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山东四部门联合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首,菏泽市公安局通报6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菏泽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先锋队作用,雷霆出击,强势开局,相继破获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打掉多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极大震慑了黑恶犯罪。特别是近日来,警方加大工作力度,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了一批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件。9月14日,菏泽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朱继法通报了6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

牡丹区吴某伟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菏泽市公安机关打掉以吴某伟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近年来,吴某伟通过拜师傅、收徒弟等手段结交社会闲杂人员,扩充自己的势力,在菏泽牡丹区西关逐步形成了以吴某伟为组织领导者,以尚某、张某、党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吴某旭、姜某政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重大涉黑恶犯罪团伙。2012年以来,吴某伟先后当选为社区治保主任、主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多种非法手段挪用、侵吞集体资产,攫取非法利益。指使团伙成员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牡丹区朱某普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菏泽市公安局指定巨野县公安局异地管辖,打掉以朱某普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普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拉拢腐蚀牡丹区李村镇工作人员,承揽该镇房地产开发、新农村建设、沿街商铺等项目,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普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友、辛某等为骨干成员的涉黑恶犯罪团伙,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单县赵某朋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单县公安局打掉以赵某朋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近年来,赵某朋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淫威,充当“地下执法队”,采用威胁、恐吓、毁坏财物、非法侵宅、强拿硬要等非法手段,大肆插手多起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索要债务,暴力讨债,使广大群众产生心理恐慌。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该团伙借助其影响力强揽工程,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成武县李某峰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成武县公安局打掉以李某峰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2015年6月,李某峰得知某高速公路将征用本村部分土地,便利用其村支部书记职务便利,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强行租赁他人土地,突击建设大棚、种植农作物,骗取赔偿款。为攫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李某峰多次纠集团伙成员,采取持械围堵、挖断道路等多种非法手段阻挡车辆、阻碍施工,趁机敲诈勒索、强揽工程,控制运输市场。先后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

东明县魏某俊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东明县公安局打掉以魏某俊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近年来,魏某俊纠集多人,以东明某小区建设项目兑现补偿款为由,多次煽动部分村民聚众闹事,安排团伙成员采取非法手段,拉闸断电、围堵、锁门、阻碍施工,敲诈勒索钱财,强行索取额外补偿,霸占房产、车位,获取非法利益,致使该项目建设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

郓城县吴某山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郓城县公安局打掉以吴某山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近年来,吴某山纠集多人,通过开设赌场、投资担保公司等手段向多人进行高利放贷,采取跟踪、别车、堵截、拉条幅、贴大字报等非法手段催讨债务。该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保持“零容忍”。正告犯罪嫌疑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希望群众踊跃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同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9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扫黑除恶」山东四部门联合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首,菏泽市公安局通报6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全文如下:

山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 持下,已经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 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 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 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 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 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 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 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 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 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 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 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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