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北京大紅門搶孩子一事真相如何?嫌疑人僅被拘5日合理嗎?

人間正道蘇


據北京豐臺警方對此事給出的通報,這個事件是個誤會。即便如此,這幾個女子搶孩子的行為也屬於犯罪。

事件中總共有6個主人公:

1、搶孩子一方:李某(女,62歲)是搶孩子事件的發起者。她之所以要搶孩子,是因為她的兒子和兒媳感情不和、鬧離婚。夫妻兩有個14個月大的孩子,兒媳婦帶著孩子不讓李某見。

2、搶孩子一方:沙某(女,39歲)、高某(女,68歲)、運某(女,63歲),這三個中老年婦女都是李某在工作和旅遊中認識的所謂知心朋友、姐妹。李某就想見孩子的事,多次與這幾個姐妹訴苦、抱怨。於是,三人決定幫李某從兒媳婦手中搶回孩子。10月2日,四人一起去兒媳婦所住小區蹲守。

3、被搶孩子的母親張女士恰巧與李某的兒媳婦住在同一個小區,當她推著自己11個月大的孩子下樓後,由於張女士體型等各方面都與李某的兒媳婦很相似,所以,蹲守的那四個女人錯將張女士認成了李某的兒媳婦兒。四人在追趕張女士時李某摔倒,其他三人繼續跟蹤張女士到商場內,三人走近孩子假裝誇孩子,一人順勢將孩子強行抱起。張女士立即阻攔拉著孩子,其他兩女人上前攔住張女士,張女士大喊:“來人啊,有人搶孩子,快幫我報警”。由於過度拉扯,孩子大哭,臉頰也被劃傷。商場工作人員趕到阻止了三人,並報警。

4、10月3日,豐臺警方依據調查情況,做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秩序”對李某等四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其中,高某因患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5、因對處罰結果有異議,10月4日,受害方張女士的愛人到豐臺分局請求複議,分局已受理。

首先明確一點,對於四個女嫌疑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不是很合理,懲罰程度過輕。

她們的行為,明顯不止是“擾亂公共秩序”那麼簡單。

不管她們出於何種理由或目的,她們是在青天白日、大庭廣眾之下、明目張膽的搶孩子。雖然說她們不是職業的人販子,但她們的行為與人販子的做法無異。這種行為,類似於搶劫犯,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團伙作案。

做出這種事,可能她們自己認為是在幫朋友、做好事,沒什麼錯。但對於孩子的母親張女士而言,誰知道這幾個女人的幹嘛的,搶孩子的目的是什麼,她只會覺得自己是遇上人販子搶孩子了。不僅是她,任何一個母親遇到這種事,都會是這樣的反應。正常人誰會平白無故去搶奪別人的孩子呢!她們的這種行為是比較惡劣的。

這件事情,對於那幾個女人可能沒什麼,但對張女士極其家人,肯定會造成一定的心理傷害。尤其是這個才11個月大的懵懂孩子,經歷過這種事,會不會被這幾個粗暴女人造成什麼心理上的傷害,很難說。可以肯定的是,當時受到了不小的驚嚇。

這種事情,應該多考慮被搶孩子一方受到的傷害有多大,而不能僅僅站在那幾個無腦女人的角度去衡量她們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

所以,對於張女士丈夫提請複議的訴求,個人非常的支持,應該重新對那幾個犯罪的女人定罪、定責、定刑。

大家覺得這種搶孩子的行為拘留5日合理嗎?大家支持孩子父親提請複議的訴求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這起案件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核實,請大家等待警方調查結果,不要盲目憤怒,信謠傳謠。

目前我們看到的光天化日搶孩子等消息,來源是受害者一方,而違法行為人誤將他人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這個來自警方初步處理結果,但是要了解全部真相,還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一環,那就是到底是什麼導致違法者出現了“誤認”,這一關鍵信息,將是我們全面判斷事件真相,衡量警方處罰是否合法的重要影響因素。

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受害者一方在網帖中多次指出“這是拐賣兒童犯罪”,這個認識是明顯錯誤的,沒有人販子會如此執著的在上午搶奪未遂的情況下,下午繼續去同一地點作案,除非他們想要集體自投羅網,相信受害人是由於法律知識缺乏,對於什麼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缺乏認識,實際上即便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性最大的也是尋釁滋事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此案的情形更接近於法條中指出的攔截未成年人,造成惡劣影響,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而還應該考慮的兩種罪名,分別是非常拘禁罪和綁架罪,由於十一個月左右的幼兒不具備個人自由活動的能力,使其脫離法定監護人,也就是意味著其人身自由受到他人控制,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而如果雙方有某種矛盾糾紛,比如說債務問題,李某等人一方試圖採取控制孩子的手段逼迫對方還錢,則很可能構成綁架罪,但是上述罪名,和拐賣兒童罪都還有著非常大的差異,定性不準也會造成錯案,這個問題還望廣大網友周知。

而網帖中受害人一方還揣測某所長會為“本轄區無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而開心,這其實恰恰是對某所長的誤解,對於辦案民警來說,能夠遇上拐賣兒童案件絕對是重大立功機會,坦白得說,誰不願意破這樣的案子,名利雙收呢?相反轄區不發案,其實在考核的時候才是最吃虧的,因為公安機關一般是把辦多少案,抓多少人作為一個重要衡量工作的指標的,轄區沒案子,對於群眾是好事,對於警察來講,其實就失去了立功的機會。

那麼公眾目前的一個主要質疑是,是不是李某自稱是誤認,把這個孩子當成了自己的孩子,公安機關就把此案降格處理了呢?可以非常明確的講,如果只有李某自稱誤認,而無證據支持,公安機關不會採信其說法,

相反如果真的是誤認而搶奪陌生人的孩子,認錯人即便不會加重處罰,也絕對不會是降格處理的依據。

認錯人這個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我自己在派出所時候也處理過“打錯了人”的案件,因為人的信息的接收總是不全面的,認知上的能力限制,確實會導致我們產生錯覺,但是要在法律上引入,作為足夠的有說服力的理由,還是有非常嚴格的要求的,簡單的說,就是必須有非常客觀的證據,能夠支撐行為人確實可能因此產生錯誤認識的理由,從而反映出行為人較為輕微的主觀惡意。

我們就拿認錯孩子來舉例,大家都知道,越是小的孩子,其個人特徵越不明顯,我在醫院見過護士給初生嬰兒洗澡的場面,雖然我兒子就在其中,然而真的沒能力分清楚那個是他的屁股,而十一個月左右的孩子,除非有極為明顯異常的特徵,往往是極為難以辨識的,那麼要認定“誤認”可能成立,就應該從孩子突出的特徵下手,雖然這個幾率確實很小——畢竟有相同近似特徵的兩個孩子並不那麼容易相遇,但是在沒有看到實際證據之前,確實也無法排除這種可能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相同部位有非常近似的胎記,那麼李某認錯人的辯解就是可以成立的。

一種非常常見的誤解就是,如果違法者或者嫌疑人編造理由不承認其主觀動機,警察就沒有辦法處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為人自身的動機絕對不是由受害人或者警察的推測來決定的,而是要靠行為人一系列的行為去推定,什麼樣的行為反映什麼樣的動機,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明確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很喜歡說這樣一句話:“我們不關心你說了什麼,只需要搞清楚你做了什麼”,搶奪孩子,可能是為了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是想要藉此威脅孩子的家長,可能是想要變賣孩子牟利,當然也可能是錯誤認識引發的過激行為,相信隨著專班的工作進一步開展,北京市公安局會及時向公眾公佈有關事實,拿出充分有說服力的證據和結論。


一笑風雲過


看了新聞,一陣心慌,本來以為是新聞裡才會有的事,離生活很遠,沒想到北京的這對夫妻竟然真遇到這樣的事情了!真是萬幸,多虧這位妻子有警惕性,也多虧有好心人的幫助,要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對於涉嫌拐賣兒童的案件,筆者的觀點是寧枉勿縱!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祖國的未來,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都應該慎重對待此類案件。

試想,這四個女人,兩個是天津人,一個內蒙人,一個山東人,三個60多歲的,一個39歲,怎麼可能是一家人呢?而且其中二人在北京並無固定居所,她們是如何認識的,這個不應當瞭解一下嗎?

至於其中一人說孩子是她孫子,那有沒有了解她是否有孫子,孫子多大了,平常孫子在何處?既然這位母親被出示十張照片辨認犯罪嫌疑人,那麼同樣也可以用十張嬰兒照片讓四個女人進行辨認,這樣很容易就戳穿她們的謊言了!

安全感何處來,靠的是行動!現在這位母親已經不敢帶孩子外出了,說明其極度缺乏安全感,壞人得不到懲處,就有可能繼續作惡!如果是人販子,我們希望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打虎拍蠅


我覺得這不是普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能搪塞過去的,孩子是不是自己家的你不知道?都幾十歲的人了,是非好壞分不清?幫助阻撓張某(孩子的媽媽)的兩位高某和運某是聽信了李某的一面之詞,還是預謀作案,現在還得看警察怎麼說。但搶孩子是事實,冠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有些牽強,如果當時沒有周圍的群眾和商場安保人員,這個孩子是不是就被搶走了(為超市保安點贊)?那這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還名副其實麼?

事情起因:李某的孩子感情不和導致離婚,之後孫子被兒媳婦抱走,一直也沒見過面,所以很想念她的孫子,然後在商場“恰巧遇到一個疑似其兒媳婦的女人張某,帶著一個”疑似其孫子”的孩子,然後就動手搶奪,案件大體上是這樣的,但這個“疑似”真的有些巧合了。

那種隔代親的情感無處寄託,我們可以理解,但這不能作為你搶別人孩子的理由和藉口。而且62歲雖然說已經年老體衰,但是從案情文字分析,還沒有到”糊塗“的狀態,那也就是說還能辨認出誰是你的兒子,誰是你的兒媳。如果說這是有預謀的“搶孩子”事件也不為過,但我覺著說是隨機發生的案件比較好一些。很可能是李某之前跟高某、運某提及過自己的遭遇,而高某、運某有非常同情李某。幾人逛商場時,看到張某像其兒媳婦,又看到她帶了一個“疑似她孫子”的孩子,所以利用了高某、運某的同情心,讓其幫助其“搶奪孫子”。

但有個網友做了這樣的假設:說李某跟高某、運某哭訴了自己的遭遇,然後給了高某、運某一筆錢,之後就萌生了“搶一個孫子”的想法。之後為了怕案發被抓,無法自圓其說,就找了一個“疑似其兒媳婦”的人下手,成功了就多了孫子,沒成功就說看錯了。

事情的真假還是看警方怎麼說了,但是我覺得不管咋樣,按照“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的話有些輕了。不管是你看錯,還是有預謀的,畢竟你搶了孩子,那就必須受到懲罰,難道就因為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傷就不與懲罰?那殺人,殺錯了或沒殺死是不是也不用判刑了?是不是所有的人販子搶別人的孩子,搶到了判刑,搶不到說一句搶錯了就可以不負責任?雖然李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不代表他的做法就只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能了事的。這個社會,做好事不是義務,但做錯事必須要受到懲罰,希望豐臺分局能給個公正的“立案說法”。


實體店老王


在沒有更多真相之前,我們暫且相信警方通報的真相:一個奶奶想搶回自己的孫子,找了三個旅途認識的女人幫忙,然後認錯了人,搶了別人的兒子。我僅就這個戲劇得像拍電影的真相來討論:

1,是你孫子你就可以搶嗎?孩子的監護權在誰人手裡?你不是人販子你也涉嫌綁架了是不是?

2,在拉扯扭鬥期間,孩子有沒有受傷?母親有沒有受傷?只要有一點傷你們就是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5日夠嗎?

3,有沒有心理輔導師介入?孩子及其父母在事件中絕對有遭受精神創傷,搶孩子的人要賠償精神損失及醫療費用,必須的。

4,這是家事嗎?如果是家事那就是家暴級別了,別想著和稀泥和過去。而既然不是家事,那就是陌生人之間的人身侵害。

5,這些人是不是人販子,從案底看來無從追究,不能因為公眾恐慌人販子的心理而定義她們是人販子,但也不能因為要理智反對公眾恐慌心理而排除她們是人販子的可能性,如果她們收取了“奶奶”的錢財去搶孩子,那妥妥的就是人販子行為。

6,要從行為和結果、而不是動機去判定一個事件,否則任何人犯罪都推諉是認錯人,這不是開法律的玩笑嗎?

我不是吃瓜觀眾,我是有兒子女兒的一個父親,從我的身份立場來說,我希望嚴懲這種搶孩子行為,無論它是不是拐賣兒童,兒童都不能因此遭受任何傷害。


廖偉棠


沒想到在祖國的首都竟然還有人敢做這種公然搶孩子的事,事情竟然那麼奇葩“誤將別人孩子當自己孫子,然後就去搶孩子”,這也太荒謬了吧!至於處嫌疑人5日拘留的結果是否合理的確要進行客觀分析。

大家看下相關描述:


相信看到上述描述,大家應該瞭解到這還真的不是一起人販子搶孩子的惡性事件,但
有的網友認為無論是否為人販子,公然搶奪孩子就是違法的,即使是和自己的兒媳搶,也一樣是不被法律所許可的,應該嚴懲。面對這樣的呼聲,北京市公安局已經成立工作專班對此案進行復議,相信很快就會有結果公佈。

我個人認為此案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應該加重處罰的關鍵並不在於處理的結果,應該在被搶孩子的夫婦是否給予諒解的基礎上進行判定,不應只根據一些條文去做出強硬處理。

對於受害者在被搶當時所受的精神傷害是相當大的,如果受害者連個真誠道歉都得不到,我個人認為非常不公,甚至都應對受害者給予經濟賠償,不光是在搶奪當中造成的身體傷害,更多的應該是精神損失賠償,當然如果受害者可以諒解這四人的行為,則可由警方再進行下一步處理。

相信警方最終會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處理結果的,也希望幾位嫌疑人儘快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做出真誠的道歉,而不是如何努力洗清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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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另一個事正在微博熱傳。其家長帖子被刪除N次,又發佈了N次。
北京大紅門派出所轄區的一個商場,11 個月大的嬰兒,在嬰兒車裡,被三個老太太圍過來搶奪。
嬰兒是被安全帶綁住的,仍然被搶奪過去。
孩子的母親衝上去要搶回孩子,卻發現對方是不要命地死命在拉扯孩子。
幸而得到周圍一個強壯大哥、一個瘦弱小哥的援助,孩子最終被搶回來。
周圍的商戶迅速報警,之後,孩子的父母親也到當地公安報警。
但最終,搶奪孩子的三老太太,只是被拘留 5 日。
未作為刑事案件——兒童拐騙/或兒童拐賣案立案。
這個實在是太奇葩了。
警方的初步解釋是,三個搶孩子老太太是認錯了人,把孩子當成了其中一個老太太的孫子,把孩子母親當成自己家的兒媳婦,所以想把孩子搶走。
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這是真的,可能老太太家在鬧離婚,或者是離婚了,兒媳婦帶走了孩子,所以她們殺過來搶孩子——可是,這就不違法了嗎?!
一樣違法啊!
美國有安珀警報,一旦有兒童失蹤,全州都會受到警報。
而安珀警報中,有超過 80% 的兒童走失,是來自父母一方的單獨帶離,其情形類似於國內的離婚大戰搶孩子,其中一方不想失去撫養權,或不想離婚,為了報復另一半而帶走孩子——所以是親生父親或母親不經另一方同意,帶走了孩子,一樣入罪啊!
一樣全州哇嗚哇嗚發著警報四處追捕啊。
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來搶,不更加是違法了?
說到底,你都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你根本沒資格去接近這個孩子。
就算是爺爺奶奶,搶奪孩子也是違法的!何況還以此為藉口,搶奪了別人家孩子?
就算這個解釋成立,這三個瘋狂的老太天也應該被嚴肅處理,不是 5 天拘留了事。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人販子。
隨著公安系統的打擊力度加大,我國的兒童被拐賣案,數量逐年下降,又有了天網,孩子安全係數提高很多,人販子急啊,他們沒有“貨源”了,焉知他們不會另闢蹊徑,利用鄉村無知大媽,唆使她們用“搶孫子”的理由去搶奪孩子?比如那三老太太裡,保不齊就有真的以為那孩子是主使者的親孫子的。
等搶來了,老太太還覺得自己功德無量呢,仨瓜兩棗就把她就感謝了,搶來的交給了唆使者,唆使者再一轉手……
所以,回到重點——人的安全和自由不可侵犯。
兒童的安全和自由尤其不可侵犯。
我管你是誰,你是爺爺奶奶和親爸親媽又怎麼樣?
(北京警方已經組織工作專班重新調查,靜候佳音。)

陳嵐的女拳


先說一個事實,即便是真的誤認了,就能夠在一個母親面前把11月大的小孩搶走嗎?當然也不行,所以給予其相關處罰是絕對正確且應該的。


第一, 從目前來看,現在事情的消息源只有小孩家長一人的描述。

這名家長髮帖稱,其11月大的小孩差點被三名婦女搶走。其妻子在帶小孩逛街,一名婦女突然說“小孩真漂亮”,之後總共三名婦女意圖奪走小孩,幸虧路人阻止。但是最後警方僅僅以三人認錯人為由將三人行政拘留。

第二,事情到底是拐小孩還是認錯小孩,警方已經做了調查。但是孩子家長依然還有一些疑點。

1.11個月大的小孩多數都是肉嘟嘟的,要認錯很難,很多時候不是認錯的問題,多數情況是根本認不出的問題。

2.如果是認錯,為何會說“小孩真漂亮”這種話?這種話很明顯是對陌生人說的,如果是認錯了,一般是把陌生人錯認為熟人。

3.沙國蘭是內蒙人,如何認識濱州人李花平?另外幾個天津人都是如何認識的?這些信息,警方肯定已經第一時間收集。

4.沙國蘭離開後,李花平到了現場,他們之間是如何溝通的?警察應該問過了,

當然,本案還有一些相反的觀點。

比如,

1.幾個中老年大媽,在光天化日之下搶小孩,幾率並不大;

2.為何沙國蘭幾人離開後,李花平會再次來到現場?這難道不是自投羅網?很大的可能性是她真以為是自己的孫子,而最開始參與搶小孩的三個人極有可能是幫助李花平而已。

3.為什麼警察會詢問,孩子家長關於家庭關係的問題?從李華平的行為舉止來看,她身後的故事一定很多,可能是充滿了悲劇性的。

這些問題其實都會,通過警方的偵查、複查一一查清,筆者現在也不做任何評價,等待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因為,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比我們的想象,可能要複雜很多很多,甚至會超出很多狗血的小說和電視劇。

當然,即便是真的認錯了人,是一場誤會,難道就可以公然去接近,甚至試圖抱著他人的小孩嗎?僅僅是因為自己認錯了?

當然,要為所有見義勇為的路人和奮不顧身的母親點贊!


後記,這裡是更新線:

10月6日,警方公佈複查結果了,的確是誤會。這裡面最關鍵的事實是什麼?其實是相關人員的家庭及職業等相關情況(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這一點的確認非常容易,和四位婦女的戶籍地公安取得聯繫就可以瞭解到。

而事實的真相,的確就如同一出電視劇,李老太婆媳關係不和,一直見不到孫子,結果在小區門口認錯了,一時心急摔倒了,要其他三位老妹妹幫忙去阻攔。其他三位婦女充分發揚了我國勞動人民熱心和偵查反革命的精神,一直跟蹤到商場,還假裝誇小孩打算直接把小孩抱走。之後李老太不甘心,繼續趕到商場。

這些事實,警方不僅和四個婦女核對了口供,還走訪了李老太的家人,證實被搶的寶媽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而且還住同一個小區。另外,警方還調查了大量其他證據證明了相關事實。

現實的生活就是這樣,辛酸中帶點荒誕,我們時常抱怨生活的平庸,總會忍不住去相信小說裡的陰謀論情節,其實,生活的曲折,往往比小說更曲折。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首先為了方便讀者瞭解案情始末,我複製粘貼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供各位讀者參考:

以上陳述的內容比較多,但是我認為有幾個地方的線索比較有價值,前提是如果當事人的陳述確實屬實:

  • 1、沙國蘭,內蒙人,39歲。至少從年紀上面來說,這名女子的年紀即使有孩子也應當不小了,所以個人推測其不太可能有一個類似的孩子;
  • 2、高瑞雲、運桂芝,一個69歲一個63歲,而且是天津人,怎麼和沙國蘭一同爭搶孩子?和沙國蘭究竟又是什麼關係?
  • 3、李花平,山東人,自稱是孩子的奶奶,那麼就很好奇,一個內蒙人,兩個天津人,一個山東人怎麼組成的親家關係?怎麼那麼巧,國慶節期間一同到了北京商場還那麼巧合的認錯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沙國蘭的丈夫,或者沙國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有一個年僅11個月的孩子。

單單從上述的三個事實出發,這裡面的問題就很多,沙國蘭年紀39歲,即使有孩子也不可能年僅11個月,其次如果李華平是孩子的奶奶,說明沙國蘭是嫁到了山東,那麼丈夫又在哪兒?而高瑞雲,運桂芝又是什麼人?這裡面的謎團還是比較多的。

個人認為該案的關鍵就是沙國蘭究竟有沒有類似大的孩子,如果沒有,那很顯然其有涉嫌拐賣兒童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同夥均涉嫌共同犯罪,應當嚴懲!

通過上述的幾個疑問,本人認為本案中應當徹查以上事實,倘若查明沙國蘭確實有一個11個月大的孩子,那麼很顯然這起案件就是一起誤會,對於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並沒有任何不妥。

但是倘若沙國蘭無法證實確實自己有一個年紀、長相相仿的孩子或者李華平根本就不是其婆婆的情況下,那麼該案就涉嫌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應當予以嚴懲!案發地點是在首都而且是在公眾場所,不得不說犯罪情節之惡劣!

根據《刑法》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複議程序,我相信法律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麋鹿說法


10月4號發生一起疑似”兒童拐賣事件“


但是事情很詭異

一:這究竟是拐賣案還是認錯人的一場鬧劇呢?

.被搶家人:堅定這個拐賣案,其性質惡劣,跟警察也是再三強調

給出的原因是這個------網上看的太多

網上?不要覺得這位家長無知,站在涉身處地的位置想想,其實很能理解他們的心情。

你以為現在的拐賣案是光明正大的搶嗎?或者等待時間搶嗎?

某女上廁所,將孩子交給一陌生女子代為看管,結果趁其不備,抱走小孩▼

現在流行這種

也是抱小孩的橋段

孩子不見了,急啊!跟人販子要孩子

這個老大爺上場了,製造一種這是家庭糾紛的戲碼

這時圍觀群眾莫不做聲,人販子利用了中國人的心裡---別人家的事情莫摻和

或者跳出來一個男的,說孩子的媽是出軌了!

這些人販子會精心安排戲碼,甚至利用在場人的心裡,實行一場看似普通卻讓人

心驚發涼的搶奪孩子的戲碼。

這位家長為了孩子這樣想沒有錯!這個孩子無疑是幸運的,有人幫他們。

.4個疑似搶人大媽(警方沒有定罪,就不能說她有罪)----認錯人了

下面為婦女報轉載了文章,記者表示採訪了一位大媽的丈夫

丈夫敘述老婆朋友

孩子從小就被抱走了?搶孩子的行為究竟是什麼?

是家庭糾紛,導致媳婦關係不和還是被人販子拐賣走了;還是這只是拐賣販的一個藉口?

警察質詢問:夫妻關係好不好,婆媳關係怎麼樣等詞語,似乎間接證實了家庭糾紛的可能性

作者用三名婦女來表述,說明他們根本就不認識這些人

但是第4個人才是真正的要找孩子的人,她出現在二次返場

但是作者仍然表示不認識這個叫李花平的女人

他用了聽說這個詞,試問自己的親母親或者岳母會不知道名字嗎?

萬一他們之間的關係已經惡化到一定境界,導致連名字都否認呢

下面這個事實強烈告訴我們,他們根本就不認識▼要求立案

所以家庭糾紛根本就是一個假的的猜測。

那麼事情就只剩下搶孩子的原因是自己的孫子被人販子拐賣還是藉口的猜測了。

說實話都有可能

二次返場,已經逃跑,返回來,一般都不會這樣做,極其風險的舉動,除非有什麼非要做不可的事情

要麼特別心急的尋找自己丟失的孫子,一絲一毫的機會都不放過或者人販子為了利益已經不顧被抓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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