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玩忽職守一審獲刑15個月

法官玩忽职守一审获刑15个月

深圳義烏小商品批發城股權糾紛案備受關注。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納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軒慧

備受關注的深圳“億元股權清零拍賣案”近日水落石出,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原法官史邵寧因翫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史邵寧不服判決,提出無罪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二審階段。

該案被廣東省檢察院列為服務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曾被媒體多次報道,引起社會關注。

緣起深圳義烏小商品城的股東糾紛

該案源於兩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

南海區法院判決書中顯示,2007年3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偉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偉發公司”)與浙江義烏市商都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商都公司”)合資,承租兩棟廠房,組建深圳義烏小商品批發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義烏公司”),深圳偉發公司佔股60%,浙江商都公司佔股40%。後雙方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糾紛,遂提請仲裁與反仲裁。2010年5月17日,深圳仲裁委裁決,浙江商都公司應支付深圳偉發公司違約金等共762.3507萬元。隨後,深圳偉發公司以浙江商都公司未履行裁決為由,向深圳市龍崗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0年6月29日,深圳偉發向龍崗區法院申請查封並拍賣浙江商都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當天,龍崗區法院執行局受理此案,執行法官為史邵寧。第二天,史邵寧以合議庭名義裁定,查封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

浙江商都公司億元股權被清零拍賣

一宗正常的經濟案件,後來卻發展成價值上億的股權被評估為零元拍賣掉了。

法院判決書中確認,該案拍賣環節中違規違法操作,是整個拍賣過程被人為地操縱了。

首先,使用失效地址,讓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判決書中顯示,在送達環節,相關材料被故意寄往了失效地址,從而形成了被執行人浙江商都公司“下落不明”,導致浙江商都公司自始至終被排除在執行環節之外。

接著,在評估報告中做手腳。法院辦案人員錯誤地排除龍崗法院通過搖珠選定的評估機構,將上述40%股權直接交由另一家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採用了最不利於浙江商都公司的“成本法”進行評估,從而忽略了公司商鋪租金7300萬元的未結算業務,評估結論為公司資金額度為-2000多萬元。但評估人以特別條款註明了未結算業務,提醒報告使用者注意。股權評估報告在2011年1月20日出具,最終認定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權價值為0元。史邵寧未理會上述特別條款,採納評估報告並繼續執行。

最後,縮短公告送達期限,迅速進行拍賣。判決書中顯示,史邵寧將評估報告結論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限令被申請執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內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逾期將依法對40%股權進行拍賣。而根據民訴法規定,公告送達的時限應該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才視為送達。但在20天后的2011年2月10日,史邵寧作出拍賣上述40%股權的裁定,並再次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再一次在未到送達日期的情況下,同年2月18日,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權被執行拍賣。又經多人轉手操作,最終使得上述執行案的申請執行人深圳偉發公司獲利。

翫忽職守致民企損失巨大

判決書中確認,2011年2月18日,楊某以330萬元競得該股權;同年2月23日,史邵寧裁定已經拍賣的股權轉讓;同年3月14日,廖某(深圳義烏公司總經理)以虛假出資的方式購得楊某40%股權;同年4月6日,通過增資擴股以及虛假出資,深圳偉發公司、彭偉苗以及深圳偉發公司原訴訟代理人梁某佔股達到94%。

據深圳市永明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深圳義烏整體企業價值(淨資產)於評估基準日所表現價值為4.1億餘元。按照40%計算,該部分股權價值超過1.6億元。

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整個執行環節之外,對該公司利益關係較大的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均被剝奪,導致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賣轉讓,造成其重大的經濟損失。

判決書顯示案件背後有司法腐敗

“億元股權清零拍賣”這一案件背後牽涉到多名司法官員。在案件歷時6年懸而未決期間,曾與此案有過交集的兩名法官、一名律師相繼被查。

南海區法院判決書中還顯示,史邵寧供稱,幾個龍崗區法院領導都給他打過招呼,希望他關照一下深圳偉發公司老闆彭偉苗。彭偉苗也親自到法院找過史邵寧。

2009年4月,史邵寧曾通過他人找到彭偉苗幫忙,將其妻子的妹妹安排到深圳義烏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5月其妻子的妹妹離職。

而在龍崗法院執行局對上述執行案立案後,史邵寧還曾得到了彭偉苗所送的一瓶酒、兩條煙和一盒茶葉。

一審判定史邵寧犯翫忽職守罪

在此前的庭審中,史邵寧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認為自己的工作存在瑕疵,但只是工作疏忽,不構成犯罪。

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濫用職權,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史邵寧的行為符合應該履行且能夠履行,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務,履行職務不盡心、不得力的翫忽職守行為的客觀表現,從而定性為翫忽職守罪。

法院認為,由於被告人史邵寧確實存在上述相關的翫忽職守行為,而案件本身性質確實也較為惡劣,且網絡、報紙、雜誌等媒體對此進行了多次負面報道,對國家形象和法院聲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而以翫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目前,史邵寧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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