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南阳市政府应依法、及时对村民进行回迁安置

「时评」南阳市政府应依法、及时对村民进行回迁安置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南阳市七年前举办的全国“农运会”,该市最有实力的“大房企”万政集团为政府分忧,主动承担城中村改造,并承诺让村民们两年内入住新房。但至今七年过去了,村民们也只能“望房兴叹”。此新闻也曝光了由此“农运会”引发的政府和开发商系列违规违法等问题。

开发商为支持政府举办“农运会”建设分忧,牺牲掉了一部分开发商利益,政府回头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作为补偿和回报,这本身并无不可,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在商言商,谁都不能要求开发商为城市举办“农运会”当慈善家,无偿奉献。

但是,开发商对支持举办“农运会”有功,不能成为今后违法的通行证,必须一码归一码。

在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政府、企业、公民必需共同坚守的底线原则,谁都不能逾越。这决定了开发商只要在征地、售房方面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就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和给予处罚,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反之,政府部门对开发商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这种行政不作为实质上就是失职、渎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处理。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从这个角度说,对于南阳市开发商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继续隐身回避,选择沉默是金,必须直面这些问题,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而不是让政府的公信力继续损耗下去。否则,就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他们予以问责。

事实上,相比较开发商为支持举办“农运会”所立的功劳而言,上千户的村民才是真正做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人,他们直接献出了自己的住房和土地。地方政府不能让村民献出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之后,却迟迟不能住上属于自己的住房之中,始终租房子过日子。这太没道理,寒了人心,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但这并不等于拆迁之后,政府和开发商就可以不及时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会回迁安置,一直拖拉,通过发放“过渡费”的方式让村民租房子生活。

再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换句话说,对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不该遥遥无期,必须按照当初协议的规定,让村民如期住进回迁房,这是政府和开发商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安居是每一位老百姓的心愿,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因此,对于拆迁七年还未回迁安置的村民,地方政府必须把村民回迁安置摆放在优先位置,应当尽快依法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严格落实24个月过渡期的条款,尽快让村民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之中,并对因违约给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校对: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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