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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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的小夥伴們翹首期盼的

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細則

出臺啦!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近日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

《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明確了申請考核註冊人員的範圍

申請考核人員條件和申請材料等內容

快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四川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材料複審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工作。

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審核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條件能夠正常開展中醫醫術活動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症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其指導老師應當為主要執業機構註冊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且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滿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症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二)其主要執業機構註冊在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

(三)與被推薦者申請考核專業相同或相近,且從事中醫臨床工作五年及以上,推薦醫師一年內推薦人數不超過4名。

第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九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情況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四)反映確有專長或跟師學習的醫案且每年不少於3份;

(五)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縣級及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從合同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提供跟師學習綜述(不少於2000字),跟師學習筆記每年6 份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中醫醫術專長綜述(不少於2000字),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其他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材料審核工作。

(一)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者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中醫臨床實踐活動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實不全的,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審核合格後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送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

(二)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復審,複審合格後統一報送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三)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四)發現報考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報考資格,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報考資格且2年內不能申請考核;發現指導老師或推薦醫師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其指導老師資格或推薦資格,並按本實施細則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今後不得再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

(五)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

第十二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三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傳承脈絡、個人學習經歷;

2.醫術的具體內容及特點;

3.適應症或適用範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5.實踐經歷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醫醫師指導下的服務人次、圍繞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病例1例展開陳述、辨證論治);

(二)現場問答:

圍繞中醫醫術專長問答相關基礎理論知識、診斷技能、治療方法等;

(三)診療技能操作:

參加考核人員進行實際操作:包括中醫四診、中醫醫術專長診療技術;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常用中藥的品種來源、性味歸經、功效、應用和用量等知識;

2.常用中藥與毒性中藥品種中隨機抽取部分品種進行辨識;

3.考核中藥用藥的配伍禁忌知識;

4.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5.結合其醫術專長,考核中醫臨床常用方劑的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臨床加減應用等知識。

第十四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個人學習經歷;

2.醫術的具體內容及特點;

3.適應症或適用範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5.實踐經歷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醫醫師指導下的服務人次、圍繞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病例1例展開陳述、辯證論證);

(二)現場問答:

圍繞中醫醫術專長問答相關基礎理論知識、診療技能等;

(三)外治技術操作:

參加考核人員進行中醫醫術專長相關的模擬病例分析及實際操作,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專業專長進行基礎、專長技術操作考核;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常用中藥的品種來源、性味歸經、功效、應用和用量等知識;

2.常用中藥與毒性中藥品種中隨機抽取部分品種進行辨識;

3.考核中藥用藥的配伍禁忌知識;

4.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5.結合其醫術專長,考核中醫臨床常用方劑的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臨床加減應用等知識。

第十五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主要考核內服方藥,同時考核外治技術;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主要考核外治技術,同時考核內服方藥。考核程序參見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十七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向社會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接到舉報,經查實存在不符合報考條件和考核違規者,取消當年考核成績,判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中醫臨床專家和中藥專家組成,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醫臨床專家應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滿十五年及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三)中藥專家應具有豐富的中藥專業知識,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工作滿十五年及以上的中藥類別藥師。

第二十三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二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 在四川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執業註冊按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取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申請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執業,應當向擬執業地點所在的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査。

第二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中醫(專長)醫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及《四川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立的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須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可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以上三類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須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港澳臺人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主要執業地點所在的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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