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要唱好教懲戲

2018-10-09 23:45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謝軍

一直以來,懲治不足是之類校園欺凌軟肋。
校园欺凌?要唱好教惩戏

今年國慶假期進入尾聲之際,網上瘋傳的“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視頻引起人們關注。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對此事件首次通報稱,參與圍毆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屬於校園欺凌。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一通報引起社會質疑。

女生校園欺凌、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校園欺凌、網絡欺凌和校園暴力……近年來,性質惡劣的校園欺凌事件層出不窮。所謂校園欺凌是指中小學同學之間以言語侮辱或者毆打弱小等行為,給被害者造成身體或者精神傷害、財物損失等,使得被害者在精神或者肉體上痛苦或不適。校園欺凌不但發生在校園內,校園外發生的暴力事件也是不容小覷。伴隨著校園欺凌低齡化、暴力傾向嚴重,校園欺凌治理也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

針對近年來越發嚴重的校園欺凌事件,有關部門陸續出臺政策制度,但法律政策缺位致使校園欺凌現象並未得到抑制。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諸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及義務教育法從不同角度架構了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但並未明確界定校園欺凌。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佈的《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及教育部等九部門制定的《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等部門規章闡釋了校園欺凌概念屬於行政文件,加上這些文件缺乏相應標準和可操作性,對於現實中校園欺凌認定帶來很多困難。

迴歸到本案,網絡信息不屬實、本事件不屬於校園欺凌、加害者處置方式不當……在校園欺凌發生後,相關部門只重視化解輿論而弱化教育方式引發社會關注。特別是相關部門對於行為人處置方式,更是將事件推向輿論焦點。

一直以來,懲治不足是之類校園欺凌軟肋。諸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義務教法等相關立法從不同角度架構其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但對於校園欺凌認定標準不清及缺乏可操作性,也讓司法機關對加害者懲處有心無力。從現實情況來看,相關部門對校園欺凌施暴加害者懲處多以行政處罰方式開展,而年齡因素卻致使這類案件行政處罰流於形式,多數案件往往以和解、賠禮道歉、教育處分等形式結案。

在校園欺凌中,學校與監護人責任不明也是減損校園欺凌治理功能的重要因素。儘管學校對於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但立法並未規定學校如何履行對校園欺凌施暴加害者相關責任。如果學校與家庭的教育引導不合理,致使成績不好或者長期得不到家庭關愛孩子成為學校欺凌中的“兩極”,施暴加害者在欺凌其他弱勢孩子過程中肯定自我,受害者也會因自身成績不好、身體缺點等因素而不敢向老師伸張正義或者告訴父母。

因此,對於校園欺凌構建長效治理機制要教懲結合。一方面相關部門對於校園欺凌施暴加害者要高舉懲治之斧,從而在社會上形成警示作用。單純的報警處置、在學生素質評價手冊上做負面記錄及家長代為受過等舉措猶如隔靴撓癢,不能給施暴肇事者及其監護人以心痛的感覺。筆者認為,對於校園欺凌施暴肇事者及其家長要給予足以讓對方感到心痛的懲處,但也不能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另一方面教育機構和學校也要加強對施暴者予以訓誡和教育。針對孩子有欺負其他同學的行為,我們要配合學校對其進行嚴厲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其相應後果;針對孩子受欺負,我們要多給他們關愛,鼓勵他們自信,並及時給予心理疏導,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融入學校正常生活。

此外,為了根治校園欺凌,社會還應成立專門的心理、家教等社會組織,積極與家庭開展溝通,協助、引導家長開展相關教育,從而形成事前預防、突發處置及善後救助教育的全方位的治理機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