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发现自己怀孕,还会继续执行吗?

陈旭俊


不会继续执行,依法应当进行改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所以对于在死刑执行期间发现怀孕的罪犯,依法应当进行改判,不能适用死刑,只能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法。

另,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所以对于怀孕的妇女,不管是改判为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根据刑诉法规定,都是可以监外执行。一般来说,若在被抓捕之前未怀孕,后面的法律程序中基本没有机会怀孕,至少目前未有这样的案例产生。


叶律师


女犯被判死刑后发现已怀孕,基本是会免于死刑的,这点确实是充分体现我国法律人道主义精神的。



现实中可能的确会有在被抓归案前已经怀孕的现象,甚至可能开始连她本人都不知道,而法院在做最后判决时也不知情,依法给予判处了死刑,因为这些都是有个时间延续性的,虽不排除在完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了死刑,但我感觉几率是非常小的,必定她自己应该会有对应感觉的,况且监狱对死刑犯的对应检查也是到位的,所以一旦被发现怀孕了,往往都会得到第一时间反馈给对应部门的,所以等待的只是核准和重新判定。

只要确认怀孕后,只要不是罪大恶极之徒基本都是可以改判死缓或无期的,这里既有对新生命的尊重,也有对怀孕妇女的优待政策,所以这种时候真正属于人道主义的做法,也是符合大众观点的做法。


有人或许会想,那么不是给了女死刑犯可乘之机吗?入监前怀孕只能算是巧合而已,在中国入监以后就不用想了,女子监狱除了外围警戒的是男狱警外,内部全部都是女狱警,包括狱医在内,所有男狱警是无法接触到女犯的,况且现代化的监控设备没有丝毫死角,所以这个机会是不可能创造出来的。

女死刑犯人怀孕被赦免死刑后,就应该更加珍惜这个因为自己孩子而活下来的机会,好好改造,争取最大限度的得到减刑,相信终有和孩子团聚,并看到孩子长大成人的一天,做人要懂得知错就改,懂得感恩所有,更要珍惜这个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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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不会执行了。

怀孕,等于保住了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从女犯被羁押开始,一直到判刑这个期间内,只要发现她怀孕了,就不能判处死刑。哪怕是已经判处死刑,在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才发现她怀孕,也要“刀下留人”,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改判,判什么?

改成死缓行不行?不行。我国的死刑执行制度有2种: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既然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就是说不能判处立即执行,也同时不能判处缓期执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最高也只能改判为无期徒刑。

生完孩子或流产后,能否再执行死刑?

只要是在这个期间怀孕,就是绝对不能判处死刑了,这个孩子降生也好、流产也罢,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记载: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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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发现怀孕,不会继续执行死刑了,下面我来谈谈对这类犯人将如何处置。

一,执行死刑前发现怀孕,会被改判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怀孕,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一般会改判为无期徒刑。这体现出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满足某些人的好奇心,大胆的做下猜想

有些人可能会想了,既然怀孕了可以免受死刑,那些女死刑犯完全可以在监狱里面创造机会让自己怀孕啊,不就可以不死了吗?其实,有这种想法的人应该是不了解中国的监狱情况。

现在的看守所里,男监里面还有女医生,管教全是男的;女监里面,医生和管教全部是女的,想要在这样的环境里面创造怀孕的机会是机会渺茫。

有人说犯人被提审的时候不就有机会了吗?理论上说确实是有机会接触男警官,但是,监狱和审判的场所到处都是摄像头,全程都是有录像的。而且,犯人在被提审之前是要进行身体检查的,如果因为一次提审,犯人就怀孕了,大家想想是谁干的那不是一目了然吗?有谁敢冒着这样的风险去做那种事呢?

综上所述,想要在监狱里面怀孕是痴心妄想,目前在我们国家是没有出现过先例

三,女犯人被抓时发现怀孕了,审判期间生了孩子,生完孩子后还会被判死刑吗?

如果女犯人被抓时已经怀孕了,快要生产了,一般会被关在单间内,伙食也会比较好,直到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生下来以后宣判的时候,会根据犯人所犯的罪和孩子的情况酌情量刑,只要不是十恶不赦的人,一般这个时候被改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高的

四,从小教育好孩子,不要让孩子走到这一步才是王道

其实,不管法律有什么漏洞或者对某一些人会心慈手软,触犯法律的人终究是要得到惩罚的。在孩子还小的时候,父母一定要教育好孩子,给孩子树立起来是非观,不要让孩子走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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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孕妇在刑法判定上面是受到一定保护的,对于触犯死刑的孕妇可免于死刑判决,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毕竟身体有一个新的生命开始,这个生命本身是无罪的,不能剥夺新生命生存的权利。所以我国死刑并不适用于孕妇判决。

为了保护怀孕女死刑犯人的人道主义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孕妇判决”

  只要女性在拘押和公诉期间内有孕在身,那么死刑刑罚将不适用于孕妇。

  在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否流产,只要有过怀孕事实的将不得执行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刑,在判决是有怀孕事实那么将不得执行包括缓期死刑在内的所有死刑判决。

  限制和慎用死刑判决是我法制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死刑孕妇身怀一个新的生命,如果执行死刑那么孩子的生活将会无法保障,妇女在怀孕以后,孕育一个新的生命,会对她们的思想产生一些新的影响,会更有母爱更加多得感觉到责任也是活下去的动力,这会促进妇女积极的改造,争取回归社会,这也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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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观点,只要他或她年满18岁,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每个人都应该三思而后行,一旦他或她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报道,监狱里的男性囚犯数量几乎是女性囚犯的两倍。这些女犯中的一些人一定被判处死刑。

如果一名女囚犯在被判处死刑后发现自己怀孕,她会不会在完成孩子之后继续被处决?

在两个案件中,第一个案件在被判刑时被怀孕,这种情况许多国家都同意孕妇以及母乳喂养的妇女和18岁以下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只能判处死刑。

第二种是在被判死刑后发现的。如果她怀孕了,她就不能执行死刑。相反,她将死刑减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即使她生了孩子,她也不会执行死刑。这是一个例子。据报道,一名被判死刑的妇女为了逃避死刑与一名男性囚犯秘密交易2000美元,然后进行自我受精,最终怀孕。孩子出生时,她被减刑,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然而,狱警因涉嫌失职而被停职。当然,这种情况现在很难发生,因为监狱里的男女囚犯是分开关押的,男性狱警很少接触女性囚犯,更不用说男性囚犯了。总之,无论是为了他们自己还是为了下一代,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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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死刑执行的问题。

可以明确的说,不会继续执行。

一、正在怀孕的妇女能否被执行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由于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也就是说,女死刑犯在被执行前发现怀孕的,死刑执行应该立即停止。而且要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女犯裁定改判,一般改为无期徒刑。

简言之,也就是无论该罪犯所犯何罪,只要是在死刑执行时怀着孕,就不会被执行死刑了。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立法上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正在怀孕的妇女能否被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无论所犯何罪,在审判时就怀孕的妇女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

那么,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那么在侦查机关立案时已怀孕,但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的妇女,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就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如果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没有法律规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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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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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波千里


我们从小都学习过基本的法律,知道法律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等级的量刑标准。在我国,对于罪恶滔天的人来说,死刑就是对他(她)最严厉的惩罚和解脱,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最好的安慰。不过,有网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被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怀孕,那她会怎么样?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我们常常说法不容情,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中也贯穿着人道主义精神,这也是出于对人权的重视。所以,如果真的发生这种事,监狱也会出于人性化的考量,不会对这些已经怀孕的女犯人处以死刑。一般来说,在执行死刑的当天,监狱里都会请医生为这部分女犯人进行身体检查,主要就是验明她们是否有孕象。如果有,法医就会将有关犯人的情况通报给监狱,然后监狱再上报给法院。法院经过酌情考虑,就会撤销原判,重新评定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最高会被改判无期徒刑。或许一些人不理解为什么就这样的赦免了一个罪孽深重的人,这对于其他人不公平。其实,这并非对死刑犯的法外开恩,相反,这体现了国家对新生命的爱护和尊重,孩子是无辜的呀!当然,有些人还会问,如果女犯人把孩子生下来之后,那么她还会被动刑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小孩子刚生下来是离不开母亲的。如果强行终结母亲的生命,这对于一个刚刚降临于人世间的婴儿来说,未免太过残忍了,他都还没体验到母爱。所以从人性这一方面看,谁也没权利随便剥夺一个新生妈妈的生命。

其实,换个角度来说,虽然死刑降为了无期徒刑,但是这些女犯人需要终生在监狱里禁受良心的谴责,反思自己的罪过,通过抚养孩子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孽,这也是另外的一种煎熬。不过,在中国现在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了,因为自判决书下来的时候起,狱警就会对这些女犯人进行24h的严密监督,防止她们与男性接触,所以在判处死刑后怀孕也就基本不可能发生了。


一定是VB


不会继续执行死刑。这是我国对孕妇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孕妇的特权,法律也是在保护未出生的宝宝。大人是罪该万死,但是孩子是无辜的。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刑罚的判处方面,禁止对孕妇判处死刑。而我国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这意味着在我国对孕妇能够判处的最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所以如果是判了死刑的妇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怀孕了,是会终止执行,根据犯罪事实,顶多改判无期徒刑。

回顾2013年佳木斯孕妇杀人案的审判结果,被告人谭蓓蓓因为羁押期间处于孕期,本该判死刑的,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她丈夫就是判了死刑。他们都是主谋。

我国法律对孕妇这种特殊群体还是挺照顾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女性,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是也是因为孕妇所具有的特权,不少孕妇故意违法。

2010年,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过34次,但因作案时不是怀孕就是处在哺乳期,她没有一次被关押。近年来孕妇犯罪团伙也猖獗,东莞万江警方就抓获了一批犯罪分子,犯罪人员被抓获后,把责任推卸给团伙中的孕妇,以逃避法律责任。

老弱病残孕幼都是我们社会需要关怀的群体,但希望不要利用特殊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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