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涟水交警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违法嫌疑人

国庆长假第6天,离假期结束还有一天,亲朋好友聚会免不了喝点酒,但交警蜀黍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国庆期间涟水交警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违法嫌疑人

2018年10月5日16时10分许,涟水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在高沟镇晏庄村境内巡逻时,发现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形迹可疑,遂对其拦停进行检查,民警刚靠近驾驶员韩某某时,就闻到浓烈的酒味,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经呼气检测韩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韩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酒驾和醉驾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的内容规定可知,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关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的处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醉驾摩托车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还有可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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