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友律师事务所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专业性比较强,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都很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严格遵守如下四个条件:
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受让人明知其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我们应当如何判断呢?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