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觸犯的不叫「偷稅罪」,而是「逃稅罪」

范冰冰涉嫌逃稅的事情今天終於有了調查結果,消失120天后,等到的是8.84億罰款。詳細情況我們不去探討,那是有關部門的事情,我們今天科普一下逃稅罪。

范冰冰觸犯的不叫“偷稅罪”,而是“逃稅罪”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刑法(第7次修改),其中對第201條的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

1、摒棄了偷稅概念。

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2、設立了逃稅罪名。

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

3、初次違法,可以不受刑事處罰。

雖然增加了不受刑事處罰的規定,但是必須符合相應情形才可以。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范冰冰觸犯的不叫“偷稅罪”,而是“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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