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被抵押了怎麼辦?

承租人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已按約支付租金,並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應當認定為“先租賃後抵押”。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執行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在對該租賃物採取拍賣等執行措施時,如果影響到承租人租賃權的行使,對承租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租賃房屋被抵押了怎麼辦?

承租人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後,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認定為“先抵押後租賃”。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以其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即抵押權人),其要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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