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如何區分阻礙執行職務行爲與妨害公務罪?

必看!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

如何

區分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二者既有相似點,又有區別。

二者的相似點是都具有阻礙行為,區別主要在於阻礙的行為方式和違法犯罪後果。

必看!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

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方式和違法後果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該阻礙行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於違法行為。一般來講,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客觀上是否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2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執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煽動、糾集他人的;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首要人員、骨幹人員;潑灑汙物等情節惡劣的;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搶奪、扣留、汙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務標誌、器械等物品的情形等。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的輔警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協助執法,其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組成部分,阻礙他們的行為也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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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有公然侮辱民警的、捏造事實誹謗民警等行為的,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相關規定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達到刑事標準的,具體可按照刑法第29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論處。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和犯罪後果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必看!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務屬於犯罪行為,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隨機客體。妨害公務罪的認定要從三方面考慮:一是犯罪行為必須發生在有權主體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二是有權機關實施的公務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三是犯罪主體實施了足以對執行公務產生妨害的暴力脅迫行為。妨害公務罪中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傷害、捆綁等。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的處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第242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第27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至30%。

牽連犯情形

在執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件會發生牽連犯的情形。牽連犯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手段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二是數個行為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斷。參照這一點,行為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具體情況下如果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較重,可按照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故意損壞財物等來處理,阻礙執行職務作為情節來考慮;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威脅行為造成民警重傷或死亡的,應根據具體情節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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