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交通事故釀糾紛 法官執行保權益

湖南法院網訊 “心裡的這塊石頭總算落地了,真的謝謝法院,謝謝法官!”,10月11日上午,從石門縣人民法院領到賠償款的胡某一個勁的對法官表示感謝。

原來,胡某曾發生一場交通事故受傷,因賠償問題釀成糾紛後,經石門縣法院判決並執行,胡某終於拿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款。

事情得從今年四月份說起,四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彭某駕駛廂式低速貨車,逆向停放在石門某路段,對被告梅某駕駛的因故障停放在該處的農用運輸車進行維修,導致原告胡某所駕駛的摩托車與農用運輸車尾部左側相撞,造成原告胡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胡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彭某、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後經該院審理,依法判決梅某賠償胡某各項損失13萬多元。

判決生效後,因梅某未自動履行賠償義務,胡某於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次日,執行法官向梅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梅某如實報告財產並履行賠償義務,梅某卻置之不理。執行法官於是對梅某依法採取了司法拘留,在法律的震懾和執行法官的教育下,梅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積極籌措賠償款,並與胡某達成和解協議,在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梅某即把執行款交到了法院,法官於是通知胡某辦理了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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