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在无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地,可否作为被告?

街道办事处在无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地,可否作为被告?

街道办事处在无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地,可否作为被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开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因征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大多数是针对未经审批(比如本案中您所说的情况),违法征地,占地,或者补偿安置不合理,非法强迁等。对于此类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以具体的实施单位为被告。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本案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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