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性侵可以私下和解,那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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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說,趙某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趙某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但用這篇最新的文章的話說,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趙某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

要是,性侵可以私下和解,那不就是……


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趙的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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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性侵可以私下和解,那不就是……


但是,如果可以這樣,換個角度,這不是另一個方式的“交易”?

法是法,罪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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