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消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胜县支行与被告万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同日原告永胜县支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3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为240个月(2015年10月19日至2035年10月18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递减还款。2016年6月8日被告万某将位于上水林居小区的6栋3单元202室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在履行了3个月的还款义务之后就再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间,原告农业银行永胜县支行多次向被告追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均未履行。为此,原告农业银行永胜县支行将被告万某起诉至永胜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1860.81元及利息5103.72元;对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万某归还了逾期本金及利息,但2017年5月19日之后又未按期归还。经永胜县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县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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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又未按调解书履行确定义务。2018年3月,原告申请执行该案件。在接受执行申请之后,执行局的干警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准备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但是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不通,人也不见了踪影,于是执行局干警根据掌握的信息去其家中找寻,万某依旧未在家中。因为见不到被执行人本人,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两次三番的找寻未果后,执行局干警将相关法律文书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期过后,被执行人依旧没有现身履行义务。于是永胜县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于2018年9月对被执行人万某位于上水林居小区的6栋3单元202依法予以查封,查封过程邀请了见证人全程见证。

执行法官提示

法院的判决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每一个公民都要严格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判决面面前只有履行相关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任何的推脱和逃避履行相关义务都是没有意义的。在本案当中,被执行人认为“玩消失”就可以逃避履行义务。这样的想法和做法真是大错特错,这样“愚蠢”的举动只会让自己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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