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婚配「門當戶對」——同類聯姻

貝克爾提出兩個原理用以解釋人類的婚姻行為。“第一個原理是,鑑於婚姻幾乎總是出自自願,或者由婚姻當事人決策,或者由他們的父母決定,所以偏好理論可以完全適用於此。可以假定婚姻當事人(或者他們的父母)試圖提高他們的效用水平,使結婚的效用高於獨身時的效用;第二個原理是,鑑於男性和女性在尋找配偶的過程中存在競爭,所以可以假定婚姻市場的存在。在市場環境的限制下,每個人都試圖尋找最佳的配偶。”人類在選擇自己的終身伴侶時,往往偏好於選擇與自己情投意合且各方面條件相配的人作為婚配對象,並期望婚後自己的生活水平較單身時有較大改善。然而,目前婚姻市場的失衡,導致多數人的偏好選擇不能如願,部分人一一尤其是農村地區的男性一一必須通過經濟資本、人力資本等資源的競爭才能在婚姻市場中獲得較為滿意的配偶。因此,人類偏好選擇下的均衡婚配表現為“門當戶對”的同類婚配。

均衡婚配“門當戶對”——同類聯姻

古德認為人類社會中的一切擇偶制度都傾向於同類聯姻,即身份、地位以及擁有的各種資源大致相當的人才能結婚。這種同類聯姻模式,換句話說就是男女青年在婚姻市場中偏好於選擇那些與自己教育程度、職業、習慣、興趣愛好等較為相似的人結成婚姻關係,這有助於減少因雙方各方面條件懸殊或性情相異而產生對彼此的差別感。在劉村以及附近的村落,青年男女通過相親找對象,介紹人將雙方約在一起見面。媒人一般對雙方的家庭情況、學歷、相貌等外在的條件比較熟悉,並在介紹兩個年輕人認識之前,將兩者的各方面條件進行權衡分析,因此可以說介紹人是將對條件相當的青年男女介紹到一起,古代講究“門當戶對”,其實在現代社會依然如此。

貝克爾也認為同類偏好更可能促成相稱婚配而非不相稱婚配,因為共同消費或專業化消費資本都會使偏好相似的人結成婚姻。這種在偏好相似影響下結成的婚姻首先表現在住地相近的人之間,正所謂“近水樓臺先得月”,住地相近的人文化習慣相同,熟知對方的品性,能夠較快地進入婚戀時期。這通常表現為同為農村或同為城市並距離近的青年男女之間的婚戀關係。其次表現為綜合條件相似的人結成婚姻。例如外貌水平、生活經歷、教育程度、職業、經濟條件等較為相當的青年男女之間的結合。

均衡婚配“門當戶對”——同類聯姻

普通老百姓對門當戶對的婚配方式都較為支持與贊成,並普遍認為在這個關係中任何一方都沒有虧欠與受虧,從而達到心理的平衡,促使婚姻關係與婚姻生活的和諧。因此,在理想狀態下,這種婚配模式中雙方的婚姻消費與支付價格應該相互平等。然而,男女比例失調所導致的婚姻市場失衡也進而引起男女權力的失衡。根據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女方與男方在交往的過程中,女方獲得的報酬往往是男方為此所付出的代價,在這種零和博弈中,女方所得依賴於男方所失。但他們之所以依然維持這種不平等的相互交往關係,是因為他們都會從中獲益,只不過他們不一定獲得同樣的好處。

女方在這段關係中處於權力的上方,理所應當地享有男方付出的代價,這表現在婚姻關係中即為男性較高的婚姻花費與彩禮給付,而男性在這段關係中的收益即為找到一個滿意的婚配對象。這種同類聯姻方式在農村地區相親男女青年之間的擇偶標準中表現地尤為明顯,雙方家庭條件相當,相貌等個人條件也相匹配,平均的彩禮標準便可提親成功。反之,當男方條件明顯比平均條件差時,只能用高於平均標準的彩禮提親,才有可能促成婚姻關係,差距越大,需要的彩禮就越多。

均衡婚配“門當戶對”——同類聯姻

男方條件較差時,在不付出較高金錢的條件下便在婚姻市場中找到對象,唯一的選擇便是降低自己擇偶標準,找一個條件更差的女性作為自己的妻子,而這位女性也願意這門親事,那麼這便表現為另一種均衡婚配方式一一需求互補的婚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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