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檢察院先批捕了,後提審嫌疑人認為證據不足該怎麼辦?

面具


首先要確認一下,在當前刑事訴訟流程中,檢察機關批捕後再去提審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不大(此時案件經審查逮捕程序後又回到偵查機關的偵查程序了,看守所給不給你提人出來都存在很大疑問);

其次,經審查機關審查後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應該都是建立在案件符合逮捕條件這個基礎上的(事實證據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和刑罰條件)。如果審查認為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還有部分事實不清的,在批捕的同時會同時向偵查機關發出《繼續偵查提綱》,督促偵查機關補充相關證據;

最後,如果真的發生了題主所描述的情形:即批捕後發現證據有問題,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把這種情況描述為“批捕後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分兩種情形處理:(1)偵查機關自行發現並核實的,可以改變批捕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甚至直接釋放,但需向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機關通報;(2)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發現批捕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批捕決定,並把相關文書送偵查機關執行。

上述觀點不一定完全正確,有更好的見解的,歡迎大家關注或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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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嫌疑人的羈押狀態從拘留變為逮捕,但是案件的訴訟階段沒變,依然是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階段,案件依然由公安機關偵查。

如果案件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多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再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了。絕大多數情況,檢察院是在做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前,在必要時才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如果經過訊問,結合在案的證據材料認為證據不足,就會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釋放或變更拘留的羈押措施為取保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如果檢察院在作出批捕決定後,發現案件證據不足,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應該馬上做出撤銷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收到撤銷決定後,應該馬上釋放或變更羈押措施為取保或監視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多數情況,檢察機關不會單憑口供就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更不會因此做出撤銷逮捕的決定,肯定是因為在案的其他證據與嫌疑人的口供一起能夠相互印證,導致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因為一旦做出批捕決定,錯案責任國家賠償的責任就在檢方了。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這種情況不罕見。

批捕後,犯罪嫌疑人翻不翻供,那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無需擔心。畢竟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證據共有八類之多,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其中一種。刑訴法同時還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無其它證據的,不能定案;犯罪嫌疑人拒絕供述(即零口供)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的,可以定案。這說明口供不是唯一的證據,證明案件成立需要的是可以互相印證、形成體系的證據。

至於批捕後檢察院主動發現證據不足的情形,也是有的,但基本不是檢察院提審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發現的,因為檢察院提審是批捕前對案件的一環,如果批捕前審核發現證據不足,就不會批捕,至於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提審時開不開口,對案件審核基本沒影響。

具體條文請自己搜索。


雲淡舷窗外


【怎麼辦?要看誰問這個問題?】

問這種情況怎麼辦的,是嫌疑人及其家屬?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不同的提問者,不同的辦法。具體如下:

1、嫌疑人一方問這個問題,下一步怎麼辦?

如果您是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屬,批准逮捕之後,本人不承認,檢察院又認為證據不足,退回辦案單位補充工作的情況很正常。批准逮捕後有兩個月的時間就是為了補充工作的。兩個月捕後審查起訴時限屆滿,還可以有兩次退補偵查的機會。所以,作為嫌疑人一方,沒什麼好辦法,等著繼續偵辦的結果吧。

2、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怎麼辦?

如前一條所說,在捕後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補證的情況很常見。常規案件捕後有兩個月審查起訴的時間,就是為了繼續補充證據,確保證據確實充分,為下一步起訴做準備的。公安機關在該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按照檢察院拉列的任務賬單,補齊證據。

3、檢察院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部門怎麼辦?

檢察院批捕部門在批捕後,會對逮捕必要性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在補充證據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批捕條件,有可能撤銷逮捕。審查起訴部門針對報起訴的案件,同樣還會再次審查,達不到起訴標準的,還有兩次退補偵查。退補仍然達不到起訴標準的,可以作不起訴決定。目前全國很多地區捕訴合一了,也就是說這兩個部門可能是同一個單位負責。

總之,刑事案件從逮捕到起訴,並不僅僅依賴嫌疑人的口供,即使嫌疑人不承認,還有別的證據綜合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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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審,說明公安偵查已經終結,到了移送審查起訴階段,這個時候發現證據不足,是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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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一般不再提審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根據情況要提審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提審犯罪嫌疑人後,認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都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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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科批捕後,公安機關應將偵查終結的案件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根據證據情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的,批捕科將案件移送本院公訴科;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在提審犯罪嫌疑人後,會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都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然後通知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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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把程序進行下去,直到審判結案。這是一個許多被平反的冤案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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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職務犯罪和犯罪嫌疑人主動要求情況,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會去看守所提審,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不予逮捕,並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有時候是海關)。並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並且經過社會危險性審查認為應該逮捕,則簽發批准逮捕令。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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