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假女友、假保姆、真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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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检察官释法」假女友、假保姆、真窃贼

被告人王某,女,1976年生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6月,与本市居民杨某确立了同居关系。住在杨某家中十多天后就将杨某母亲冯某的首饰黄金项链(价值 3,500元)、黄金耳环(价值1,456元)、人民币350元盗走,王某将黄金项链、耳环变卖获得赃款5,16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检察官释法」假女友、假保姆、真窃贼

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又到本市某住宅区被害人班某家中,应聘保姆工作。第二天中午,就把被害人班某家中的110公斤的漆包线(价值7,150元)盗走,变卖后获得赃款2,750元,全部赃款被其挥霍。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正值壮年,本应该凭借自己的双手劳动创造财富,可是王某却思想懒惰总想不劳而获,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所有赃款也都被王某,打麻将,喝酒挥霍了,也更加证实了好吃懒做思想的犯罪隐患性。

检察官温馨提示

「检察官释法」假女友、假保姆、真窃贼

1、交友须谨慎,在确立同居关系之前应多加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选择保姆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应聘保姆者保留身份信息。加强家中防盗意识, 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折、贵重物品不要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放在一起,以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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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门务必关好门窗,反锁防盗门,不将钥匙存放在门前脚垫下、花盆里等自以为安全的地方。有条件的家庭应考虑安装门磁开关、电子狗、入侵控测器等家用技防设施。 (供稿:向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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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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