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酒後起摩擦,多人街頭持刀追逐,8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近日,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今年3月發生在巴馬新車站附近的“8人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此案,因涉嫌人數多且攜帶刀具,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社會恐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以及我院高度重視。

宣判|酒后起摩擦,多人街头持刀追逐,8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案件經過

酒後起矛盾

2018年3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馬某鴻、姜某澤、黃某福、黃某兵等十幾人在巴馬新車站附近的某KTV娛樂會所唱歌、喝酒。期間,馬某鴻在該會所走廊上與盧某等人發生爭執,經會所工作人員勸解及時阻止。但馬某鴻及盧某雙方人員並未作罷,決定到會所下面的停車場自行解決。

場面初步平息

馬某鴻一方發現盧某一方有幾個人拿衣服包著刀具(或木棍)在停車場等他們,便從姜某澤小車的後尾箱拿出刀具等器械欲追趕盧某一方,後被剛巧在附近吃夜宵的三名民警及協警碰見,立即制止並叫雙方人員離開,馬某鴻一方便將收起刀具乘車離開。

但事情並未這樣簡單收場......

火花再起

隨後,馬某鴻獨自一人返回停車場裡欲取電動車離開時,又碰到盧某一方,盧某一方人員便追打馬某鴻一直到新車站門口,三名民警及協警見到此情況後又立即上前制止。

場面失去控制

馬某鴻被盧某一方追打後心裡滿是憤怒,立即打電話叫人來幫忙。被告人黃某田、姜某澤等人不久到達,隨後從姜某澤駕駛的轎車尾箱裡拿出砍刀、鋼管、斧頭等器械欲找盧某一方“算賬”。盧某一方見狀便往城東廣場方向逃跑,馬某鴻一方便手持刀具等器械沿著人行道一直追趕盧某一方至巴馬城東體育廣場“好客來”後面的巷道里,由於沒有找到盧某一方便停止繼續追趕。

宣判|酒后起摩擦,多人街头持刀追逐,8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庭審現場

宣判|酒后起摩擦,多人街头持刀追逐,8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法院認為

被告人馬某鴻、姜某澤、黃某福等人持兇器在公共道路上追趕他人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馬某鴻、姜某澤、黃某福等五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黃某田、陳某、陸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田、陳某、陸某沒有持兇器,是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在量刑時酌情相對從輕處罰。黃某田、陳某、陸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故陸某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馬某鴻、姜某澤、黃某福等5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黃某田、陳某、陸某3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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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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