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消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永勝縣支行與被告萬某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同日原告永勝縣支行向被告發放了貸款人民幣33萬元,借款合同期限為240個月(2015年10月19日至2035年10月18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遞減還款。2016年6月8日被告萬某將位於上水林居小區的6棟3單元202室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進行了抵押登記。但被告在履行了3個月的還款義務之後就再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期間,原告農業銀行永勝縣支行多次向被告追索,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一直均未履行。為此,原告農業銀行永勝縣支行將被告萬某起訴至永勝法院,請求解除《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11860.81元及利息5103.72元;對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律師費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萬某歸還了逾期本金及利息,但2017年5月19日之後又未按期歸還。經永勝縣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一次性償還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三、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勝縣支行對被告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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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被告又未按調解書履行確定義務。2018年3月,原告申請執行該案件。在接受執行申請之後,執行局的幹警立即聯繫被執行人,準備向被執行人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但是被執行人聯繫方式不通,人也不見了蹤影,於是執行局幹警根據掌握的信息去其家中找尋,萬某依舊未在家中。因為見不到被執行人本人,相關的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在兩次三番的找尋未果後,執行局幹警將相關法律文書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期過後,被執行人依舊沒有現身履行義務。於是永勝縣法院決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於2018年9月對被執行人萬某位於上水林居小區的6棟3單元202依法予以查封,查封過程邀請了見證人全程見證。

執行法官提示

法院的判決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每一個公民都要嚴格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相關義務,爭做一個守法的公民。在判決面面前只有履行相關的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任何的推脫和逃避履行相關義務都是沒有意義的。在本案當中,被執行人認為“玩消失”就可以逃避履行義務。這樣的想法和做法真是大錯特錯,這樣“愚蠢”的舉動只會讓自己面臨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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