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發現自己懷孕,還會繼續執行嗎?

陳旭俊


大實話:這種情況下肯定是不會執行死刑的,畢竟,孩子是無辜的。

目前來說,死刑是我國針對犯人最嚴厲的懲罰了,一般來說,只要是終審被判死刑,並且沒有緩刑的,基本上就可以確定無疑是要被執行死刑的了。當然,也會出現例外,那就是女性死刑犯懷孕了,這時候就不會被判死刑了。

其實,這也不難理解,畢竟雖然孩子的母親可能是罪惡滔天,但是,對於孩子來說如果因為母親的死而導致自己的生命也隨之消失,那則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考慮,這時候肯定不會對懷孕的婦女執行死刑的。

而現實情況下對於懷孕女性的犯罪也會更加寬容,比如說一個女性殺了人,如果是普通的女性那最高刑罰就是死刑,但是如果是孕婦,無論他的罪行多麼惡劣,那麼最高刑罰只能是無期徒刑。當然,可能有的人會問,那如果這個懷孕婦女被判死刑之後流產了,或者說孩子出生以後會不會因為之前的罪行過於惡劣,然後再改判死刑呢?

這也是不會的,一方面來說,新生嬰兒肯定是需要母親照顧的,並給也需要母親在合適的時間給予母愛,這樣肯定就是無法再判死刑了。另一方面來說,出於法律的嚴肅性考慮,判決生效後,只要不是涉及冤假錯案,那就不會重審或者改判。也就是說,肚子裡的孩子真的就是懷孕死刑犯的免死金牌。

當然,可能有的人會說,那豈不是給一些人鑽了空子。但是,我們要明白,現代化的監獄都是男女分開的,也就是說,這些女犯人根本就沒有機會接觸到男性,並且對於死刑犯來說也是有嚴格的監視的,哪兒可能懷孕。

所以,就現實情況來說,雖然法律上確實對懷孕女性比較寬容,但是,基本上很少會有女性能夠享受到這一點,當然,除了那些在被判刑前就懷孕的女性之外。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女犯被判死刑後發現已懷孕,基本是會免於死刑的,這點確實是充分體現我國法律人道主義精神的。



現實中可能的確會有在被抓歸案前已經懷孕的現象,甚至可能開始連她本人都不知道,而法院在做最後判決時也不知情,依法給予判處了死刑,因為這些都是有個時間延續性的,雖不排除在完全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了死刑,但我感覺幾率是非常小的,必定她自己應該會有對應感覺的,況且監獄對死刑犯的對應檢查也是到位的,所以一旦被發現懷孕了,往往都會得到第一時間反饋給對應部門的,所以等待的只是核准和重新判定。

只要確認懷孕後,只要不是罪大惡極之徒基本都是可以改判死緩或無期的,這裡既有對新生命的尊重,也有對懷孕婦女的優待政策,所以這種時候真正屬於人道主義的做法,也是符合大眾觀點的做法。


有人或許會想,那麼不是給了女死刑犯可乘之機嗎?入監前懷孕只能算是巧合而已,在中國入監以後就不用想了,女子監獄除了外圍警戒的是男獄警外,內部全部都是女獄警,包括獄醫在內,所有男獄警是無法接觸到女犯的,況且現代化的監控設備沒有絲毫死角,所以這個機會是不可能創造出來的。

女死刑犯人懷孕被赦免死刑後,就應該更加珍惜這個因為自己孩子而活下來的機會,好好改造,爭取最大限度的得到減刑,相信終有和孩子團聚,並看到孩子長大成人的一天,做人要懂得知錯就改,懂得感恩所有,更要珍惜這個重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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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懷孕真的能夠成為女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比如當年轟動一時的“胡伊萱案件”,懷有身孕的譚蓓蓓,為了幫丈夫白雲江獵豔,她在路上假裝腹痛難忍,騙取好心女孩胡伊萱將自己送回家裡。胡伊萱將譚蓓蓓送回家以後,譚蓓蓓就協助丈夫白雲江將其強姦。為了避免事情敗露,譚蓓蓓還和丈夫白雲江一起把胡伊萱殺人滅口。


譚蓓蓓和白雲江犯下如此喪心病狂的惡性案件,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譚蓓蓓和白雲江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白雲江死刑立即執行、譚蓓蓓無期徒刑。那麼問題來了,譚蓓蓓和白雲江的罪過程度不分伯仲,甚至她還做得更多,為何卻沒像白雲江一樣被判死刑呢?因為譚蓓蓓是懷有身孕的孕婦!

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如果懷孕,那麼無論她犯下如何滔天罪行,都不能給她判處死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本著人道主義的思想,腹中胎兒是無辜的,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就姑且饒她一條狗命。並且,為了將這一思想貫徹到底,法律規定即使中途流產也不能判她死刑,因為如果流產了就能死刑,很多人會想方設法讓她流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一規定確實具有較大漏洞,很多罪行累累的女犯罪分子,為了苟且偷生就會想方設法在案發以後懷孕,在現實社會里也的確發生了很多類似事件。

就算女性犯罪分子被判死刑,只要在執行死刑以前懷孕,也能免除一死。雖然不盡合理,但確實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三)罪犯正在懷孕。

我想,這些女人真是狠毒,為了自己苟且偷生,就強行懷孕最後生下一個抬不起頭的孩子,實在是令人唏噓。


冰焰


不會繼續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也就是說,女死刑犯在被執行前發現懷孕的,死刑執行應該立即停止。而且要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女犯裁定改判,一般改為無期徒刑。無論該罪犯所犯何罪,只要是在死刑執行時懷著孕,就不會被執行死刑了。

不得適用死刑的犯罪人——懷孕婦女

死刑,又稱生命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對於死刑的適用應當慎重,我國刑法典對於死刑的適用原則上遵循罪刑法定和人道主義相結合。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應擴大解釋為“羈押期間”,也就是說偵查階段、提起公訴期間、審判結束後、執行前發現懷孕的就不能適用死刑。

“懷孕的婦女”應擴大解釋為“流產的婦女”,當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或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若因“另一事實”被起訴或交付審判的,則不能按“懷孕時審判的婦女”對待,則可以適用死刑。


律師說


不管怎麼說,肚子裡的孩子都是無辜的,為了孩子的生長和成長,孕期和哺乳期的女罪犯都沾了孩子的光。

題者說在執行死刑前發現自己懷孕了,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我們知道一個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判決執行最快最快也要一個月,這算是最簡單的刑事案件,如果說要是罪至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最快也得三個月吧,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拘留時沒有查出懷孕,後續在偵查階段發現懷孕是要變更強制措施的,而一旦發現懷孕是不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至於拘留之後懷孕的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了。所以,在死刑執行前發現懷孕是不可能的。



那麼孕婦犯罪會怎麼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首先,孕婦不能被收監,一般涉嫌犯罪的孕婦基本都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主要是為了腹中嬰兒健康考慮。


其次,對於罪行較輕的女孕婦或者哺乳期的女犯人,一般都會判處緩刑,罪行較重或者嚴重的,一般會在孕期和哺乳期不予收監,等一年哺乳期過後在收監服刑。

第三,對於孕婦犯罪,即使是犯罪情節符合死刑的量刑,也不能判處死刑的,因為腹中的孩子是無罪的,即便是分娩、哺乳期過後一般也不會再追判死刑。

孕婦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雖然對孕婦犯罪有一些特殊的保護,但並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後可以免除法律的裁決,應該接受相應的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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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昇華帝


不會執行了。

懷孕,等於保住了命。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從女犯被羈押開始,一直到判刑這個期間內,只要發現她懷孕了,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是已經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的最後一刻才發現她懷孕,也要“刀下留人”,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改判,判什麼?

改成死緩行不行?不行。我國的死刑執行制度有2種: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既然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不能判處立即執行,也同時不能判處緩期執行。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最高也只能改判為無期徒刑。


生完孩子或流產後,能否再執行死刑?

只要是在這個期間懷孕,就是絕對不能判處死刑了,這個孩子降生也好、流產也罷,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最高法院的批覆中明確記載: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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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不會的,這是一條鮮活的生命,無論如何都會讓孩子活下來的。


其實我們都知道,不管這個女的死囚犯犯了什麼法,肚子裡的孩子是沒有罪的,是無辜的。這時候孩子是需要母親的,或許正因為這個這個女囚犯會多活一段時間,畢竟孩子也需要母乳的。


可能這就是那種所謂的孩子救了母親一命的案例吧,法不外乎人情,這時候不管這個女的有多大的罪惡,新生命的到臨可以說讓這個母親重獲了生命,雖然嬰兒的生命是母親給的,但是也可以說這個女囚犯的性命也是這個嬰兒給救的。


所以要麼就是根本沒有發現懷孕了,如果一旦發現懷孕了,這樣的女囚犯是死不了的,最大的可能是判成無期徒刑。一直單獨關押,哺乳孩子,直到孩子過了哺乳期,然後再由其母親單獨服刑,然後孩子交由女子的家屬去撫養。


但是就算是這樣,女子也不要輕易的犯法,因為你的犯法可能影響的是兩代人,不僅自己的家庭受到影響,自己的孩子也會受到影響,試想一下自己的孩子出生在監獄,這怎麼對得起孩子?這讓將來孩子怎麼面對這個世界,你們怎麼面對孩子?


所以還是要三思而後行啊,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女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發現懷孕,不會繼續執行死刑了,下面我來談談對這類犯人將如何處置。

一,執行死刑前發現懷孕,會被改判

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懷孕,應立即停止執行死刑,並且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一般會改判為無期徒刑。這體現出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

二,滿足某些人的好奇心,大膽的做下猜想

有些人可能會想了,既然懷孕了可以免受死刑,那些女死刑犯完全可以在監獄裡面創造機會讓自己懷孕啊,不就可以不死了嗎?其實,有這種想法的人應該是不瞭解中國的監獄情況。

現在的看守所裡,男監裡面還有女醫生,管教全是男的;女監裡面,醫生和管教全部是女的,想要在這樣的環境裡面創造懷孕的機會是機會渺茫。

有人說犯人被提審的時候不就有機會了嗎?理論上說確實是有機會接觸男警官,但是,監獄和審判的場所到處都是攝像頭,全程都是有錄像的。而且,犯人在被提審之前是要進行身體檢查的,如果因為一次提審,犯人就懷孕了,大家想想是誰幹的那不是一目瞭然嗎?有誰敢冒著這樣的風險去做那種事呢?

綜上所述,想要在監獄裡面懷孕是痴心妄想,目前在我們國家是沒有出現過先例

三,女犯人被抓時發現懷孕了,審判期間生了孩子,生完孩子後還會被判死刑嗎?

如果女犯人被抓時已經懷孕了,快要生產了,一般會被關在單間內,伙食也會比較好,直到把孩子生下來。在孩子生下來以後宣判的時候,會根據犯人所犯的罪和孩子的情況酌情量刑,只要不是十惡不赦的人,一般這個時候被改判無期徒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較高的

四,從小教育好孩子,不要讓孩子走到這一步才是王道

其實,不管法律有什麼漏洞或者對某一些人會心慈手軟,觸犯法律的人終究是要得到懲罰的。在孩子還小的時候,父母一定要教育好孩子,給孩子樹立起來是非觀,不要讓孩子走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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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獨立思考和觀點,只要他或她年滿18歲,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每個人都應該三思而後行,一旦他或她違反了法律,就應該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據報道,監獄裡的男性囚犯數量幾乎是女性囚犯的兩倍。這些女犯中的一些人一定被判處死刑。

如果一名女囚犯在被判處死刑後發現自己懷孕,她會不會在完成孩子之後繼續被處決?

在兩個案件中,第一個案件在被判刑時被懷孕,這種情況許多國家都同意孕婦以及母乳餵養的婦女和18歲以下的婦女不適用於死刑,只能判處死刑。

第二種是在被判死刑後發現的。如果她懷孕了,她就不能執行死刑。相反,她將死刑減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使她生了孩子,她也不會執行死刑。這是一個例子。據報道,一名被判死刑的婦女為了逃避死刑與一名男性囚犯秘密交易2000美元,然後進行自我受精,最終懷孕。孩子出生時,她被減刑,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然而,獄警因涉嫌失職而被停職。當然,這種情況現在很難發生,因為監獄裡的男女囚犯是分開關押的,男性獄警很少接觸女性囚犯,更不用說男性囚犯了。總之,無論是為了他們自己還是為了下一代,我們都應該遵守法律,共同創造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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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繼續執行,依法應當進行改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所以對於在死刑執行期間發現懷孕的罪犯,依法應當進行改判,不能適用死刑,只能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法。

另,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所以對於懷孕的婦女,不管是改判為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根據刑訴法規定,都是可以監外執行。一般來說,若在被抓捕之前未懷孕,後面的法律程序中基本沒有機會懷孕,至少目前未有這樣的案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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