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网贷行业的多事之秋

告别网贷行业的多事之秋

25日银监会正式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对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涵盖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这与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组成“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俗称“1+3”),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加速行业野蛮生长的结束。

自2016年8月24日多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已一年,平台加速整改合规,也有不少平台自知无法符合最新监管要求,选择退出。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一年以来,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其中恶性退出的问题平台225家,其中贷款余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7家,良性退出的停业和转型平台657家。

一直以来,在P2P交易中,平台虽定位为信息中介,却是事实上的项目风险评估者,平台为获取超额手续费,有动力在风险评估中放水,将资金贷给不合格借款人甚至企业自己。所以,P2P业务,天然就涉及到不良资产、自融等问题。在出台信息披露要求前,P2P平台的不良率一直是个谜,一些平台则通过P2P业务进行自融,风控成为过场和形式。开始时,平台会自行承担风险,随着不良资产越积累越多,量变引发质变,就变成了问题平台。站在投资者角度,由于缺乏权威的信披机制,平台看上去一直都是经营正常,直至出现提现困难,但为时已晚。此次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即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披露网贷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备案信息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组织机构信息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此外,《指引》还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财务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针对撮合交易的信息,《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披露,具体内容包括借贷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以及笔数等经营信息。同时,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借款资金运用、逾期和涉诉情况等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也需及时披露。

针对网贷机构出现减资、合并等七种突发的状况,银监会要求网贷机构应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向公众披露。

《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以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信息披露内容应进行书面留存,并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六个月的整改期,以便网贷机构满足《指引》要求,并做好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配套了《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进行解释,与《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平台而言,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虽然增加了监管成本,但能根本上提升投资者信心。而借款限额的控制,虽然从行业层面消弭了系统性风险,但对平台而言,类似于变相设置了天花板。

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理论上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也没有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放任发展,规模可以无限扩张,若风险管理不当,也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对比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有明确杠杆率限制的持牌放贷机构,放任P2P的发展也会产生监管套利的问题。而此次的“1+3”制度政策体系,能够进一步有效对治不良高发、关联交易等经营风险。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网贷平台一直是最积极的探索者。超级大平台纷纷把转型重心放在一站式平台转型上,意图通过售卖基金、交易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扩大业务边界,然而不同金融产品对应不同的销售逻辑和客群,超级大平台的转型效果并不理想。与此同时,在超级大平台一站式转型受挫的背景下,其核心基础P2P业务则遭遇到专注P2P业务的大中型平台的强力挑战,后者的交易量快速提升,行业排名稳步增长。超大平台将如何进行战略调整,大中平台将如何保持交易增量,都是必须思考且面临解决的问题。

而行业长期发展的重大障碍很可能都不是这些。显然,投资者对行业的认可和信任度,以及现阶段的投资者教育和沟通,将成为整个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应引起平台足够重视。

结合整体现状来看,行业要准备好迎接新的发展阶段,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最终,网贷将成长为健康规范的行业,携带成熟的产品,慢慢内嵌至金融体系整体框架之中。(图|文:张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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