明),並針對本節使用免稅原材料等原因,未計過進項稅而不影響增值稅進項稅的因素,對不可免抵退稅金額進行修正。

經過剔稅:公式④: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銷售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徵稅率-退稅率)

槿思成:因為退稅率與徵稅率不同,故而需要修正可以進行免抵退稅金額,那麼就要計算當期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剔除該項,併入下一道環節抵稅環節。保證了整個免抵退的邏輯順暢。

(3)抵稅

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同時剔除不可抵扣的因素。實際而言是通過抵稅來退稅。

通過抵稅退稅,由此演化為公式⑤:應納稅增值稅=內銷的銷項稅額-(當期的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計算結果大於0,不涉及退稅問題,此時已在內銷銷項稅額中抵完了;

計算結果小於0,就需要進一步計算。

槿思成:通過抵稅來退稅很完美,減少了徵納雙方的負擔。

淺析增值稅“免抵退”邏輯(轉自槿思成老師)

(4)退稅

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公式6: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銷售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退稅率(可以退稅的極限值)

接下來要確定應退稅額與免抵稅額,要注意免抵退稅額是當期出口貨物退稅的最高限額,免抵稅額是免抵退稅額中通過與內銷銷項稅相抵而退給企業的那部分。

通過應納稅額∣⑤∣與免抵退稅額⑥進行比較,擇其小者確認出口退稅,即退稅額=兩者絕對值較小值。

如果∣⑤∣小於⑥時,退稅額=∣⑤∣,免抵稅額=⑥-退稅額。說明當期出口大於內銷,當期免抵退稅額分別通過“免”,“抵”兩種形式退還企業。

如果∣⑤∣大於⑥時,退稅額=⑥,免抵稅額=0,留抵稅額=∣⑤∣-⑥。此種情況說明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是因為內銷的進項稅太大與出口兩方面原因造成。所以應退稅額只能按免抵退稅額的最高限額確定(因為不可能去退內銷的進項稅),內銷進項稅形成的留抵稅額待下期抵扣。

槿思成:可退的極限值是免抵退稅額,故此就對比應納增值稅計算金額的絕對值和極限值。如果極限值大於其絕對值,那麼也就是通過抵稅消化了一部分的應退稅額。如果極限值小於其絕對值,那麼也就是說不用抵稅,其內銷進項稅都太多,那麼此時能退的就是免抵稅額,不可能比之更大,因為內銷沒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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