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坐牢就不用還錢?

欠錢不還,坐牢就不用還錢?

9月26號一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位於西崗區濱海西路20號的彥年游泳館進行了房屋騰退案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彥年游泳館一名工作人員擅自將電閘拉下,被法警控制。還有兩名工作人員尋釁滋事,也被暫時控制。

今天不說彥年這個案子,也不是說被“暫時控制”這幾位就是“老賴”,可能只是上班拿工資的。只說大家可能更關心一件事:在民事案件執行中,欠錢的不還,被法院拘留了,或者因為“據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給判刑了,出來後,就不用還錢了嗎?

要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說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而不還錢,這一行為本身,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和原本欠錢的判決書,是兩個法律關係。牢要坐,出來之後錢還是要還。

什麼是“情節嚴重”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如果債主(申請執行人)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可以玩下狠的了,考慮把對方送進去;而如果欠錢的(被申請執行人)有了上述行為,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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