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一些用人單位會逼職工「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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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的,且離職原因寫個人原因的,不論是回家娶媳婦,回家過年,不想上班了,各種奇葩吸引人眼球的原因,都沒有經濟補償金了,如果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想要公司賠雙倍工資估計也懸了……

08年的勞動合同法保護了員工的利益,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公司和hr尤其是年紀大的,任性慣了,無視員工的權益,隨意開除員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開除員工的賠雙倍的經濟賠償金,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雙倍工資,當然這個有時間限制問題,不展開討論了。

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工作起訴,免訴訟費,08年後大量勞動仲裁案件,而且大部分得到了支持,勞動者拿到了工資,自己付出的勞動得到了回報。但是,公司卻付出了很大代價。

年初,我代理的兩個勞動仲裁案件,拖欠2月工資7000左右,但是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交社保,公積金,最後判了每人賠2萬左右。客觀的說,現在經濟不好了,小公司生存不容易,還是要學法守法,不要拖欠工資,入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任性開除員工……

現在的員工主力都是8090後,權利意識高漲,不會再向我們父輩那樣忍辱負重了,所以,公司用人方柔性管理很重要,針對離職,可以協商解決,也不用逼員工主動離職,人都不傻,小心事誰不知道呢?有能力的員工不用逼就會另尋高就,留都留不住,沒能力的員工,不想走,才不會上你的當呢……就是不走


鄭州王磊律師


說到這裡,其實這是很多公司管理者的“高明”之處,之所以他們會這樣做,因為有個叫《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文在約束著他們,同時也在保護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員工主動辭職和被公司強制性的離職是完完全全的兩個不相同的概念。而且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相同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能夠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法律責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相信員工只要觸犯了以上的條例中的任何一條,用人單位都是不會要求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

但是反過來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正因為有這條法律條文的存在,才使得公司在員工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逼著員工去主動辭職,因為他們也知道公司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辭退員工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而且補償的額度會非常的大,但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性質可就完全不相同了,所以說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主動離職的原因所在,其實本質上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避免經濟補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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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如果覺得員工不合適要淘汰掉都不會直接把員工辭掉,而是領導或者HR找到該員工談話,希望員工能主動辭職。而一般情況下,員工他、都會聽從公司的建議主動辭職,一方面是覺得自己繼續賴在公司沒面子,另一方面也害怕別人知道自己被公司辭退覺得丟人。但其實,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是有很大區別的,這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除非是勞動者因為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是企業能證明勞動者經過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有一個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企業要想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出一些特殊原因,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很多企業因為不想給員工支付補償金,於是會逼迫員工自己辭職,這樣企業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有些企業為了逼迫員工辭職還會給員工調崗,以此逼迫員工辭職,但是《勞動法》有規定,企業是不能無故給員工調崗的。

並且,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的,具體如下: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直接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補償的。

這下知道為什麼公司不要你了還讓你主動辭職的原因了吧,勞動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要主動辭職,並且要注意蒐集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


會發光的太陽


對單位來說還是有很大影響的,主要提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單位主動辭退一個員工,將會涉及到很多問題,從程序上來說也是很複雜的,要給你開具解除決定書,還要考慮賠償的問題,更要考慮到你離開公司後是不是還會進行一些維權,為了避免麻煩和減少裁員成本,肯定是要聯繫你自動辭職的。

2、第二個很多企業單位享受當地的一些政策優惠和補貼,地方政府是對企業有個考核,要求企業的裁員率要控制在一個範圍的,所以單位會勸你辭職。


樸達叔


最主要的是主動辭職,和公司解除合同的善後待迂完全不同,兩者性質也有差異,因此公司為了自身的利,處理職工主動辭職其責任和補償付出都小得多,如果是公司原因而終止勞動合同,責任和補償都大多了。因此職工離職時務必按合同及勞動法辦事,維護雙方合法權利!


小貓鬍子103240101


很好理解,幾種原因,1.你工資太高,找個新人教3個月完全性價比比你這老油條省錢。2.你得罪了上級,不管是公司大boss,還是你的直接上級,嘴不好,或者嘴不好使,就會得罪人,所以被幹掉是唯一出路,沒事兒給你穿小鞋。3.同事關係不好,領導不能委屈一批人去照顧一個人。4.垃圾公司,最倒黴的是就是上錯船,而且是你還醒悟的很慢,結果就是把你擠兌走咯。


體育君的精彩瞬間


凡是利用手中權勢逼迫員工辭職的單位均存在有違規違法的行為。如簽訂合同的不規範,社保費交納,工資及加班工資的發放,工作時間,及辭職後的經濟補償,辭職證明,後續的失業金,社保的接續等。這樣的企業至所以強勢地逼迫做法,是於違法成本和查處監督力度有關,勞動監察投訴部門應加大懲戒力度,切實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公囍


1、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有符合法律的辭退理由(不能勝任工作,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然後培訓調崗,又有證據證明不能勝任新崗位才能辭退),不然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又麻煩又費錢!當然想讓員工自己離職!

2、所以各位小夥伴,如果你被辭退了,首先要保留可以證明你在該企業工作過的證據(比如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等),然後無論是試用期還是轉正了,都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



職場修煉導航


按所有法規規範,用不起人,不用人,企業又無法生存,難。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資金短缺,升級無力,金融界臺級太高,稅務查的又太緊,年輕人不想來,學點本事又要高薪,中年人又因歷史原因無法勝任。不是要求員工主動辭職,而是企業生存不知如何違護,總之,一言難盡。個人認為是環境,大環境不確定,所以有此現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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