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jiayan9103
该事件的结果最终被以“家庭纠纷”的模式处理,这真的让我等屁民无法理解啊!
一个带着婴儿的母亲和三个素不相识的老人,因为所谓的想孙子的理由,明抢不属于自己的孩子。就作为第一次是没看清,难道第二次抢孩子还是看不清?自己的儿媳妇也不认得啦?怎么就感觉是胡话呢。可惜啊,丰台方面还是信以为真了。真正的应了那句“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不知道没有案底,和身患疾病也能成为不违法的理由的。下次估计我看上谁的手机,可以立马抢来。因为我觉得这就是我的,我有一部这样的手机被人偷了。我也不用怕,我没有案底,我还有各种疾病,你们最多行政拘留,还不能执行。想想这真的是一件很划算的职业了。
很多的拐卖儿童事件,我们不是没有法律可依,可是最坑的就是有法不依啊。对于拐卖儿童最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只要拐卖儿童的事实成立,最起码也是几年的牢狱。可是,这件事让我们看到了,离退休干部 这几个字还是很有能量的。因此刑法是可以用行政替代了。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丰台方面的处理能够公正严明。把一个社会事件操作成家庭纠纷的处理结果,真的不是在执法,总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希望在社会的压力之下,能够给公众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一颗安宁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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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新闻大家都看了,不再复述。以我的理解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是既遂,应该追究她们刑事责任。
首先,孩子是人,不是财物。抢夺小孩不是抢劫罪,根据其主观目的不同,可分为大致三种罪行。1.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的,构成绑架罪(刑法239条,其中第三款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也构成绑架罪)。2.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3.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式,使不满14周岁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所以,抢夺小孩行为就属于犯罪,具体犯哪个罪才需要看构成要件。目前看李某某等人抢夺小孩行为成立,绝对是构成犯罪的,但是他们并非以贩卖为目的,所以不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为其父母,婆婆带人去抢夺小孩(他儿子中途感觉不应采取这么激烈的措施,已经走了),属于使用其他方式使不满14周岁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至少构成了拐骗儿童罪。
第二,并非没有抢走,而是被他人抢回,并被商场保安制止,应该属于犯罪既遂。
第三,她们的主观目的是抢李某孙子,客观上抢夺了他人婴儿。这并不是脱罪理由,事实上,无论是谁的孩子,非监护人无权去抢夺。
即使一方监护人不让另一个监护人看小孩,也应用法律手段解决。其四人采取当街抢夺的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某某等四人,为夺回李某某孙子,采取当街抢夺的方式,误对他人婴儿实施抢夺行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婴儿受伤和家长心理伤害由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鉴于事出有因,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但必须认定有罪,且为了教育公民依法行为的精神,应判其四人实刑。
东城小丑
最新通报已经出来了,最终四人行政拘留5日没有变,其中一人因为身体有疾病已经被释放了。
整个过程可以用狗血来形容,首先,被抢的妈妈描述的过程没有错,的确是四个人商场里抢孩子,又是拉着别人妈妈,又是强行抱。
而为什么会认错呢?警方通报里的原因,我给大家总结下,就是因为老人和儿媳妇有矛盾,太久没有看见自己孙子了,于是就约了自己的朋友去北京找自己媳妇要孙子,最后看见这个受害人张某,就误认为把张某当成了自己儿媳,理所当然的就把张某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孙子,所以才会上前抢孩子。
根据警方调查,受害人张某的确和李某也就是抢儿媳的人是长得有相似之处
当然这个结果,大家怎么想,我不知道,不过我需要提醒的是,不管这是谁的孩子,你是不是奶奶,你都没资格没理由抢孩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奶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没有探视权,也就是,你抢孩子的行为,哪怕是奶奶,没有经过别人父母许可,也涉嫌拐骗儿童罪,该罪应该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事最恶劣的是什么,是如果这个孩子非常的无辜,如果当时没有阻止,这个老人就此消失,这个母亲从哪里去找回自己的孩子呢?这个孩子就这么失去了自己的妈妈吗?
而如果老人抢夺的的确是自己的孩子,又如何呢?作为孩子应该遭遇被奶奶抢夺的危害吗?不会惊恐吗?
廖彩琳律师
我的一个阿姨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这个阿姨跟我妈妈是好朋友,两人经常一起跳广场舞,是广场舞的好搭档,我叫她张阿姨。张阿姨家有个外孙,家人是非常的疼爱,基本上老两口的退休金全部来照顾这个孩子了,给孩子用的、吃的都是全好的。张阿姨说自己在一个公园带着孩子晒太阳的时候就来了几个人抢孩子。
她说那天天气比较好,于是张阿姨就带着孩子在公园里去晒晒太阳,逛逛,平时是老两口一起带着孩子的,今天刚好叔叔有事去办事儿了,就让张阿姨一个人带。这也没事,因为天天都在这个公园,人熟地方熟肯定没啥事。结果一会就来了一个老太太跟张阿姨边上坐着,说孩子真乖,开始聊家长什么的,聊了一会就走了。隔了一会就又来了一对青年男女来问路,说某某路怎么走。结果刚问完,就说孩子真可爱,想抱抱能否可以。张阿姨还没开始同意,男的就抱上孩子了,这时候张阿姨感觉到有些不对劲,想上去把孩子抱回来,结果这个年轻女的就把张阿姨拉住,把车也推走了。张阿姨就追,这时候,刚开始聊天的老太太出现了,开始抱着张阿姨说,你抢我们家孩子干什么。张阿姨要疯了,开始大喊大叫了,简直就是撕心裂肺。
还好这时候公园里经常跑步的大爷看见了,张阿姨像抓住了救民稻草一般,让这个大爷赶紧把孩子拦下来,刚好大爷认识这个张阿姨,一起跑步的还有几个人,大爷一叫,这几个人就冲过去追孩子了,还好人贩子带着孩子跑不快,两下就被追上了。孩子总算没大碍,最后大家把这堆人贩子打了一顿,报警了。警察把他们抓了回去,后来就不知道什么情况了。
所以只能说这些人贩子的犯罪代价太低,要是抓到就判个死刑,看谁敢偷敢抢。
老王侦查记
应该认定为拐骗儿童犯罪未遂。我注意到警察的行政处罚的理由、一些律师点评,错的一塌糊涂![打脸][打脸][打脸]
孩子受监护权、成长权神圣不可侵犯,错抢别人孩子和错抱错认别人孩子不是一码事!!不可混淆是非!
本案,暴力手段强抢孩子,已经非法侵害法定监护人扶养权,危害儿童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因错抢别人孩子就不算了。
公安和律师的错误认识根源,是把暴力抢夺降格为错认,回避了暴力抢夺,作出了看似合理实际经不起推敲的处理结论。
设想一下,抢对了孩子够不够罪吗?李奶奶等人抢到的是自己孙子,仍涉嫌拐骗儿童犯罪(未遂),已经严重侵害孩子及法定监护人孩子母亲的合法权益。已有一些拐卖拐骗犯罪案例,罪犯是亲生父母、养父母这样特殊亲缘关系,法律只是酌情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但是罪名不会降格改为扰乱公共秩序。
为充分分析案件,我们可以展开分析,若抢成功了算不算犯罪?抢走了孩子几天几个月几年后,发现弄错了,主动归还孩子,不算犯罪行得通吗?肯定不行,必须认定为犯罪!暴力抢夺孩子,已经侵害孩子健康成长权益,伤害了家庭的安全,危害社会安定,危害性不能轻描淡写。
主观恶性小,是公安降格轻处的另一原因。但处罚犯罪是不论主观恶性的。有很多看似恶小的犯罪,朋友应酬喝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父母包庇犯罪在逃的儿子,工友误操作机器过失致人死亡,代购海外商品涉嫌走私,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等等。
黑猫40994931
今天晚上备受舆论关注的北京银泰百货抢孩子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警方发布了针对此案的案情通报。由于原文较长,我简单地梳理了一下案发的具体经过。
1、涉案嫌疑人之一的山东人李某其儿子与儿媳之间感情不和,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李花平再未见过孩子。为此,李某与儿媳一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并且多次报警。
2、由于长期见不到孙子,李某将自己的遭遇多次告知其朋友沙某、运某、高某三人。三人出于对李某的同情,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3、李某的儿媳张某某与被抢婴儿的母亲居住在同一小区内,且二人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李某的孙子14个月大,被抢婴儿11个月大,年龄相仿。
4、10月2日上午,李某邀约沙某等三人前往儿媳居住的小区讨要孩子。由于碰巧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着婴儿车出小区,李误将对方认作自己的儿媳,于是进行追赶。
5、在追赶的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其便让沙某三人先行追赶。沙某等三人追随女事主一路到了银泰百货内,随后对孩子进行了抢夺,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制止未能成功。
6、由于未能抢到孩子沙某等三人于是返回寻找
李某,四人重新碰头后再次返回商场寻找孩子,结果被警方现场抓获。7、10月3日,警方认定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决定不予立案。之后针对四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人因病停止拘留。
就案件的事实部分来看,李某所谓认错人的说法应当是真实的,也是客观的。不过,尽管从她的主观上来说,或许并没有想要伤害孩子的恶意,但是很明显在她授意下的另外三人之行为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孩子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这一点是不容抹杀的!
话说回来,即便她在当时没有认错人,在面对自己亲孙子的前提下也不应当通过抢夺这种方式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双方争抢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忽视了孩子受到伤害的巨大风险,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孩子的母亲而言,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她根本无从知晓突然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沙某等三人的真实目的。在她的眼里,这三个人就是抢夺孩子的“人贩子”。因此,她用尽全力来保护自己的孩子以及之后的呼救行为都是出自于母性的本能。这种母爱的光辉无疑是伟大的!
虽然该案只是一起“误会”,但是这种误会对于当事人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是真实存在的。因此,从她的内心来说,希望对方受到严惩乃是人之常情。将心比心,我相信多数人在听闻之后也有相同之感。因此,当事件曝光之后公众才会产生处罚畸轻的质疑。
从法律上来说,要认定李某、沙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因为拐卖儿童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出卖儿童获得钱财,而李某等人的主观目的经过警方的大量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只是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光凭这一点来看,想要以涉嫌拐卖儿童对四人立案侦查是根本不现实的。不出意外的话,警方最终经过复核之后多半会维持原先不予立案的决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时候情与法就是如此的矛盾。将一个活人当做物品进行哄抢无疑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尽管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却很大,不构罪说明了立法上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认为,想要彻底消灭拐卖儿童这种犯罪现象首先要保障好一个人最最基本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好,那么其他一切都是空谈。
通城丹妹
在下愚钝,关于【几个老太“抢孩子”】的几个疑点,借用智慧的网友聪明脑子,指点一二吧:
①“抢孩子”的婆婆几个人,如果真的是婆婆要“抢”,孩子11个月大,你抢过去做啥?!最重要的,“婆婆”怎么不知道儿媳妇的模样?!
②“抢孩子”几人联手,她们怎么知道“被抢”的孩子,会什么时候出现在什么地方?!
③“抢孩子”抢错了可以放人,那么,“杀错人”的人说自己“杀错了”,是不是一样的道理呢?
——我头脑简单,只知道【“抢孩子”就是“抢孩子”了,说别的没用!】
十星科技
关于这起案件的最新通报已经出来了,最终四人行政拘留5日没有变,其中一人因为身体有疾病已经被释放了。对于这个结果,我认为有些事实还是值得商榷的。
为什么会认错呢?从警方通报的原因是,因为老人和儿媳妇有矛盾,太久没有看见自己孙子了,于是就约了自己的朋友去北京找自己媳妇要孙子,最后看见这个受害人张某,就误认为把张某当成了自己儿媳,理所当然的就把张某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孙子,所以才会上前抢孩子。根据警方调查,受害人张某的确和李某也就是抢儿媳的人是长得有相似之处。
从警方通报的事实来看,如果警方是依据这个事实而判对方是行政拘留,那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个前提是这些人不是人贩子,而确实是因为误认孩子!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孩子小容易认错情有可原,难道一个婆婆还能把自己的儿媳妇认错吗?好吧,就算这么巧,这个女的长得真的像你儿媳妇,那你千里迢迢来到北京,若大的北京,你连自己媳妇住哪都不知道?怎么就偏偏在这个商场碰巧就碰见儿媳妇呢?我真的不能相信世上能有这么巧的事情!
而且关键是对方已经明确告诉你了,人家不认识,不是你的儿媳妇,这个也不是你的孙子,正常情况下,是个正常人都不敢轻易的去抢孩子,你怎么可能在没有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就明目张胆的抢孩子呢?再说,如果你真的以为这是你的孙子,你就不怕再抢的过程当中给小孩造成损伤吗?
虽然这个事件有些过于巧合,但是这个事件现在既然已经有了结果,也庆幸孩子还好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恐怕也只能是这样了,只是希望下一次不要再发生这么巧的事情!因为很多偶然都是必然!
任律师工作室
有些事情也值得分析一下,如果说真的把小孩抢走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那么被抢的家庭又是什么样呢?所以说无论从法律或刑法第几条几条这个事件必须严办,不然中国将来会出现更多类似事件。
沉默的骄龙1921246
儿童被拐,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治理难题。在我国,拐卖拐骗也已经入刑,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被判处死刑。就算是如此严刑峻法,仍然是有人以身试法,这些人贩子,不是法盲就是利益熏心。
大红门抢孩子这个事,从警方的通报来看,事实还是很清楚的。简单点说,就是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媳带走孙子不让儿子一家见,奶奶思孙心切,朋友两肋插刀,想帮把孙子抢回来给奶奶,结果认错了人,抢错了孩。这种家庭矛盾激化后双方争孩的事,并不是从大红门才开始有,而是一直就存在的,但是抢错孩的倒是不多见,所以这事才闹这么大。特别强调:抢孩子无论抢对抢错,都是违法的。除非法定事由,谁也无权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实际上,这个新闻的蓝本在之前的网络段子上早已有了,各种人贩子组团抢孩子的桥段细节之详细,堪比现场直播。大家看得入神,往往忽略了段子的合理性,即公然抢夺或抢劫妇幼毫不顾忌被发现,究竟是人贩子蠢还是看段子的人糊涂,分不清楚。而这次的抢孩事件,情节完美契合段子,难怪会引起误解。
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对拐卖拐骗人口的打击力度还是相当大的,不但拐卖拐骗者有可能被判死刑,就连收养被拐骗的孩子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为啥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其实七个字完全可以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