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就可以判離婚嗎?

分居兩年,就可以判離婚嗎?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為達到離婚的條件,與對方分居二年,就認為符合離婚條件,可以申請並且會同意准予離婚。事實並非如此。

准予離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等。

但是即使遇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法院仍會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其中分居二年,也一定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其他原因不作為考量因素。

不準予離婚的情形: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分娩後一年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男方提出離婚後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例如女方有家暴、男方有證據證明孩子與自己沒有親子關係等,准予離婚。

軍婚離婚的情形:離婚要徵得軍人一方同意。普通的婚姻,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訴至法院,判決離婚是常事。而軍婚,要求離婚的一方需要徵求軍人一方同意才能離婚。當然,這也是為了穩定軍心,穩定家庭後方,才能在一線更好發揮戰鬥力。

特殊情形,軍婚離婚不需要同意。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出軌);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重大過錯情形,可以不經軍人一方同意就可以離婚。

正在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準備給離婚一個月的冷靜期,在提出離婚申請的一個月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申請。這也給衝動型離婚的男女雙方多了一份考驗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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