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 廣告字牌掉落砸傷行人責任由誰承擔?

飞来横祸 广告字牌掉落砸伤行人责任由谁承担?

廣告牌安裝過程中,字牌突然掉落砸傷行人。經查,該事故系定作人過失所致,那麼廣告店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對內是否享有對定作人的追償權呢?近日,建始法院審結該起追償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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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謝某與其丈夫袁某經營一家裝飾廣告店,高某欲在自家住房內經營“××美髮”理髮店,遂於2018年3月口頭協議約定由該裝飾廣告店為高某製作“××美髮”四個發光字牌。3月15日下午,謝某安排其丈夫袁某、員工賀某將製作好的“××美髮”字牌搬到高某住房樓頂處,並按照高某的指示,開始逐字將“××美髮”發光字牌安裝固定於樓頂臨街的護欄牆內側。在此過程中,放靠在護欄牆上的“美”字突然翻落至樓下,將人行道上的向某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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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傷愈後,要求廣告店予以賠償,經業州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謝某賠償了向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5.9萬餘元。然而,對於該事故的發生,謝某認為系高某失手掉落字牌所致,過錯應由高某承擔。遂訴至法院,請求由高某支付其代為賠償的醫療費等損失。一時間,謝某與高某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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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對於突然掉落砸傷行人的“美”字,系被告高某持該字牌在護欄牆上比劃安裝位置,後將該字牌靠放在護欄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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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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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將該字牌放靠在護欄牆從而造成安全隱患,是向某被“美”字字牌砸傷的直接原因,由於原告在交付工作成果前系包含“美”字字牌在內的所有發光字牌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負有對自己管理的物件的安全保障責任。故原告負有主要過錯責任,負擔損失的70%,被告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負擔損失的30%。遂判決被告高某給付原告現金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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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 第 16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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