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這個片區要拆了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出爐

拆遷了!拆遷了!

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要拆遷了!

青島這個片區要拆了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出爐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青島這個片區要拆了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出爐


一、房屋徵收範圍

即墨區潮海街道辦事處東關街以東、藍鰲路以南、國道G204以西、墨水河以北圍合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含佳和醫院、東方花園小區及東方花園西魯鷹汽修廠小區、劉若拙墓、水文站)。

二、房屋徵收部門

即墨區住宅發展保障辦公室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即墨區潮海街道辦事處

四、被徵收人

在本方案公佈的房屋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

徵收所有權共有房屋,共有人共同作為被徵收房屋產權所有人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以房地權屬證件計戶,一證一戶。

五、簽訂補償協議及搬遷騰房期限

以區政府發佈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為準。

六、房屋用途認定

(一)住宅房屋。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為非住宅的。

(三)住宅與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且相關證件註明的營業地址與房屋地址一致的。

(四)其他。無房地權屬證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潮海街道辦事處會同國土、城建、規劃、城管、房產、財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

七、補償方式

住宅房屋、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採用房屋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選擇;工業、倉儲類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採用貨幣補償方式。

八、房屋補償方式

(一)應補償面積的確認

1.帶院住宅。以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或經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第二層及以上合法建築面積計入應補償面積。

2.多層樓房住宅。以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或經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該公攤面積不計入計算臨時過渡費的面積)。

3.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或經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

4.帶院住宅應補償面積或多層樓房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築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償

安置房屋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

1.住宅房屋。按照確認的應補償面積給予等面積住宅房屋補償。

多層樓房住宅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與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的50%向徵收部門指定賬戶繳納房款;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以45平方米乘以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安置區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計入應補償面積。

帶院住宅土地使用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積(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的50%向徵收部門指定賬戶繳納房款。

被徵收人根據應補償房屋面積結合安置房屋的戶型設計,可上靠或下靠面積選擇安置房屋(可選擇多套),上靠或下靠總面積均不得超過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積與應補償面積差額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結算差價款。差價款在被徵收人搬遷騰房、徵收實施單位確認後7日內,與應發的補償費、各種補助費和獎勵一併結清。

2.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按照確認的應補償面積給予等面積非住宅房屋補償,可結合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戶型,就近上靠或就近下靠戶型。

安置房屋面積超出或不足應補償面積的部分,按照相應類別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結算差價款。

3.住宅與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另行給予經營性補助費。

(三)臨時過渡方式和期限。採用被徵收人自行過渡方式,臨時過渡期限為36個月。

(四)補助費

1.住宅房屋

(1)搬遷補助費:每戶3000元。

(2)臨時過渡費:以確認的應補償面積(不含10平方米的獎勵面積或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的公攤面積)和36個月的過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計發;逾期安置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計發逾期臨時過渡費。帶院住宅應補償面積或多層樓房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與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臨時過渡費按45平方米計發。

2.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

(1)搬遷補助費:以確認的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計發。

(2)經營性補助費: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以確認的經營面積和36個月的過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標準計發逾期經營性補助費。

3.住宅與非住宅兼用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的標準計發。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以確認的被徵收房屋作為非住宅使用的經營面積,按照辦理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起始時間到發佈徵收決定時間分別計算,一次性計發10個月:1年以內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五)回遷安置房屋建設標準及簡單裝修補助

回遷安置房屋的建設標準符合國家、省、青島市質量安全相關規範。配置入戶防盜門;安置房屋免交水電“一戶一表”初裝費,免費安裝單元電子對講防盜門;安置房屋供熱、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管線免費入戶。

被徵收人需要簡單裝修的,可在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時約定。簡單裝修標準為:廚房、衛生間鋪地磚、牆磚,安裝洗菜盆、洗手盆和坐便器;室內安裝三合板包門;客廳、臥室地面水泥壓光,牆面刮膩子。

被徵收人不需要簡單裝修的,徵收部門按照房屋補償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區的劃分

1.中心城區東部片區規劃了兩個安置區域: A安置區位於東關街-藍鰲路-泰山一路-中山街-北關路-古城北街圍合區域;B安置區位於泰山一路-藍鰲路-煙青一級路-規劃路-嶗山一路-中山街-泰山二路-古城北街圍合區域(不含東方花園小區及東側地塊)。

2.根據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安置區總體規劃佈局,結合被徵收人的意見,統籌確定具體安置區位置。

3.安置房屋為高層住宅。

(七)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安置區的劃分

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原則上隨住宅房屋安置區的劃分進行安置。

(八)抓鬮確定選房順序號的辦法和時間

由潮海街道另行制定和公佈。

(九)安置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由潮海街道辦事處或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也可由潮海街道辦事處組織回遷居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選聘。

(十)安置區車位管理使用辦法

具體管理使用辦法,在居民回遷安置後另行確定公佈。

(十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使用費用

由回遷居民按規定繳納。

九、貨幣補償方式

(一)住宅房屋

1.應補償面積的確認

(1)帶院住宅。以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院落用地另行給予補助費。

(2)多層樓房住宅。以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或經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該公攤面積不計入計算臨時過渡費的面積)。

2.貨幣補償金

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以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所評估的價格為準。

(1)帶院住宅。以確認的應補償面積,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計算補償金。院落用地按照我區城區一級住宅用地基準地價194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費,其他附屬物、構築物等不再評估,按院落用地面積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費。

(2)多層樓房住宅。以確認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結算補償金。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與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之和補償,不足45平方米的差額部分由徵收部門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的50%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金;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以45平方米乘以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安置區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計入應補償面積,結算補償金。

經認定為違法建築及逾期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3.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每戶1500元。

(2)臨時過渡費:以確認的應補償面積(不含10平方米的獎勵面積或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的公攤面積),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

(二)非住宅房屋

1.商業及服務類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權屬證件載明的建築面積作為應補償面積。以確認的應補償面積,按相應類別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計算補償金,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以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所評估的價格為準。其他合法附屬物、構築物等另行評估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的土地權屬面積大於房屋權屬佔地面積的,對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評估補償。

經認定為違法建築及逾期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工業、倉儲類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相關評估辦法予以評估。

3.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以確認的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計發。

(2)經營性補助費:以確認的經營面積,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

(三)住宅與非住宅兼用房屋

1.住宅與非住宅兼用房屋的貨幣補償金、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等費用,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規定的標準執行。

2.經營性補助費: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以確認的被徵收房屋作為非住宅使用的經營面積,按照辦理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起始時間到發佈徵收決定時間分別計算,一次性計發10個月:1年以內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十、獎勵優惠政策

(一)住宅房屋

1.在區政府發佈的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簽約的:

帶院住宅選擇房屋補償或選擇貨幣補償及多層樓房選擇貨幣補償,每戶獎勵10平方米的補償面積(該獎勵面積不計入計算公攤面積或臨時過渡費的基數)。

自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之日起,1-15日簽訂協議的,每戶獎勵10000元,參加第一號段抓鬮選房;16-30日簽訂協議的,每戶獎勵5000元,參加第二號段抓鬮選房。本項獎勵費在被徵收人搬遷騰房後發放。

2.在區政府發佈的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交付房屋,經徵收實施單位和被徵收人確認後,每戶獎勵10000元;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騰房的,不享受本項獎勵。

(二)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簽約的每戶獎勵10000元;在規定的搬遷騰房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經徵收實施單位和被徵收人確認後,每戶再獎勵10000元。

(三)安置房屋給予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證,免收辦理證件過程中即墨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補償程序

(一)公佈《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居民意見、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三)公佈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

(四)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公佈貨幣補償價格;

(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收回相關證件;

(六)被徵收人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房、移交房屋,經徵收實施單位和被徵收人確認後,領取補償費、各種補助費和獎勵,並結清上、下靠差價款;

(七)以安置樓區為單位,按照每個時間段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騰房的戶數組織抓鬮確定選房順序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在規定期限內按選房順序號在劃分的安置樓區內選房定位;

(九)結清安置房屋實際面積與協議約定面積的差價款,辦理回遷安置手續。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上(一)至(六)項程序執行;選擇房屋補償的,按照以上(一)至(九)項程序執行。

十二、公有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區房產處直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區直單位、企業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

(一)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閒置沒有出租的

1.直管公有住宅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有關規定給予房屋補償,不計發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獎勵等相關費用。

2.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產權單位可以選擇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方式,不計發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獎勵等相關費用。

(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已經出租的

1.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相關規定的,與產權單位協商一致後,選擇房屋補償的,由房屋承租人向產權單位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規定購買被徵收房屋應當支付的價款;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對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房屋承租人。

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將按照本方案貨幣補償規定計算的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徵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餘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產權單位。

2.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相關規定的或房屋承租人與產權單位對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先由產權單位與房屋承租人訂立安置房屋優先租賃的協議,再由房屋徵收部門對產權單位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

3.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不是產權單位職工的,經房屋承租人與產權單位協商一致,由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被徵收人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出售的房屋按類別(多層樓房、平房帶院、二層帶院)逐處進行評估,然後由產權單位按出售的各類房屋平均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承租人(評估機構按擬出售的各類房屋的評估總價款除以擬出售房屋的總面積,確定擬出售房屋每平方米的平均價格),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補償的規定對房屋承租人補償。

房屋承租人不能與產權單位協商一致的,先由產權單位與房屋承租人訂立安置房屋優先租賃的協議,再由房屋徵收部門對產權單位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

十三、企事業單位房屋的補償

結合中心城區東部片區的改造規劃,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給予補償。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辦公、倉儲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倉儲類非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醫院、學校等公共事業類非住宅房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佈局,給予房屋或貨幣補償;公廁、配電室等公益性設施根據中心城區東部片區規劃設計方案另行配建。

十四、其他規定

(一)房地產評估機構已由被徵收人在本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間從青島市公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中投票選定,得票最多的作為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住宅、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及需評估測繪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評估。

(二)被徵收人回遷時,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確認為準,差額部分由徵收部門、被徵收人按相應的貨幣補償價格結清差價款,辦理回遷安置手續。

(三)辦理回遷手續時,由徵收部門進行公告或按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通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通知徵收部門。否則,產生的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

(四)被徵收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協議簽訂期限前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由被徵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地權屬證件上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去世的,由有繼承權的所有繼承人共同委託一名代理人,辦理房屋安置補償手續。

在規定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或繼承人未達成一致的,由徵收部門根據本補償方案,依法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和補償金或者補償房屋的提存。(五)被徵收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選定房屋的,由徵收部門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單位代表現場見證,採用公開搖號或抽籤方式,在剩餘備選房源中確定安置房屋,並由區公證處全過程現場監督公證。

(六)房地權屬證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公證文書、司法文書、仲裁裁決書等,以有關部門確認為準。

(七)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區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本方案相關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經營性補助費、獎勵等均支付給被徵收人;私有房屋出租的,由被徵收人、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自行處理,租賃合同未約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處理;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九)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上級和即墨區有關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五、本方案由即墨中心城區東部片區改造指揮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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