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中國法治進程案件之佘祥林殺妻案

推動中國法治進程案件之佘祥林殺妻案

鑑於之前發的大案引起太多人的不適,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身處當今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洪流之下,肩負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重大責任,今天開始我會陸續發佈影響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案件,以此來告訴大家,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在越來越完善,司法效果成效顯著,社會環境也越來越安定。如果各位鍵盤俠們要拿那些大案要案反駁的話,我會適時發佈國外尤其是歐美的血腥案件,讓大家知道,我們這樣一個擁有十四億人本科率不到4%小學以下文化水平還為數不少的國家,為了群眾生活安定是多麼的努力。

今天講的這個案件叫佘祥林殺妻案,學過法律或者關注案件的朋友應該都知道,我第一次知道這個案件是2015年司法考試課上,當時聽老師講這個案件,我是當笑話聽的,我還曾繪聲繪色給別人講過。後來,我忍不住去網上搜索完整的案情,漸漸的,我收斂了笑容,作為一個正常人,我無法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一個坐了11年冤獄的可憐男人身上。誰也不能。荒唐的案情,就像一根悶棍打在我身上。如果我是佘祥林,我是辦案民警,我是捕訴檢察官,我是主審法官,我會怎麼辦。在那時的司法制度下,誰也主宰不了自己。幸好,佘祥林沒有被判死刑,他等來了荒誕劇情的結束,他是幸運的。那死去的呼格吉勒圖呢,幾百萬的司法賠償換來的也只是家人的一絲安慰。正義永遠不會缺席,但正義也永遠不會彌補所有傷痕,只會給他人帶來希望。

1994年1月19日,精神失常快兩個月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失蹤了。那時的佘祥林,有一份體面的工作,在京山縣馬店鎮派出所當治安巡邏員。妻子的突然離去,讓家人不知所措。佘、張兩家發動親友四處尋找,但毫無結果。佘祥林後來在獄中寫給外界的申訴書中寫道,他的結髮妻子於1993年12月的一天,突然精神失常,次年1月19日妻子突然失蹤,他滿以為憑自己之力就能找到妻子,所以沒有報警。

1994年4月11日清晨,村裡的一名父親送女兒去上學,路過溏邊時,發現一處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屍體。接警後,雁門口鎮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這具已高度腐爛的屍體打撈上岸。

這份報案材料的後面署有一個人的名字:韓有華。

韓有華,佘祥林案專案組組長。時任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主管刑偵工作。在整個起訴佘祥林的過程中,韓角色關鍵。

無名女屍的出現打破了鄉間原有的平靜。十里八鄉的村民蜂擁而至,迅速圍攏到這裡。根據之後形成的《屍檢報告》描述,當時現場已經遭到了嚴重破壞,對屍體辨認造成了困難。

下午2時30分,韓友華帶領縣公安局技偵人員趕到現場。

法醫初步認定,無名女屍系顱腦挫傷至昏迷後溺水死亡,應屬他殺。

韓有華的正式調查尚未展開,一位名叫張年生的男子就找到了他,要求辨認屍體。

張系雁門口鄉臺嶺村八組村民,自稱其妹張在玉於1994年1月20日晚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張年生同時向專案組反映,張在玉與丈夫關係緊張,時有鬥嘴、吵架之事發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

這是證明佘有罪的第一份“證據”。

張年生的背後是張在玉的孃家。這家人打從一開始就不相信佘、張二人會幸福,他們認為,張文化程度高,而佘連小學都沒畢業。加之,佘常年無業,不顧家。他們的這種認定,最終被傳遞到檢方的起訴書中。

張年生隨後辨認了屍體,當即一口咬定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

總結法醫鑑定結果,專案組發現死屍與張在玉的特徵有11處相同。甚至連女屍乳房旁一顆黑痣和生育時留下的切口也無差異,因此警方基本認定該具女屍便是失蹤3個月的張在玉。

下午5時,在無名女屍發現6個小時後,京山縣公安局法醫李甫澤、張少鷹會同縣檢察院法醫李少輝形成了一份《法醫鑑定書》,確認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同樣的結論被當天下午7時形成的《張在玉被殺現場勘查筆錄》所證實。

這份報告裡保留著佘案從始至終惟一一段關於無名女屍的具體描述。結論是:張在玉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至昏迷後又拋入水中溺水死亡。

據佘祥林回憶,4月12日下午,外面的油菜花開得正旺。來了幾個警察,其中就有韓友華。他們說要跟佘下棋,下到晚上也不讓回家。天黑後,佘就被警車帶走了。

他從警察口裡得知了張在玉死亡的消息,當時他要求去辨認屍體,遭到了拒絕。

隨後,警方對他進行了試探性的問話。

佘祥林首先對張在玉的失蹤談了自己先前的看法:一是到河南去學香功了;二是死亡;三是和別人私奔了。

“現在她死了,我也有預感。失蹤後,張在玉的孃家人都認為是我把張謀害了……”當時他說。

對佘的初步傳訊看來沒有絲毫突破,但專案組確信這個人存在重大嫌疑,其理由是:佘祥林有作案時間;有作案的思想基礎;且張在玉失蹤後,佘有反常表現。

在當晚召開的縣公安局黨委會上,專案組提出對佘祥林進行隔離審查。

4月13日,對於佘祥林的正面審訊持續不下。而另一面,警方也在不斷蒐集著試圖證明佘祥林有罪的其他證據。

這一天,一個叫徐瑜的人,為警方提供了人證。這個證據,被警方之後認為在證明佘祥林有罪的問題上作用關鍵。

徐瑜稱,一次和佘在一起閒談,談到他老婆失蹤的事情時。佘說,他老婆一般不會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

韓友華認為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線索,據專案組調查,發現無名女屍的地點據佘家路途遙遠,張在玉失蹤當晚,佘還和家人一起尋找,不太可能存有作案時間。他特別將材料中“死都不死在附近”幾個字用紅線標出,這表明,佘很有可能是異地作案拋屍。

警方將證人的證言帶到了對佘的審訊中。本刊至今掌握的事實尚無法證實警方在審訊中採取了刑訊逼供,但經過連日的輪番審訊,佘祥林的身體狀況變得糟糕。

4月14日,警方將重傷的佘祥林帶到330療養院治療,審訊依舊進行。

在這裡,佘祥林供述有所鬆動,他交待了指使好友魏太平將妻子拐走的經過:張在玉生病後,常在家砸東西。有一天我對魏太平說,你把我老婆帶出去。帶出去藏幾天,我借錢再給她治病。魏同意了……

4月15日,無名女屍被發現四天之後,警方對佘祥林的審訊有了重大突破。佘祥林承認:“張在玉是我弄死的。”

隨後,佘祥林交待了第一種作案過程:1994年元月20日晚11點多鐘,佘帶著張在玉來到雁門口紅旗碎石廠一個山坡,用木槓將張打死埋在山溝裡。

這個說法隨即遭到了警方的否定。他們認為,發現張在玉的屍體地點不對,這個作案過程純屬偽口供。

而另一面,在沉屍現場,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物證。4月17日,在抽乾沉屍水塘裡的水後,一個用於沉屍的蛇皮袋子擺在了韓有華的案頭。當時,發現蛇皮袋子裡還有4塊石頭,這被認為是佘祥林沉屍的主要罪證。

當晚,對於佘的審訊就圍繞著蛇皮袋子開始了。

問:你提到的蛇皮袋子是誰的?

答:不曉得。

問:殺張在玉的石頭是從哪裡來的?

答:是下山的時候撿的,不是從殺人的地方撿的,石頭是長方形的,殺完後就扔了。

問:打人後又怎樣?

答:打完後,我和魏太平兩人將張在玉推到水塘裡,不知道是直接在繩子上縛了石頭,還是用蛇皮袋子裝石頭拴上沉屍的。80%是蛇皮袋子裝石頭後拴上沉屍的。

問:你仔細想一下是用什麼東西沉屍的?

答:我想起來了,使用蛇皮袋子裝石頭沉底的。

接近天亮的時候,韓有華得到了一份佘祥林親筆書寫的交待材料。

這份看似牢靠的書面材料,隨後被不攻自破。結合之前的調查,警方始終認為佘祥林當晚殺人過程複雜且沉屍路途遙遠,不可能系一人所為。佘的口供中也逐步印證了這種猜測。在之前的兩天裡,佘祥林分別還交待了另外兩種與魏太平夥同作案的經過。

但是,最新的調查卻表明,佘作案前後,魏太平曾患有嚴重的胃病,不可能參與作案。

專案組的調查陷入困境,4月20日,在惠廳水庫,專案組組長韓友華親自展開了對佘的審訊。

這一回,審訊取得了重大突破。

佘詳細交待了獨自殺人沉屍的經過。至此,佘先後交待了四種作案經過,警方最終採信了這份口供,並被用在之後檢方的起訴書中。

接下來的幾天,佘的口供逐漸在向警方調查得到的事實靠攏,直至最終定案。

然而,儘管如此,佘祥林曾在看守所寫道,雖然他身心受到百般摧殘,但是“我還是抱著堅定的信念,相信黨,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機關能儘早洗脫冤情”。

4月22日,在一個下著小雨的晚上,佘帶著韓有華來到拋屍現場,指認了單獨作案的殺人路線以及沉屍手法。當日,京山縣公安局對佘祥林採取拘留。

4月25日,京山縣公安局認定佘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提請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

他們的依據是:佘祥林的交待與現場情況及調查訪問的情況一致。佘祥林能順利將辦案人員帶到作案現場。

4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對佘祥林實施了逮捕。

1994年5月,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將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荊州分院起訴。這個案子率先在檢察院內部引起了爭議。當時檢察官們分成兩派,一方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全憑口供認定,不足以採信。而另一方則認為,案情重大,性質惡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內部爭議並沒有讓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機會。檢方只希望警方補充一些證據:1.殺人現場和殺人工具的有關資料。2.應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撿蛇皮袋及衣物的來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裡能否檢出死者的血跡。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燒燬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韓有華感覺到了來自上下的壓力。在外面,這起命案已經成為全縣關注的焦點,張在玉的家人三天兩頭鬧,嚴懲兇手的呼聲越發強烈。有人甚至說,公檢法接受了佘家的賄賂。而在公安局內部,對於佘有罪的認定始終沒有動搖過。專案組的幹警們都認為無名女屍案已經破了,對於先前認定的事實,不必推翻。當下需要做的,只是補充一部分證明佘有罪的證據。

1994年8月2日,奮戰百日之後,京山縣公安局出具了補充材料:

1.作案時間距發案時有3月之久,殺人兇器無法尋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無法查清。

3.我們對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檢驗未見血跡。

4.我們對佘祥林燒燬衣服的灰土進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過,無法取證。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遞到荊州市檢察院。雖然公安在補偵中並沒有回答檢方的疑問,也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但這一回,檢察官之間的爭議卻明顯少了,他們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邊。荊州市檢察院將佘祥林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至荊州市中級法院。

在起訴書中檢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與女青年陳某關係曖昧而與妻子張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後見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殺妻另娶之心,於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時許,將其妻帶到雁門口鄉呂衝村九組窯凹堤堰邊,用石頭將張砸昏後沉入水中溺死。

鑑於形勢,京山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大林當時為佘作了罪輕辯護。

何大林當庭辯稱:第一,被告人與另一女青年關係曖昧與“殺妻另娶”之間無因果關係;第二,沒有直接證據,證據不足。

當事人向本刊記者回憶,當日的庭審轟動了荊州,民意沸騰。張在玉的家屬要求速判、速決。

在法庭上,面對指認自己有罪的各種證據,被告人佘祥林只辯解道:我沒有殺張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荊州法院對佘祥林殺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一系列“堅硬”的“證據”面前,佘祥林逐漸喪失了自救的勇氣。他只是一次次地在被告席上重複著一句話:我沒有殺她。

那時,已很少有人相信佘的話。大約有200人來到了京山市委門前,希望政府儘快嚴懲兇手。

這時候,一位母親走上了上訴的路。她相信自己的兒子沒有殺人,她甚至懷疑那個死掉的人不是兒媳婦張在玉。後來,周圍的人認為她瘋了。

這個“瘋”了的母親不斷地走過周圍的村子,一邊尋訪兒媳婦活著的消息,一邊為這些村裡人作著法事。

1995年元旦前後,母親在離家幾十公里遠的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有了驚人的發現。村支部副書記倪樂平向她證實,前段時間見過一個長得像張在玉的人,當時吃住都在他家裡。

倪樂平隨後為她開具了一份證明,這份隨後被稱為“良心證明”的發現,成為最後保住佘祥林性命的關鍵證據。

1995年初,母親帶著申訴狀和“良心證明”來到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與此同時,新的證據引起了受理佘祥林上訴的湖北高院的注意。高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發回重審。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發《(1995)鄂刑一函字第2號退查函》。其中明確指出該案存在的5大疑點:

1.本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後矛盾的、時供時翻的口供,間接證據也不多,且無法構成證據鏈條。僅依據被告人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達四五種,內容各不相同,在沒有充分證據和理由的前提下,僅擇其一種認定不妥。從案卷材料看,認定嫌疑人魏太平沒有作案時間缺乏證據,魏太平家裡地上和牆上血跡無法解釋。

3.本案的兇器沒有找到,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蛇皮袋的主人未查清,無法印證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將張在玉換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燒燬,既無殘片,又無證人證言佐證,衣物去向不明。

4.張在玉患精神病沒有醫生診斷證明,即使有人證實張患病無出走習慣,這也不能否定張自行出走或跟隨別人的可能性。

5.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據是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屍處提取蛇皮袋一個,內裝四塊石頭。但從卷內材料看,是先有蛇皮袋後有口供,並非提取筆錄記載,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提取蛇皮袋及袋內四塊石頭。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值得研究。

同年5月15日,該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案子連續兩次被退回重查,專案組臉上無光。

為此,公安局特別組織專門班子對有關案情重新進行了調查取證。不久之後,專案組又出具了一份《關於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的補充偵查報告》。

報告依舊圍繞著佘祥林的口供展開,並沒有出具更新的證據。

報告認為:

1.佘祥林1994年4月20日的供述與調查取證的情況一致。又能順利將辦案人員帶到現場。結合佘祥林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是足以立案的。

2.被告人佘祥林曾在公安機關工作過,具有一定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是不可能一次性徹底交代清楚的。故有多種供述。

3.作案時間與發案時間有三月之久,兇器無法尋找。

4.張在患病期間只聽佘祥林的話,只有佘才可以將她帶走。

5.佘祥林的母親於1994年12月30日上訪,反映張在玉還活著,並出示了證據。經查,這兩份證據純屬虛假。

由於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在之後的一年多內,對於佘案有罪與無罪的爭論,轉移到了荊州市檢察院與法院之間,並久持不下。

“當時,雙方几乎站在了對立面。”一位知情者向本刊回憶,檢察院和法院都感覺到案情蹊蹺,但是誰都不能說服對方。檢方始終拿不出更新、更有力的證據,迫於高院壓力荊州中院只有多次拒絕接受檢方起訴。

這期間,堅持上訴的母親,被京山縣公安局認為在為佘祥林開脫罪責,已構成包庇罪,提請檢察院起訴。

佘祥林哥哥佘鎖林曾對記者說過,1994年12月,他持天門石河鎮姚嶺村居民開具的兩份證明上訪回來後,即被警方抓走了,三天後,一同去上訪的母親也被警方抓走,在看守所,他被關了41天,其母被關了10個月。母親進去時,健健康康的,從看守所出來時,雙目失明,雙腿幾近癱瘓,進食困難。4個月後母親去世。而石河鎮的這幾名作證居民也受到了“牽連”。據瞭解,為了給佘祥林申冤,餘家欠了一屁股債,僅欠村裡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樹生一人耕種2畝責任田,在貧寒中苦苦煎熬。

1996年12月29 日,由於行政區劃的變更,原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卷宗材料郵寄到中共京山縣委政法委員會。

“燙手的山芋傳到政法委這個不具備辦案能力的機關,後果不堪設想。”京山縣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如此形容。

案子進了政法委之後,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車道。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縣政法委將此案報請中共荊門市政法委協調。同年10月8日,荊門市政法委在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了此案的協調會。會議決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由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向京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個問題中有3個無法查清,決定對該案降格處理,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協調會的指示,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對佘祥林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

此時發生了另一個變化,公安局專案組組長韓友華已被調至京山縣法院擔任副院長。

佘祥林當庭的辯解依舊是:我沒有殺害張在玉。

佘繼續不服上訴。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荒誕終有結束的一天。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接到好幾個電話,都說張在玉回來了。為了核實消息,他撥通了張在玉哥哥的電話,當真真切切地得到證實時,佘鎖林立刻想到了還在獄中的弟弟,於是,他馬上報了警。

當佘鎖林夫婦出現在張在玉面前時,張在玉馬上喊了江銀喜一聲“大嫂子”。江銀喜百感交集。這個時候的佘祥林,從關押到判刑,已經在獄中度過了11年。

張在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本來以為經過了十多年的磨難,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應該有個家了,現在應該過上好日子了,沒想到今天卻是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獄之災,婆婆去世了,我們的女兒過早輟學,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知道這些情況後,我覺得真是陰差陽錯,讓他(佘祥林)浪費了寶貴的青春,耽誤了寶貴的年華,我心裡忐忑不安。我很想見到女兒和他。在此,我只能對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時,對關心我們的人們表示深深的謝意。”

在採訪中,她三哥張在生插話道:“當我們看到她時,一下子驚呆了,發現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們立刻想到要給公安局報案……”

一切都被顛覆了。

至此,真相大白,塵埃落定。

寫到這裡我頭皮發緊,身上雞皮疙瘩瞬間暴起。

圍繞這起“案件”的所有人,所有的參與者、旁觀者,那些越來越相信他有罪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大法官,那些義憤填膺的上訪要槍斃他的不明真相的群眾,不知此刻是何感想。

2005年3月29日,張在玉“復活”的第二天,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下發《再審決定書》,認定該院此前的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3月3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書》,稱原審裁定認定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本院(1998)荊刑終字第82號刑事裁定和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刑事判決,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5年4月1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關於發現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辦決錯誤以及依法糾錯的有關情況》。

之後,這個顯而易見的“殺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糾正。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此刻正在進行著一場新的審判。

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他被該院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這次,佘祥林沒有戴手銬,沒有穿囚服。但他依舊坐在審判席上,一塊並不醒目的“被告人”的牌子此時與他刻意地保持著一段距離。

庭審持續了100分鐘。

之後,法官宣佈原審對佘祥林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能成立,當庭判其無罪。

佘祥林終於獲得了清白。至此,佘祥林殺妻案暫時劃上了一個句號。庭審中,佘祥林表情木訥,聲音低沉,夾克衫的領子高高豎起。主審法官與他的一段對話,引起了一片聒噪。

法官:佘祥林,你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1994年4月。

法官:你仔細想想,到底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佘祥林被獲准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記得一句話“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長達11年罪與無罪的辯駁,讓他徹底模糊了其中的過程,逐漸喪失了為自己辯護的能力,他只記得“我是清白的”。

4月15日,雁門鄉重又恢復了平靜。陽光打在佘家的院子裡,陰影下父親與女兒對坐著,聊得正歡。一隊人進來了,他們是來給佘祥林介紹工作的,同時還將免費為佘提供學習手藝的機會。佘為這些人的突然到訪而感到惶恐、侷促,縣上的一位領導打圓場說,一晃11年,你得學會一門手藝養家。

佘祥林手中的煙掉在了地上。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合計437.13萬餘元。

京山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與佘祥林簽訂協議,該局賠償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計45萬元。協議列出的賠償明細包括:佘祥林喪失勞動力補償16萬元;佘在關押期間腿部和眼睛受傷,後期治療費賠償6.6萬元;佘母關押後死亡,公安機關按60%的責任支付死亡補償金22萬元;佘的哥哥被關押的賠償金為4000元。

荊門市中院賠付國家賠償25萬6千餘元,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計將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至此,佘祥林申請國家賠償案結束。此前,雁門口鎮政府還向他發放了2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另據佘的代理律師介紹,天門市農民聶友清、倪新海曾為佘祥林作證而無辜被關押,此次分別獲得2.2萬元和3000元賠償。

事情當然還沒結束。湖北省紀委展開了對案件的調查,當年涉案的相關人員被停職接受調查組談話。作為談話對象之一的湖北省京山縣公安局民警潘餘均,在武漢市黃陂區上吊自殺。在自殺前,他用血在一塊墓碑上寫下了“我冤枉”三個字。為潘守靈的親人們情緒激動,靈堂內哭聲一片。潘的妻子張及多名親屬所披白布上寫著大大的“冤”字,靈堂內亦多處張貼著“冤”字。

佘祥林表情平靜地對採訪的記者說,“說實在的,我沒有想到事情會這個樣子。”佘祥林說:“我認識他(潘餘均),當時他才30來歲的樣子,在辦案的警察當中,年紀還算偏大的。不過,他對我也是採取了刑訊逼供手段的。而且,他採取的手段,在所有辦案警察當中,也是中等偏上的。”

何為“中等偏上”?佘祥林的解釋是:“在當年審理我這個案件的警察當中,有幾個是我做治安員時就已經認識了的,所以他們對我都還算客氣。但潘餘均對我採取的手段要惡劣一些。”

佘祥林說,潘做過多年警察,對今天這樣的局面應該是敢於面對的。佘還詳細問了潘的家庭情況。他說,“我以為他應該能夠挺過來。”

現在網上還有很多關於佘祥林的報道。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他必將被淹沒。然而,他留給司法制度的變化卻是顯而易見的。佘祥林案是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個案。該案引發了我們對偵查權邊界、死刑複核程序、死刑案件二審制度、證據規則、“沉默權”、“疑罪從無”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唸的深刻反思,並最終促成了死刑複核程序及刑事訴訟法改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