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擅伐要擔責!

本市無業人員韓某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582株楊樹,被提起公訴。北京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盜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萬元、追繳8萬元贓款的判決。

2016年12月底,韓某在未經樹權人同意及林業主管部門許可情況下,將張某所有的位於本市通州區某村582株楊樹砍伐。經鑑定,涉案的樹木摺合立木蓄積159.99立方米,價值2.4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韓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且數量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被害人對韓某表示諒解,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韓某犯盜伐林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盜伐的林木以“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對應不同的處刑幅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至20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至1萬株為起點。本案中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積達159.99立方米,達到“數量特別巨大”的標準,應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但考慮其繫累犯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適當。

法官說法:

森林或其他林木都屬林業資源,納入森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範疇,凡採伐林木都必須申請採伐林木許可證,不準進行計劃外採伐和無證採伐。未取得采伐林木許可證,對任何林木的擅自採伐,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從而受到刑事處罰。社會公眾要增強對林木的保護意識,對林木採伐的行政許可意識,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警示意識,對林業資源處置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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