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我家」中介行賄地稅人員「避稅」

“我爱我家”中介行贿地税人员“避税”

劉某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判決書截圖

“我爱我家”中介行贿地税人员“避税”

北京一家營業中的“我愛我家”房產中介門店。新京報資料圖片 王嘉寧 攝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通過“運作”改變房屋相關年限“避稅”,中介與地稅人員從中看到“有利可圖”,於是催生了一整條稅款變“賄”款的利益鏈條。

日前,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五道口店經紀人劉某因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此前,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過戶專員王某因受賄罪已於今年5月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楊某和李某,分別獲刑18年和15年。

二手房交易 中介為“避稅”行賄16萬餘元

2013年,海淀區魏公村街1號一套住宅房屋交易成功,由於是二手房交易,買房人向當時的中介、時任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韋伯豪店經紀人劉某表示,看看能否少交點稅。根據二手房網站房價走勢顯示,該小區2013年房屋均價在每平米55000至60000元之間,一套兩居室交易價均在400萬元左右。由於這套房不是“滿五唯一”,因此按照規定,購房人還需交1.5%的契稅和房屋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以400萬的成交價為例,還需繳納正常的稅費共計25萬元左右。

答應幫客人想想辦法,劉某找到了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過戶專員王某,在得知王某可以幫忙運作減免稅款後,劉某答應支付給王某相應的“好處費”,隨後拜託王某操作接下來的避稅事宜。

法院審理後查明,2013年12月,劉某辦理涉案房屋交易中介業務過程中,為幫助購房人非法少繳、不繳二手房交易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給予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過戶專員王某及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楊某、李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共計人民幣163545.33元,劉某因此獲得好處費人民幣28000元。案發後,劉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8000元。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個月。

過戶員當“統籌” 聯手上下家分好處

作為中介的劉某,是二手房交易過戶避稅環節的基層人物,而在這個鏈條中起到“統籌”作用的,則是幫劉某聯繫地稅人員的公司過戶專員王某。

過戶專員王某的工作是協助公司辦理海淀區的二手房繳稅過戶。2011年前後,王某通過工作關係認識了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的稅務員李某,此後,又通過李某認識了其同事楊某,2013年到2015年,王某夥同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在幫助房產中介人員辦理海淀區15套房屋交易稅款繳納過程中偷逃稅款。涉案的逃稅房屋,主要是不滿五年且唯一的房屋。

王某一方面憑藉中介“牽線”,向二手房買房人承諾可以將二手房交易稅費打折,同時,買房人需要將打折後的稅費用現金的形式進行支付;另一方面,王某與中介將需要交納個稅和營業稅的二手房,在報到稅務局之前,修改房產證複印件,將未滿5年的房產資料修改為已滿5年,交由稅務局的李某和楊某通過審批,就此免繳稅款。

以涉案的2014年海淀區安寧佳園一套房屋為例,王某當場將買房人30萬的稅費降到了25.3萬元。買房人交齊25.3萬元現金後,並不知道實際上在稅務部門,自己的稅款已經被減免。王某將房主繳納的25萬餘元現金,一部分作為好處費馬上轉交給李某和楊某,一部分交給中介作為提成,另一部分留在自己口袋。

王某表示,辦理逃稅時,她根據具體情況,向中介人員要應繳稅款35%至45%的好處費,然後給予李某應繳稅款的30%至40%作為好處費。在此過程中,王某個人獲利數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於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夥同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楊某、劉某和協稅員李某,在幫助部分房產交易中介人員辦理海淀區15套房屋交易稅款繳納過程中,利用楊某、劉某所在崗位複核相關納稅資料並出具房產交易完稅憑證,李某所在崗位受理、複核、查詢房產交易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房產交易原始完稅憑證、房屋產權證明等方式,不繳、少繳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其他稅費,先後收取上述房產交易中介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190餘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提出上訴,2018年5月,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 案情

稅務人員“約班”辦業務 22套房產“避稅”千萬

案發後,根據地稅局提供的工作流程說明顯示,海淀地稅二所對二手房交易納稅的審核,分為初核人員和複核人員,而李某與楊某就分別擔任初核與複核兩項職務。

負責初審工作的李某一般是收取並審核納稅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初核繳納稅款的項目和數額。負責複核工作的楊某則需要審查納稅材料是否齊全,繳稅數額是否準確,並出具稅票。

2013年,兩人開始與王某裡應外合進行二手房交易逃稅,每次行動前,王某先諮詢李某,李某同意後,會與王某約定一個固定的、李某和楊某一起搭班辦理業務的時間。

“主要的操作方式是王某向我提交偽造的房產證或契稅發票複印件,將不滿五年的房屋改成滿五年的房屋,從而免繳個稅和營業稅,或者是偽造契稅發票,提高原值,從而少繳個稅和營業稅。在辦理逃稅時,我負責初審,楊某負責複核,將中介人員提交的偽造的納稅材料審核通過。”李某歸案後交代了其中的運作方式。

2017年,李某與楊某先後被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查明李某和楊某在22套房屋交易繳稅業務過程中,利用楊某所在崗位複核相關納稅資料並出具房產交易完稅憑證,李某所在崗位受理、審核、查詢房產交易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房產交易原始完稅憑證、房屋產權證明、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不繳、少繳上述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其他稅費,收受包括王某在內的中介人員給予的好處費440餘萬。

李某交易繳稅過程中,明知相關繳稅材料虛假,仍徇私舞弊審核通過,不徵、少徵應徵稅款共計11476273.28元,楊某在此中不徵、少徵應徵稅款共計13651671.95元,兩人均已經構成受賄罪和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此外,楊某對個人及家庭賬戶中13055381.39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以受賄和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院以受賄、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以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楊某此後提出上訴。2018年3月,北京市高院裁定維持原判。(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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