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湖南省高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8)湘民初字第66号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蔡佼骏、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冠福股份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在其321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同孚实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81,667元;

(2)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按年利率13.2%,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000元;

(4)判决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是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5)判决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林文洪、上海五天、五天供应链对以上1至4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蔡佼骏质押的冠福股份(证券代码002102)37,000,000股股票、被告同孚实业以及被告冠福实业质押的五天供应链的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对以上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履行债权购买义务,向原告支付以上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应金额,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购买的违约金;

(8)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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