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魯山重新定義「冰釋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語不當」而已

河南魯山縣“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一事所引發的輿論震盪,是有目共睹的,有網友戲言其重新定義了“冰釋前嫌”。河南省檢察院的最新通告表明“嫌疑人被提起公訴”,這意味著不管從法律層面,還是從事實角度,此前的報道都犯了嚴重的錯誤。

這些錯誤,不是簡單的“表述錯誤、用語不當”就能解釋的。

河南魯山重新定義“冰釋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語不當”而已

根據河南省檢察院的最新通告,地方檢察院在案件還在進行過程中,就進行了公開報道,這種提前“蓋棺論定”的做法,明顯違背法律程序。而無視未成年人隱私的報道,更涉嫌違法。

作為國家政法機關,在一個案件的處理中處處違背法理,這本就令人驚訝。而在自己的報道中涉嫌違背法律,就更易引發質疑,若檢察機關都“不懂法”,那麼何以普及法律常識,又如何保證在司法過程中的公信力?

而與此同時,被告家屬的表現就更為弔詭,若僅僅是地方檢察院錯亂了司法程序,本該被提起公訴的被告方,何以向檢察院贈送錦旗?一起未成年強姦案的悲劇,怎麼就成了一出“皆大歡喜”的鬧劇?

河南魯山重新定義“冰釋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語不當”而已

這其中令人生疑的細節太多,比如“取保候審”的結果由誰拍板、與事實不符的官方通報由誰敲定,而在此過程中,作為司法機關的公務人員,相關的經手人為何都對違背法律常識的做法選擇了默認?

由此,我們不禁更想問,這些經不起推敲的“操作”之下是否還有“不足為外人道”的交易?好大喜功的報道與輕拿輕放的處置,是“關注青少年成長”的情比天大,還是權力尋租的“情大於法”?

這些公眾疑惑,不是一句“認真整改”就能解答的。

司法機關知法犯法、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不應該無人擔責;相關辦案人員,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矯飾報道,也不應該不予追查。這些都是權力自我約束與外界監督的必要,否則,相關司法機關就無法面對這樣的輿論焦慮,即網友所言:

若非地方檢察院的報道“自曝其短”,該案的走向又會是什麼樣?(東方網·縱相新聞 宋祖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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