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辭職與正式工辭職有什麼區別?

殘風塵緣若夢513


現在法律上並沒有臨時工這麼一個說法,與之相似的應是“試用期員工”。所以,你需要問的就是“試用期員工辭職”與“正式員工辭職”有什麼區別?


肯定的回覆是: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辭職申請,即可離職。而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個工作日方可離職。這是勞動合同法上面的規定。而現實中,不同工廠有不同工廠的規定,有些工廠要求是試用期員工需提前7天進行申請,正式員工提前半個月進行申請等等。但不管不同的工廠做出了什麼樣的規定,都不能抵制勞動法的規定。所以,如果你堅持要辭職,只需要依勞動法上面的規定進行就可以了。如果公司仍然不同意,保留好相關證據走勞動投訴,或勞動仲裁即可。


至於你說的到廠裡打工5個月仍然沒有轉正。感覺你對沒有幫你轉正是不是有點不高興,至於說多長時間轉正,一要看工作性質與崗位,二要看試用期合同約定。我2000年外出工作,有18年的工作經驗,換了不少工廠。現在一般的工廠對於員工試用期是30天,一般管理層試用期課長經理級3個月,業務等流動性大的崗位也是3個月,但要是沒有達標還有試用6個月的,再比如證券公司的營銷人員一般就是6個月。另外,勞動法也有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對於你做了5個月沒有轉正,要看具體情況,有約定的合理的話就不要有不高興的想法了。


你8/25號提出辭職,10/9號可以走人!是不是指你安照了你公司的流程提前辭職是可以走人的。如果這樣,是完全可以的,你不僅依照了勞動法提前提出申請(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提前申請的日期),你真不想做了,保留證據(辭職單,上面的有沒有提出申請的日期,還有誰接收簽字等)然後就可以走了,不用公司同意的。這是員工與公司撕破臉皮的做法。如果不想撕破臉還是好分好散。


主管說10月1日就給我轉正式工,轉了正式工是不是之前的辭職申請就算廢了?還是可以在10月9號走人?轉不轉正不影響你辭職申請,你仍然可以10/9號走人。主管說幫你10.1號轉正了,是用轉正來挽留員工的舉措。主管是不是覺得之前一直沒有幫你轉正,才是你離職的原因,主管在想幫你轉正了,你就不會再離開了。所以,這只是主管留人的一種手段。也同樣說明你的主管還是希望你留下來好好工作的。但同樣也說明,這樣的主管不是很關心下屬,都沒弄清楚下屬為什麼要離職,高高在上的感覺,好像我給你轉正了,你就鐵定不會離職了,呵呵。這樣的主管有點自以為自。


關於離職,一是公司有規定,不撕破臉就依公司的規定走辭職流程,走完就可以走了。但如果是一些重要崗位,或者工廠嚴重缺人,公司的主管經理會挽留員工,這本身沒有錯。甚至還有些主管經理估意刁難,不讓員工離職的都有,立場不同呀,畢竟做事要靠員工,你走了沒人做事,他壓力大呀。如果不幸真碰到不講理的公司,你就安勞動法的規定來,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申請,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一些特殊崗位有特殊約定的依合同約定來(比如飛行員之類的),保留好證據,公司批不批沒事,可以自己走人,公司要不是給你結算工資,找勞動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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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和合同工辭職,應該沒有太大差別。

辭職,首先要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方能完成。

臨時工,通常指的是為完成某項工作,採用的臨時招聘,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但在招聘中,通常按事先約定的合同執行,當合同與國家勞動法不一致時,應以勞動法為準。

合同工,是我國目前最普遍也是最適用的一種為工方式。

合同工,分為試用期和合同期,如果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申請辭職,通常書面和口頭通知用工方,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果己簽定勞動合同關係,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需要提前三十個工作日申請。

通過你的情況介紹,這個問題,只是你個人行為。自我感覺,願意留下也可,不願留下也行。單位想留用你,說明單位很重視你。自我把握就好。

因為這個問題,關係到許多法律問題,只能截幾張圖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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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辭職與正式工辭職有什麼區別?事實上在法律層面已沒有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區別。


接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書面申請,無須要用人單位的批准,就可以離職走人的;其中試用期,勞動者只要提前3天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離職走人。以上二種情況,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當然,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就擅自走人不幹了,勞動者要承當違約的責任,要賠償給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所化的費用。



題主所描述的學生,是在試用期內,8月25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試用期的關係,其實你到8月29日就已經有3天時間了,你的離職報告已經生效了,不過3天一般是指工作日,要扣除雙休日、節假日的,2017年的8月25日是星期五,要扣除26日27日兩天雙休日,到30日才是第3天,嚴格來說是要計時的,要按24小時X3天=72小時,有可能8月31日才能超出或達到72小時,你的辭職報告才正式生效。


至於,你說10月9日時,用人單位又說10月1日你被轉為正式的合同工了,我是一頭霧水,你為什麼不早離開呀,你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報告書,並郵寄給用人單位,並將郵寄、或快遞迴執作為書證,你不要承擔勞動違約責任的。

再說試用期轉正,也要經過你的同意的,因為你在8月25日就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你申請離職了,所以用人單位又何來轉正一說呢!


老蛇正宗


如果你不想在這家工廠繼續做啦,就拒絕轉正,10月9日離開。

如果能夠在這家公司繼續做,在公司確定轉正的情況下,去公司拿回辭職申請!

工作時間短,正式工辭職,也得不到多少補償,可以忽略不計!

臨時工辭職,允不允許,都可以走人!

正式工辭職,必須履行手續,因為牽涉到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

比如,單位安排的培訓費,可以追討的!

自己根據轉正合同約定的條款,一般都有補償,完善手續,領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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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的書面申請,滿30天之後無需等待用人單位的批准就可以離職走人,如果是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者,只需要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離職走人。

以上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擅自走人不幹了,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並向用人單位賠付違約的相關費用。

沒有籤合同的臨時工可以說走就走,正式工要辦理五險一金的接交轉移手續,自己炒企業的魷魚沒有補償金,如果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會根據工作年限給付一部分補償金。

臨時工和正式工辭職的差別就是這些。按題主所述,提交了辭職申請報告之後,主管說可以轉正式工,這也是挽留人的一種做法,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具體的選擇和決定,如果留下來繼續幹了,之前的辭職申請要回收聲明作廢。不想繼續幹下去了,也可以另謀高就,最好是考慮清楚之後再做出最後的決定。


用戶64077389477


從法律角度講,現在沒有臨時工和長期工之說,都是合同制員工。只是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

從題主所述,題主是在試用期提出辭職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題主8月25日提出辭職,三個工作曰後就可以離職了,既便是非試用期9月25日也可以離職了。為什麼題主說10日9日才能走人呢?和10月1日轉正也是沒有關係的。也許題主與用人單位有什麼特殊的約定?但是,合同約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便是無效合同,它不能約束人們的行為。

如果題主真要辭職,完全可以走人了。


向前看29792


轉正式工是工廠企業一種形式/為了留住你/為企業作貢獻/而轉不轉是你的事/如果不想.可以說開/以免出現麻煩/最美好.真誠的事情/還是自己去定奪/其它人都是旁觀者。/


醉酒的吾


很明顯,單位想留你,轉正也是件好事兒,說明單位對你很重視,轉正之後能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什麼五險一金等。問題是你願不願意繼續幹下去,不想接著幹了,就沒必要糾結轉正或不轉正了,拿到該得的工資,直接走人就可以了。


聞紅陽


臨時工一拍兩散。正式工5險一金的接續。轉移。交接。你炒企業,沒補償金,或很少。企業辭退你。按照相關合同,根據你的情況或工作年限,要給你一部分,補償金。


和光同塵56519696


只有試用期內要提前三天告知單位;非試用期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的辭職區別。

試用期內辭職結清工資;非試用期的應還有一些勞資補償。

工廠主管給你辦轉正,是希望你能留下來;至於最終離不離開,決定權還在於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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